什麼情況下可以追加法人和股東為被告

2022-04-18 16:53:58 字數 5292 閱讀 4062

1樓:華律網

公司是我國經濟的重要組織部分,而公司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的,股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是在訴訟中,一般都是以公司為被告的,那麼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告要什麼條件?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在股東損害公司利益、不按照規定履行出資義務等情況下,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告到訴訟中來,讓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樓:傳說的朱秀才

一、首先看公司形式:個獨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的一人****、股份****等。

二、自然人獨資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獨立狀態,股東承擔責任。

個獨企業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股東在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股東未按公司章程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出資,或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發生混同,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股東在出資範圍內承擔公司不能償還的部分債務。

3樓:賈俊峰律師

股東之間關於公司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成為追加執行股東財產的理由。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約定對公司債務承擔的比例和方式,這種約定在股東之間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這種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同時,第三人也不能因為這個約定來主張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更不能因此申請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法律分析

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在股東損害公司利益、不按照規定履行出資義務等情況下,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告到訴訟中來,讓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法院:什麼情況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5樓:可愛的康康哥

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直接申請追加未如實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主體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程式中因出現法定原因,將與直接被執行人有義務關聯的案外人,依法增加為被執行人的一項法律制度,被執行主體的追加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經法定程式進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執行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登出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

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所以,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直接申請追加未如實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6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股東在公司出現解散等事由後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並在其接受公司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裁判要旨:

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應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被執行企業在被登出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的,該股東應在其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案情介紹:

一、蘭州市商業銀行(下稱「蘭州商行」)與甘肅財富投資諮詢****(下稱「財富公司」)、長城電工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甘肅高院作出(2007)甘民二初字第09號民事判決,判令:財富公司償還蘭州商行借款本金3000萬元及利息,長城電工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長城電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判決維持原判,並判令長城電工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財富公司追償。

二、長城電工公司行使追償權向甘肅高院申請執行財富公司財產,因財富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甘肅高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2023年8月31日,長城電工公司向甘肅高院提出申請,請求追加財富公司的投資人和實際控制人李繼春為被執行人。另查,長城電工公司擔保的財富公司3000萬元貸款,被李繼春用於個人**。

故甘肅高院作出(2009)甘執字第03-2號執行裁定,裁定:追加李繼春為本案被執行人。

三、李繼春不服,向甘肅高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上述執行裁定。甘肅高院作出(2013)甘執異字第2號執行裁定,駁回李繼春異議。

四、李繼春仍不服上述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請複議,請求撤銷(2013)甘執異字第2號執行裁定。最高法院另查明:財富公司2023年後未再進行年檢,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未依法進行清算,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

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李繼春的複議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執行變更、追加規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的規定,結合本案,財富公司長期歇業,而李繼春在看守所向檢察院的供述表明,財富公司向蘭州商行貸款的3000萬元,被其用於個人**,前述事實可以認定李繼春無償接受了被執行人財富公司的財產,致使該公司無法清償案涉債務。故執行法院依據上述事實裁定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在無償接受3000萬元貸款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實務要點總結:一、債權人(申請人)應承擔債務人(被執行人)被登出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的舉證責任以及受讓人無償受讓被執行人財產的舉證責任

訴訟中,債權人需要承擔兩部分的舉證責任,第一,提供債務人被登出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的相關證據;第二,提供公司股東在公司出現上述狀況後,仍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相關證據。鑑於作者在寫作中僅檢索到少量有關適用《執行變更、追加規定》第22條和《執行工作規定》第81條的案例,我們可以推斷,以惡意轉讓公司財產為由,成功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並不多。可見,債權人的證明責任偏重。

所以,債權人申請執行公司財產時應該注意保留重要證據並通過保全、先予執行等多種手段制定整體解決方案以實現債權的清償。

二、債權人未能舉證證明被執行人被登出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債權人的追加申請可能會被法院駁回。

三、債權人以被執行企業法人股東在公司法人資格出現終止等事由後仍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為由,在執行程式中,申請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的,依據新規《執行變更、追加規定》應從以下三點著手:(更詳細的裁判觀點分析,請參看延伸閱讀部分)

新規《執行變更、追加規定》第22條的適用條件應滿足三點:第一,公司出現被登出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第二,在出現上述事由之後,公司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第三,因公司財產轉讓的行為導致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四、作為債務人或被執行人公司的股東,日常企業經營中需要注意留存自身和公司之間財務往來的所有票據資訊。以防在公司出現經營不佳甚至資不抵債時,上述財務憑證能夠證明股東並未無償受讓公司法人財產,以此排除執行程式中直接被執行個人財產的法律風險。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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