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女方的嫁妝怎麼辦,離婚女方陪嫁錢怎麼分

2022-04-23 07:41:23 字數 5692 閱讀 5703

1樓:網球寶貝

一般講,應屬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返還、 酌情返還: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第32號)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最高人員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樓: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夫妻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婚前購買的財產為婚前個人財產,婚後購買的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所在你所述傢俱應是你的個人財產,歸你自己所有。

3樓:長沙律師餘博士

面對這樣的問題都很難過。

首先,由於是婚前女方辦婚禮婚宴,並買了傢俱家電,是不是可以認定這些事情都發生在結婚證之前,如果是結婚證之前,屬於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女方離婚可以拿走。

其次,建議所有的女性朋友,結婚前不要再要求男方婚前買房,應該變成一起共同買房,否則,婚前男方的購房,和你一毛錢關係都沒有。

離婚女方陪嫁錢怎麼分

4樓:墨汁諾

一、如果嫁妝是婚前陪送的,那麼,女方的陪嫁錢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無需分割。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陪嫁錢是婚後財產,是屬於婚姻關係續存期間的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了的,由法院裁定,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6樓:濟南盈科律師事務所

離婚時,嫁妝不用分割!

7樓:曉管在西安等你

彩禮退回,陪嫁退回。

8樓:丁淑紅

婚時女方孃家陪送的錢和家電,離婚時男方能分割嗎?

離婚時,女方的嫁妝怎麼處理?

9樓:匿名使用者

按情理是還給女方,但按法律是給男方(如果沒證據的話,比如發票) 存款是全部平分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你的根本問題是沒有任何證據對嗎?但你要知道,法庭重證據不重情理,你沒有證據證明是你的就很糟。可是也有辦法,不是買傢俱的發票找不到了嗎?

那就讓父母再去傢俱店重開一張,因為當初是他們買的,賣傢俱的一般也會有記憶,再說這種離婚的事情,他們也很清楚肯定要分財產;你們的存摺在誰的手上?如果你拿著,那就把你的存款取出來,如果存摺的名字是你的什麼都好說;既然鐵了心要離婚,**賬戶中的錢肯定要轉出去,不是很多為了離婚,早早就把房子和錢都轉移了嗎?這樣就沒有所謂的共同財產了。

最好還是諮詢一下律師

11樓:濟南盈科律師事務所

離婚時,嫁妝不用分割!

12樓:綠野紅塵

不如先問對方的意見。

離婚時女方嫁妝是否歸女方所有?

13樓:承凡陽

你好:要看嫁妝的贈與是在登記結婚前還是登記結婚後:

如果在登記結婚前女方家人贈送的嫁妝,應當視為女方家人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於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在結婚登記後贈與的嫁妝,如果有特別的約定或者女方親屬有特別的指定,那麼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然這種約定必須是書面的形式

離婚時,嫁妝怎麼分

14樓:麥穗兒談教育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婚後財產具體分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後個人財產,具體區分如下: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 工資、獎金;

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④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財產具體分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後個人財產,具體區分如下: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 工資、獎金;

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④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5樓:法律快車

1、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精神及原則,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

2、 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陪送的嫁妝就屬於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妝時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方,陪送的嫁妝就如前所述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共同分割。

3、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後由父母一方出資為女兒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女兒的名下,視為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則該陪送的房產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分割時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材料可能已經用於購置嫁妝並用於雙方共同生活,事實上此嫁妝已經轉為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被雙方消費掉。此種情況,就應當返還的 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所購置嫁妝的使用情況,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靈活運用,特別是該嫁妝已轉化為共同生活的財產時,返還與分割一同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嫁妝的返還。

離婚後女方陪嫁物品歸誰?

16樓:

女方的陪嫁物品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離婚後還是歸女方。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陪嫁物品屬於婚前財產的,女方是可以自由處理。聘禮和首飾屬於彩禮的範圍,離婚在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支援退還彩禮,要符合以下條件法院才會支援退還彩禮。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7樓:墨白正年少

陪嫁物品屬於婚前財產的,女方是可以自由處理。聘禮和首飾屬於彩禮的範圍。離婚在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支援退還彩禮。要符合以下條件法院才會支援退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從上述規定來看,雙方當事人領取結婚證並同居生活的,只有給付禮彩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才符合法定的返還彩禮條件,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才能得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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