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執行董事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董事會,為什麼

2022-05-02 16:21:54 字數 4978 閱讀 5937

1樓:勤奮的陳律

股份公司須設立董事會,不能單獨只設一名執行董事。通常講到的有些提法,並非法律上的用語。股份公司提到執行董事,不是法律上的含義,這裡表示的是一種職務。

再比如,通常稱呼中的法人(指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確切的法律術語應是法定代表人,而法人在法律上是相對於自然人而言的主體。

2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不可以,董事長和執行董事西選擇性設立的。只能選擇設立一個。

設立董事長的前提是設立董事會,在董事會中選擇一人任董事長。

《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如果公司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可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因此,如果設董事會,就會產生董事長。設執行董事,就不會有董事會。

另外:執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經理。

3樓:大象律師

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執行董事代表的是一種管理機構,雖然他只有一個人組成;

股份****的執行董事是一種職務,主要是為了與獨立董事和非執行董事向區別

4樓:竹淼

可以!兩者並不衝突!一個是公司形式,一個是管理制度!

5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股份****的設立條件如下:

1、發起人符合法定的資格,達到法定的人數。發起人的資格是指發起人依法取得的創立股份****的資格。股份****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股份****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立股份****必須要達到法定資本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是設立股份****所必須遵循的原則;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股份****的章程,是股份****重要的檔案,其中規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項,其不僅是設立公司的基礎,也是公司及其股東的行為準則。因此,公司章程雖然由發起人制訂,但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的,必須召開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並經創立大會決議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的組織機構。名稱是股份****作為法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公司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股份****的名稱還應標明「股份****」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 股份****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物件募集而設立公司。

股份****必須設董事會,為什麼?

6樓:北京開心哈樂教育科技

股份****組織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對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代表公司,必須設立。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執行董事的職能: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的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並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和總經理的關係:董事會對總經理團隊進行管理,企業比較小的時候,在董事會休會期間,執行董事代行董事會的一些權利。代行董事會的權利,它跟經理層是一種管理的關係。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當然職員。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執行董事代表的是一種管理機構,雖然他只有一個人組成;股份****的執行董事是一種職務,主要是為了與獨立董事和非執行董事相區別。

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基本可以認為,有限責任公司中,執行董事為董事長。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董事長嗎?

7樓:華律網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享有獨立的人格、具有獨立的財產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在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其中包括應該有50人以下的股東;公司必須有充足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股東沒有出資,公司就不可能設立。

股東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如拍賣業至少需100萬元註冊資本)。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出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同時有限責任公司應該有明確的住所、名稱及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其中組織機構一般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或股東會、執行董事、一至二名監事、經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8樓:浮衍

可以的 通常由出資較多的人擔任 或者由股東大會投票選舉

9樓:職場如魚得水

回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可以設立董事長。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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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手機使用者

可以設立董事長 董事長的英文是chairman (準確的說是chairman of the board),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屬於公司僱員的範疇,理論是指公司管理層所有權力的**。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範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

president和ceo的權力都**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president和ceo等最高權力,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 chairman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和監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僱員,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

11樓:丶紫色旋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必須設立董事會嗎

12樓:

1、****不是必須設立董事會的。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董事會的概念: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構。具有如下特徵: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3、董事會的職責: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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