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就一定要提起公訴嗎,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是一定要起訴嗎

2022-05-16 04:36:41 字數 5666 閱讀 6449

1樓:淮安浙江人

刑事案件一般經歷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段;檢方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認為應當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審查結果有如下的情形。

1、證據確實充分的,提起公訴;

2、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不予起訴,即檢方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3、證據不足的,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如果仍然證據不足的,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或建議公安作撤案處理;

4、根本不構成犯罪的,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建議公安作撤案處理。

2樓:滑擾龍鬆

不一定,一般都會公訴。

3樓:張偉傑律師

一般要提起公訴,也有不起訴的,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是一定要起訴嗎

4樓:北京儒德律師事務所

審查起訴,顧名思義是審查後檢察院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才會提起公訴。可能做出起訴、不起訴、退回補充偵查等。

5樓:醉笑我佛

檢查院可以根據案情,對案件進行定性,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發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全證據,再次提交檢察院。

審查起訴與提起公訴的區別是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審查起訴是提起公訴的前置程式,也就是審查起訴不符合標準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提起公訴,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補充偵查的。

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是指對犯罪有訴追權的國家機關,依照偵查所蒐集的證據,確認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國家提請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一種訴訟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審查起訴是提起公訴的前置程式,

也就是審查起訴不符合標準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提起公訴,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補充偵查的。

總而言之,只有審查起訴成功了,才會提起公訴。望採納

審查起訴與提起公訴區別

8樓:匿名使用者

審查起訴與提起公訴的區別:

審查起訴是提起公訴的前置程式,也就是審查起訴不符合標準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提起公訴,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補充偵查的。

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是指對犯罪有訴追權的國家機關,依照偵查所蒐集的證據,確認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國家提請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一種訴訟行為。

9樓:影

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都是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職能,具體來說就是:

移送審查起訴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完成各項取證並偵查終結後(自偵案件則是職務犯罪部門對職務犯罪案件偵查終結),認為該案件需要向法院起訴,就要製作《起訴意見書》,並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公訴部門進行審查。公訴部門對案件的審查的這個過程就是審查起訴。審查的內容既包括案件本身的證據是否充分,還包括審查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的過程中程式是否合法、文書是否齊全等。

審查起訴是提起公訴的前置程式,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有權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提起公訴則是指公訴部門在審查案件的程式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以及相關證據鏈條是否完整後,認為該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確實觸犯刑法,證據確切充分,需要移送法院審判時,則製作起訴書,並依法將案件移送法院,這個過程就是(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後,再由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查擇日**審判。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審查起訴是提起公訴的前置程式,

也就是審查起訴不符合標準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提起公訴,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補充偵查的。

總而言之,只有審查起訴成功了,才會提起公訴。望採納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必須要提審犯罪嫌疑人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在是否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之前都要提審犯罪嫌疑人,以核查案件的真實性。

12樓:abc老四爸爸

不是,檢察院有必要或者嫌疑人要求才可以

13樓:申秋律師

回答您好

提問你好

回答檢察院在是否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之前都要提審犯罪嫌疑人,以核查案件的真實性。

嗯嗯 在的

提問回答

當然是的

我是真人 而且是個男律師

提問問一下 我取保候審大半年了 上個月11號案件移交檢察院了 問一下檢察院在決定公訴前 是否必須傳喚我本人去核實證詞

回答檢察院公訴科傳喚嫌疑人不是必經程式。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如有需要,是可以傳喚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提問上面說的對是否符合逮捕有疑問的 是指檢察院那邊有疑問 還是嫌疑人本人有疑問

回答檢察院有疑問

提問在問一下 在馬路邊人來往來頻繁的地方 別人把手機放在電動車下面的車兜忘記拿了 期間有五個小時以上 而且手機豎著放在車兜很暴露 被人拿走的話 是屬於盜竊還是侵佔

回答屬於盜竊的哦

沒有放在別的地方,放在了自己的車

所以是盜竊

提問盜竊的前提不是通過私密手段嗎 手機屬於隨身物品 而且放的地方沒有保護 別人也不需要私密手段獲得 這樣也算盜竊嗎 而且這種事情引人貪念 最終是害人害己 這麼長時間第一個看到的沒拿 第二個看到的拿了 也或者第二個看到的沒拿第三個看到的拿了

回答在我國法律中,是存在公開盜竊現象的

我國和德國刑法是一個體系

基本相似

也沿用了公開盜竊的思想

侵佔是針對遺失物

對方明顯沒有遺失

還放在自己車子上

不要爭辯

和我們爭辯沒有意義哦

更多32條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審查起訴內容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等。

15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偵查,顧名思義,公安機關之前收集的證據及掌握的事實,沒有達到檢察院起訴的標準,或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或二者皆有問題。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有兩次補充偵查的機會,如兩次還不能達到檢察院的標準,就只能放人或改變強制措施了。

16樓:深圳曹律師

原因是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

17樓:匿名使用者

審查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公訴階段,為了正確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具有訴訟意義的活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在偵查活動與審查活動相分離並相對獨立的情況下,審查起訴在公訴程式中是一個重要的環節。

我國刑事訴訟法十分重視這一環節,對審查起訴的內容、方法、時限等,都做了具體規定。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審查起訴的基本任務有三點:一是審查偵查活動的過程和結果,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偵查活動中的偏差和遺漏問題予以補救;二

是通過審查案件的事實問題和適用法律問題,合理斟酌影響案件處理的各種因素,作出正確的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三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況,為支援公訴做好準 備。

審查起訴階段

18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說案件經過公安局偵查終結,構成犯罪移送到檢察院審查。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請問下當刑事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的一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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