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廠裡2年後再發現職業病怎麼辦?能不能再找廠裡談賠償

2022-05-16 10:36:35 字數 3253 閱讀 6212

1樓:暗黑戲子

雖然職業病屬工傷範躊,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職業病屬勞動爭議仲裁案件,需向用人單位所屬的當地勞動仲裁職能部們提交申請,並需提交相關的資料檔案,證件和個人資訊;職業病情和醫院病歷等相關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也就是說,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能夠提供有效的證據或證明材料,可以認定所患職業病是在用人單位在職時期所發生的。就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樓:我是暴走八神

不好說。原則上按流程是可以去找賠償。但實際上一般廠裡都隨便打發走,而且還離廠2年。請問一下有沒有社保?

3樓:db情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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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職業病辭工2年後還可以找廠方賠償嗎 15

4樓:匿名使用者

職業病屬於工傷賠償的範圍。是否過了時效,要看具體是什麼時間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

工傷的申請認定時效是一年,工傷賠償是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而我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直到權利侵害之日起算,也就是說如果職工在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做出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向用工單位要求賠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5樓:匿名使用者

一旦鑑定為職業病,應向企業提出工傷賠償,或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賠償要求。可以與當地工會法律援助中心聯絡維權。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在離崗時做了離崗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為正常,那麼一切休提,該企業有免責的證據了,如果沒做,且你現在的症狀與該企業的危害因素可能有因果關係,(如粉塵與塵肺、噪聲與噪聲聾),且你隨後的工作中沒有對應的危害因素。那麼你可以追究前一個企業的責任,受到工傷賠償。

7樓:上海l律師

1、要看你中間有沒有在其他單位就要

2、如果沒有的,可以要求單位賠償

8樓:3227王

部門說了算

可以申請鑑定。

鑑定是否職業病。

辭職之後發現職業病能找公司要補償嗎

9樓:

去醫院檢查沒有法律效率,只是懷疑,如果想得到補償,必須到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去申請職業病診斷,如果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以進行傷殘鑑定,得到賠償。

但主要看你是在什麼樣的公司進行何種作業,是否存在可能引起你症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當然同時應該是法定職業病目錄中有的才行。

10樓:山野柴胡

到職業病防治機構診斷。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如有相關證據,和醫院空氣舉得證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辭職之後發現職業病能找回公司要求賠償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職業病網 離開公司一年多發現職業病,怎麼找原公司鑑定職業病?

13樓:上班時安心工作

你好,離職前你也沒有做職業檢查嗎?現在工作環境是否有職業危害呢?可以去申請職業病鑑定,有證據證明是在原工作單位而不是現在的單位工作引發的職業病的話,原公司有責任承擔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八條規定: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鑑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如果還有疑問,也可以查詢中國工會常用政策法律法規彙編,會有詳細的關於企業員工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我被廠裡辭退了,重新找工作,但體檢出來耳朵聽力受損,應該找廠裡賠償嗎

14樓:夏新彬

按照法律規定,企業招聘員工應該要體檢,平時工作也要根據企業危害程度確定體檢次數,員工辭職、辭退等也要做離職體檢。如果你被辭退時,廠裡沒有給你做離職體檢,廠裡是有過錯的,你完全可以去找廠裡,如果廠裡給你做了離職體檢沒有問題,你重新找工作體檢發現問題,就比較麻煩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職業病就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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