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詐騙,提供了身份證號碼,怎麼辦

2022-05-20 14:26:00 字數 5605 閱讀 7435

1樓:騰訊手機管家

您好,親愛的管家使用者

2、攔截後,只需通過「安全防護」中的「騷擾攔截」功能,就可檢視攔截**記錄。

3、管家還提供修改「誤標記」**的功能,在「號碼標記」處,點選「我要糾錯」即可修改。同時,在這裡您可以看到最近標記的號碼如下圖:

點選「標記最近的陌生號碼」還可對最近的通話進行直接標記。

2樓:土豆先生

有關於你的**和身份證合起來辦的業務你要注意了,真心幫扶。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擔心。只要不給錢給**就行了。

4樓:來自國清寺靈敏的杜梨

應該沒什麼事,不用擔心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沒什麼問題,單單一個身份證號碼**能拿你咋樣??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6樓:匿名使用者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傳送簡訊和撥打**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7樓:匿名使用者

給個廣州的標準,你參考下:

廣州市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 數額3000元,量刑起點最高為一年,每增加1600元至2000元,增加1個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數額50000元,量刑起點為三年,每增加65000元至66000元,增加1年刑期。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數額500000元,量刑起點為十年,每增加5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1)流竄作案的; (2)詐騙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3)詐騙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財物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撫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5)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罰活動的; (6)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減少基準刑:

(1)確因生活、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在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50%; (3)詐騙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減少基準刑的50%-80%。

8樓:wagging螢火琉

說三兩天開工,說公司要處理路況,資金週轉不了讓我給打過去15000元,我打過去後,一直推說沒辦理好,後來才知道沒有這公司

公務人員搞詐騙,紀檢委管不管?

9樓:張偉傑律師

報警,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認定,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紀委只是黨紀處分。

10樓:餘秀飆

不管是誰搞詐騙,都是違法的

詐騙罪由什麼機關管轄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詐騙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般由公安機關管轄。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九條規定: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12樓:深圳商務律師

詐騙罪由公安機關管轄,金額不足以構成犯罪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合同或者追究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包括詐騙罪在內的普通刑事案件,不同階段由不同單位負責。偵查由公安局負責,批捕、起訴由檢察院負責,審判由法院負責,社群矯正由司法局負責,關押由監獄負責。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266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5樓:常浩大

公安機關,再到司法機關,法院就結束了

冒充國家公務人員實施詐騙觸犯了法律哪一條

16樓:戚廣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詐騙案件嗎?收費標準是什麼

17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必須是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人員申請。法律援助不收費。

18樓:平民亦百姓

對困難人員受理,出具困難證明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9樓:華律網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物件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一)主體要件: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具體來講,可以分為下列三種情形:1.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2.

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單位共同犯罪。3.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這在刑法理論中通常謂之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

(二)客觀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關係、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

(三)主觀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法律依據:《刑法》第25條:【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0樓:劉付利律師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違法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已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

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但不成立詐騙罪(詳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23年10月14日《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

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202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

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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