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雅圖仕離職那三天出去上班算曠工

2022-05-20 17:26:37 字數 5705 閱讀 2914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如果和單位的勞動關係沒有解除之前,沒有在單位上班而是去其他單位上班,那麼原單位是按照曠工處理的。如果員工已經和單位的勞動關係解除之後,再去其他單位上班是不存在曠工的行為的。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

曠工按工作日論。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濤聲海韻

申請離職那三天出去上班,算曠工。沒有批准的,就要上班。

員工有違法違紀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情形,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樓:魯冰花

離職以後不來上班就不算曠工了啊

曠工三天以上,可以算員工自動離職嗎

4樓:

勞動法沒有關於曠工的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程式制定並經過公示的規章制度為準。如果企業依法通過公示的員工手冊裡面有規定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的條款,那麼企業以你曠工三天並且通知你上班還不去上班的,視為自動離職,這樣的做法就是合法的。

關於曠工行為的規範以及處罰:

為保證單位工作的正常運轉,單位都有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個幹部職工(員工)必須做到的基本業務規範,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

幹部職工(員工)要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上班堅守崗位、不擅自離崗,若有事需短暫離開,應先打招呼並安排好工作,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準而擅離職守。違反者,應當依照單位規定給予處分。

如果是機關工作人員,根據《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曠工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5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構成自離,可以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規定,具體的請自行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確定。

6樓:股指**資料

是的公司的規章制度是怎麼要求的

很多公司都是這樣的

從法律上說,沒有自動離職這麼一說,如果你們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連續曠工三天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公司是可以和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對於這種解除屬於單位解除,

7樓:張明律師諮詢

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規章制度且你看過該規章制度 公司做法是合法的

連續曠工三天算離職嗎?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在制度比較齊全的工廠上班時算得,曠工三天是按自動離職來處理的,當然曠工的這個月大約要扣三分之一的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中有一項,在工作中無故曠工不來上班,連續三天自動離職!

10樓:么叄叄叄

不算的只有違法規定連續曠工達到一定天數

可以予以除名處分

11樓:墨白鴉鳳

不算離職,但大部分公司如果你不說清楚原因的話會讓你辭職的,所以一定不能沒有說明情況就曠工

12樓:不死

大多數地方都是這樣規定的,排除少數其他規定的

13樓:瀋陽中亞醫院

《勞動法》裡沒有關於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

《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廠規廠紀,但不能和法律相違背。用人單位依據這一規定製定規章制度,經一定的民主程式、不違背法律法規,且經過公示,是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

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員工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並無不當。

公司如有相關制度,必須提前告知。

14樓:輕候可珈藍

不算離職,勞動法有規定的

15樓:魏培元醫生

好多工廠是這樣規定的。

16樓:於金龍律師

回答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流程:

1、員工按照公司的規定自動辦理離職手續,若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基於法律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2、用人單位方在確認員工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崗且無正當理由的,用人單位基於勞動者這一事實行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的,則需進行以下流程:

(1) 應通過各種渠道聯絡員工上班,如準備通知信寄往員工的任何地址,保留簽收證據,最好使用**信。

(2)結清員工工資,並辦理好社保手續。

(3)保留好員工所有的檔案及相關資料,如完備的考勤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曠工一般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這時候辭退根據法律是不屬於需要給予被辭退員工經濟補償的情況,所以是沒有失業金的。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一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復的動力喲~~

提問我曠工4天不想幹了

老闆讓我提前一個月辭職

有錯嗎回答

嗯嗯,就是應該提前一個月辭職的

提問老闆不讓我走

回答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 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更多21條

17樓:問道ceo百曉生

連續曠工三天就算作自動離職」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此可見,在《勞動法》中並無明文規定「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

但如果企業依法通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中,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要求員工離職是合法的行為。如果員工手冊中沒有類似的規定,或是如果你入職至今可以確認從來沒有簽收過《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等類似檔案的,那麼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是不合法的,小李可以撥打12333全國社保統一**進行舉報,並向社保局下屬的勞動糾紛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申請。

2、自動離職之後,還能拿到工資嗎?

自動離職之後,依然能夠拿到工資。但是由於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所以結清工資和賠償損失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無明文規定「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企業依法通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中,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中關於企業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這樣一條: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

而一般企業的規章制度中都會有關於曠工的條款,一般是曠工超過三日,企業可以向職工發出辭退通知書,大意會寫,你已經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如果再不上班就辭退啦

按照國家規定,只要你接到通知書,企業就可以辭退你,且不用負擔任何責任。當然如果你快速復職,且表示意願,企業也應當繼續接納你,當然會依據公司規定,減發工資,應當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

這件事告訴你:一定要請假,不要曠工。事假或者病假都比曠工輕微的多。

19樓:

大多算自動離職,也要看公司具體規定

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還有賠償嗎

20樓:橘子不如橙子

如果用人單位有相關規章制度明確曠工的罰則,並提前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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