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工作是很清閒的那種,而我在一家公司的設計部門上班,每晚都要在家工作到半夜,他10點就睡了,然

2022-05-24 09:46:36 字數 3079 閱讀 3636

1樓:京凡白

你倆都沒錯,想辦法擠時間安排在白天怎麼樣。

2樓:匿名使用者

確實有錯,男人沒有等你下班最疲憊的時候,而是等你休息過後才做,已經很體諒了,難道你想他無性可做,那要你還做啥呢,夫妻嘛,性生活可以增加彼此感情

3樓:月晴小主

是的,你朋友是為你好,你真的錯了。要知道,你老公已經在你深夜工作的時候忍受著寂寞,而婚姻中性絕對是非常關鍵的一環,所以你老公才會說還不如一個人生活。再這麼下去,你可能會得到一個回家也見不到,早上也不想碰你的老公。

你願意嗎?不願意就改改吧。

4樓:

最好換個工作,或者換個崗位

5樓:求求不要愛

他能有要求說明他還正常,如果他連要求都沒了 你該哭了 你應該理解她 生活重要,我 也是做設計的 我知道做設計的辛苦 但是這件事絕對是你錯在先

6樓:匿名使用者

都沒錯,只是你老公沒有替你著想,你也沒體諒他

7樓:柏彤

哈哈,你老公也太逗,你也理解下你老公吧,夫妻生活也是很重要的一部份!

8樓:星

兩個都有,你們沒溝通好,好好商量吧

9樓:七月踏

扯淡,是你老公不體諒你

我和我老公都在同一家公司上班,而且他是我的上司,我現在很煩惱,不知道怎樣處理彼此在工作上的問題!拜

10樓:米飯

工作上的問題按原則辦事,你不懂的問題可以去問問他,你可以把他當作你的上司,也可以把他當作一個工作上可以幫助你的一位朋友。

想聽聽大家意見,我有一份很清閒的工作,每天都沒事幹,沒有任何價值,該不該辭職?

11樓:趙海燕

應該繼續做下去。因為你現在還年輕,總有些浮躁,等你歲數大了,工作難尋,身體又不好,就知道珍惜現在的工作了。既然現在公司人好,待遇還行,就將就吧。

閒暇時可以學一些知識技能來充實自己。

1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該不該辭職取決於勞動者本人,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在糾結這個問題,感覺現在什麼都不會將來都不知道怎麼辦,但是辭職了又覺得可惜

14樓:李傲天

應該辭職 你學得到技能嗎 不要祈求清閒 我們要做的是老闆想掙錢 公司想盈利,就是離不開我們,那才是你的籌碼 不要做那些可有可無的擺設品 ,你做擺設品,你就要被人放來放去,讓你走你就得走,沒有任何資本 僅供借鑑

15樓:俗世塵迷

樓主可以試著寫點**之類的 總之 利用工作給你的閒暇 充分展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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