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房產屬於個人,哪些為夫妻共有

2022-05-31 11:52:53 字數 5220 閱讀 4226

1樓:

婚前購買的歸個人(看房產證上的名字),婚後購買的為共有(不管房產證上有無名字),父母指定贈與個人的歸個人。

2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父母的東西與孩子有關係,誰也別喪盡天良不顧及孩子胡言亂語,另外每個人都有為家庭發展做貢獻的重任,每個人掂量著辦吧,不要對不起家裡的其他成員。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不要第四條規定發生衝突,即越是屬於家庭成員的東西,越是與家庭有關係,當事人有一定的支配權利,不過一家之主也可以適當支配,特殊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逾越一家之主處理處置

什麼情況下,房子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樓:北京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趙志強與湯某於2023年經他人介紹確立戀愛關係,2023年趙志強提出結婚,但湯某提出要求將趙志強的24萬元存款的一半即12萬元人民幣劃入自己名下,歸自己自由支配。趙志強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儲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單到期後再轉至湯某名下,湯某也同意了。2023年7月,趙志強和湯某登記結婚,同時趙母送給湯某2萬元現金。

婚後,因為湯某講究吃穿、揮霍無度,趙志強漸漸不能適應,開始時趙志強進行經濟上的控制,湯某非常不滿,於是兩人感情惡化。2023年5月,趙志強提出離婚。湯某提出,離婚可以,但趙志強必須將當初許諾給自己的12萬元現金劃入自己的名下,並要求把雙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給自己,否則不同意離婚。

趙志強認為,12萬元人民幣系自己婚前財產,不能給湯某,並且婚後由母親送給湯某的2萬元現金也應收回,因為這筆錢是建立在婚姻關係基礎上才贈與的,現在婚姻關係不存在,理應收回這筆贈與。住房系自己婚前購買,不能給湯某。兩人因對夫妻財產分割的意見嚴重不合,於是便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那些?

答: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作出具體的解釋,即夫妻從結婚登記之日起到婚姻關係終止之日這一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包括: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③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與的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如家電、金銀首飾等)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本案中,趙志強和湯某所居住的房屋雖然系趙志強婚前自己出資購買,況且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到8年,應為趙志強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趙志強母親贈送給湯某的2萬元人民幣的行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該贈與行為不僅明確了贈與物件,而且財物已實際支付,不得隨意撤銷,所以趙志強要求湯某歸還趙母所贈2萬元人民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至於湯某要求趙志強將婚前許諾贈與的12萬元人民幣劃歸其名下,法院是不應該支援的。

這24萬元人民幣是趙志強的婚前儲蓄,雖然趙志強許諾將12萬元人民幣贈與湯某,但贈與是一種實踐性的法律行為,贈與人與受贈與人達成協議,也就是趙志強許諾贈與並沒有發生法律效力,趙志強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只有在雙方達成協議,並實際履行後,贈與行為方能生效。本案中趙志強雖然答應贈與湯某12萬元人民幣,但並未實際履行,後又不同意履行該項行為,應視為對贈與意思的撤銷,所以湯某無權索要這12萬元的存款。

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只包括趙母贈與湯某的2萬元現金,趙志強和湯某的婚後所得(哪怕婚後湯某一分錢沒賺)以及婚後所得所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應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則屬於趙志強的財產。

5樓:搜狐焦點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第十七條與十八條明確規定,婚姻期間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哪些情況除外。在婚姻法的相關解釋性檔案裡,對於共同財產問題作了更加詳細的解釋。

一、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二、什麼情況下房子屬於共同財產?

a先生與b女士為夫妻,不同的情況下,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婚前各種情況

2.婚後各種情況

3.父母出資的情況

由於房子購買時情況比較複雜,在實際的法律訴訟中,處理方式尚有爭議,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具體情況請諮詢專業律師。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7-10-3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6樓:金星百合

1、算。因為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

2、也是你和你先生及婆婆的共同財產(因為結婚後你先生與你的財產狀況實際上是共有的)。

3、如果是寫著3個人的名字的話,就3個人對該房子擁有共同的產權。

4、看購房合同,如果是在辦理結婚證之前籤的購房協議的話,就是個人財產,否則是夫妻共同財產(這不是看房產證上登記的日期的)。或者你們私下有相關的協議也是可以把個人財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但是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補充:沒有共有權證的,只是在房產證的共有人一欄加入共有人的名字而已。辦理房產共有要房子的主人與共有人拿上相關證件一起到房產局辦理手續。

7樓:匿名使用者

恩,三樓金星百合寫的是正確的,只是公證處不按購房合同呢.

8樓:二師兄談談

錯,房產證可以寫2個人的名字,我家房子寫的就是我和我老公2個人的名字

9樓:

首先房產證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所以你問的第2個問題和第3個問題,是不可能的.其次作為結婚後的財產,就是在結婚以後買的房子,算是夫妻共有的財產,假如你老公要和你離婚,你可以分到一半,這是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4.

請問,有些什麼情況下,房子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呢?)回答是在房子是你們結婚後買的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其次給你幾句忠告1房產證要是寫你婆婆的名字,那你就沒有一點利益了(也就是說房子沒有你的份了)在就是在看看你婆婆會不會讓你們寫出資人是她,假如她讓你們寫就說明是她給的你們錢買的房子,到時候房子也有她的份,所以千萬你和你老公不要寫東西(這樣對你是最不好的)

10樓:靜的窒息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種: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房產是屬於個人還是夫妻共有

11樓:英子妮

婚前買(沒加名)算個人,婚後買算夫妻共有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得看是什麼時候買的,婚前就屬個人的,婚後不論誰出錢都是共有的

13樓:

房產證寫一個人的就屬於個人

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4樓:華律網

一方bai婚前獨力買的房子是個人財du產,這一點是沒有疑問zhi

的。很多dao人詢問的是,婚前個人按揭版買房,婚後權共同還月供,房屋屬於共同財產嗎?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對於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並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因此,婚前購房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出已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哪些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的應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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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生活中,關於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