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請問我國《勞動合同法》是否有開除這 一條款,單位開除我是按照本企業對員工獎懲辦法處理的

2022-06-03 08:26:47 字數 5257 閱讀 7493

1樓:笑談古和今

《勞動合同法》的確沒有開除這一條款,但是單位可以根據本企業《員工獎懲辦法》開除員工。只要該《員工獎懲辦法》內容不與國家法規政策牴觸,並通過必要的程式制定、公佈、實施即可。單位對你按照本企業員工獎懲辦法處理是合理的,在具體操作上,員工開除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辦法辦理。

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樓:帝國づ月長石

1,「開除」一詞是一個歷史名詞,勞動合同法裡有包括:終止,解除,無效等詞語,但沒有開除一說

2,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這一法律條例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後不久即被廢止,不再具備法律效力

3,關於企業內部的管理條例,是否有效需要看亮點:第一是是否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原本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被廢止,如果相關條款符合獎懲條例但違反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應當視為無效;第二是該管理辦法是否公式並經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第三是該條款是否為霸王條款有明顯違反相關法律或偏向於單方利益,嚴重超過企業管理必要限度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企業單方面辭退員工,如符合勞動合同法39條之規定的,可以單方面解除;但是39條第二款關於「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這一條在實踐操作中用的很少,第一是要嚴重違反,第二是相關制度必須有效。只要兩條有一條不符合,那麼企業方面就不能用這一條來辭退員工。

請具體補充企業管理相關條款及實際情況,否則無法實際認定單位行為是否合法。

上班偶爾遲到或有時或經常遲到會被公司開除嗎,開除的話,違背勞動法嗎?

3樓:瑕羽天

不違背勞動法。

按時上班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之一,經常遲到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預約明天

這屬於勞動紀律啊,如果你們公司有員工手冊的話,對於遲到這塊會有明確的規章制度,如果有寫明經常遲到是嚴重違反公司紀律的話,是可以形成開除條件的,而且也不違反勞動法。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用人單位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和法律的規定,可以對違紀的勞動者給予開除或者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的。

縱橫法律網 餘慶民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按照公司內部規定夠開除條件,那麼就不違反勞動法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

裡面應該有用工條款處理方式

如果受聘者違背其中條款而受到處罰是不違背勞動法的但是前提是那些條款要全部合符勞動法

8樓:長沙律師曹元海

1、會不會被公司開除完全需要根據公司的考勤制度規定2、經常性的遲到,公司開除不違背勞動法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長期不上班被鐵路開除可獲賠償麼

9樓:王元頁

不能個人過錯開除沒補償金

單位原因解僱才有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因罷工一天被開除企業違反勞動法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上述問題,個人提供意見如下:1、關於單位扣押半個月工資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因此,你單位扣半個月工資作為明年繼續保持勞動關係是錯誤的。對於單位的上述行為,你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要求單位支付被扣工資。如果你害怕投訴後繼續留在單位遭到報復,你可以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拖欠工資,必要時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2、關於單位開除的效力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適用該條件需要符合兩個標準,即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及違反制度的行為是嚴重的。

你單位開除的行為是否正確,要看你單位是否有罷工一天開除的規定,如果有該規定,還要看該規章制度是否已經告之勞動者,如果私自制定且沒有告之勞動者該規章制定是沒有約束力的。當然嚴重程度的判定要看對勞動者的行為主觀程度及對單位造成的損失及影響。個人認為由於單位違約扣押工資在先,雖然勞動者以罷工的方式是欠缺的,但不足以達到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度,也就是說單位開除勞動者的理由是值得斟酌的。

3、單位要求搬走的行為定性。單位要求勞動者從宿舍搬走,顯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後續行為。按前所述,如果單位以勞動者罷工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妥當的,從法律上講,那麼勞動者如仍想保持勞動關係,可以向勞動仲裁或監察反映,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如果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在支付扣押工資的情況下,還可以提出經濟補償要求,該數額是正常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扣工資是違法的,但是罷工則是可以開除你們的,這個是合法的。只有在危及你們人身安全方面,你們才可以採取相應措施,這時法律才免責。只是扣你們工資,你們可以起訴或者仲裁或者其他方式。

所以這點上你們是錯了的。一天之內搬出這是不合理的。現在我想說什麼也沒用了。

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勞動監察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員工曠工十五天可以開除嗎?

12樓:華律網

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而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並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是是否到崗工作。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員工曠工幾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定。這裡應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要具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

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程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對於累計多少天曠工開除,沒有具體規定。具體天數,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裡進行約定。

已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有相關規定,但是已廢止。可以供參考。

並且達到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曠工天數屬於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等。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廢止了。如果你公司的規章制度有這項規定且屬於嚴重違反廠規你可以跟他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一定要員工簽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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