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的定性問題,職務侵佔罪認定中的幾個常見問題探析

2022-06-03 19:52:11 字數 1649 閱讀 9301

1樓:匿名使用者

職務侵佔罪屬於公訴罪,不能私下協商解決。公安機關有權依法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樓:書山過客

司法實務中,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如果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包括合同工和臨時工,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而僅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而沒有確立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不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關鍵是看犯案人與公司是否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

3樓:恨見古人

可以,事實的勞動關係,便是這個公司的勞動者,便是員工,便是單位人員。邏輯完~

4樓:匿名使用者

贊同書山過客的回答,您的這種情況在臺灣叫作背信罪,在德\日刑法中稱為背任罪.在英美稱為挪用(embezzlement),都是構成犯罪的,但恰恰在中國大陸是否構成犯罪會有疑問,主要在於主體資格上,正如您自己所列舉的那樣.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刑法上的構成要件是明確的,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單位的人員,承攬或委託合同的當事人一般不會構成合格的主體(國企又有點問題),而犯案人如果在被發現之後沒有拒絕返還財物,那麼也不構成中國大陸刑法上的侵佔罪,而罪刑法定又禁止類推適用,刑法的漏洞不可比附援引,把類似的處罰規定拿來套用,所以在本案中正確的結論是犯案人不構成犯罪,可以請律師據理力爭,爭取最好的結果.

職務侵佔罪認定中的幾個常見問題探析

如何認定職務侵佔罪,認定職務侵佔罪的標準是什麼

5樓:miss羅蘭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定要是利用職務便利。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2)依靠、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

(3)依靠、憑藉許可權、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許可權,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

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認定為職務侵佔罪數額標準是六萬元。

如何對職務侵佔罪主體進行認定

7樓:世夢秋

生產隊組長未分配前現搶佔地皮門面12間,算職務侵罪嗎

職務侵佔罪的司法解釋

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為多少職務侵佔罪數額巨大的標準

職務侵佔罪中,數額較大為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具體的金額,由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公安廳 局應當會同當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的範圍內,及時確定本省 自治區 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上報備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 第八十四條 ...

職務侵佔5萬以下的量刑標準,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五十萬以內

你是職務侵佔罪,目前肯定是緩刑處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 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

職務侵佔罪犯人在拘留期間退還贓款的程式是怎樣的

涉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間退還贓款的程式沒有具體規定。如果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想要退贓的,可以由其家屬代為退贓或者委託律師辦理。在具體退款時,可由家屬將贓款直接交給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再由公安機關將贓款發還 也可以由家屬直接將贓款還給單位,由單位出具相關證明後,由家屬將證明交給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