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因為近期同事離職的太多,有點小傷感,還哭了,唉,,心酸

2022-06-07 15:16:47 字數 6230 閱讀 9982

1樓:匿名使用者

情況與分析:

同事之間相處久了,難免會產生友誼。當一些關係好的同事,曾經共同努力奮鬥、分享苦難與幸福的哥們同事離職時,內心的不捨和孤獨會油然而起。當近期同事離職太多,也代表著公司(單位)發生了一些較大的變故,於公則憂慮、低沉,於私則傷感、感慨。

建議:安慰男友,適時陪男友散散心,排解憂愁。

2樓:生米煮成犀飯

因為同事的離職,你男朋友就傷感,還哭了,由此可見你男朋友也是一個多愁善感的人,而且是一個比較重感情的人,我想這時候你要展現出你女人的魅力,給它以最溫暖,最溫柔的關懷,告訴他天下無不散之宴席,現在的離開是為了更好的相遇

3樓:嬌妍老師

那可能是你男朋友心裡太緊張了,身邊同事帶給他的感觸比較多,所以他有一點傷感,你安慰他一下

4樓:i吳趣

那一個人適應一個工作環境也是相當不容易的,而且在這個裡面的。再去交到一些朋友。也是比較困難的,在一個人。也有可能是因為別人的離職呢,有可能是因為自身與他們有一些差距產生。

5樓:在三塔寺背誦詩歌的積雨雲

不要因為別人離職了就自己也放棄一份工作,畢竟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路要走,若是放棄了這份下一份工作就能保證你們依然還能同時進入一個單位在一起上班嗎?所以,想開點,關係好點的走了多少心裡會感覺被人抽空了的感覺,但是回頭想想人家既然選擇離開肯定是有她自己無法待下去的理由,你若是也辭職不幹了單純是因為別人就有點隨波逐流了,人總要學著成長,學著自己走自己的路。

6樓:律醉鑲

男朋友是一個非常多愁善感的男人,它非常的疼痛感情。

和同事戀愛分手了,除了離職還有別的方法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沒什麼啊,你可以繼續在這裡工作,至於你和你的女同事見面比較尷尬的話,你可以和他說,看他有沒有這樣的感覺,如果沒有你還在意什麼

8樓:小助首領的品牌知識店

不離職的話,可以去其他的部門上班。

只要不見到對方,心就不會痛。

是不是有心痛的感覺呢?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們因為什麼分手呢?分手後你是否做過跪舔,和過激的行為呢?

不一定要辭職的,而且如果想要這段感情,那你可以嘗試去為這段感情做點努力和改變。感情出現問題,不知道怎麼挽回,可以在公zh「挽回祕籍」進行學習和提升,情況緊急可以新增導師進行一對一諮詢。

10樓:沒想好

更加努力的工作,升職,超過她他

11樓:你是我今生傷疼

個人覺得華與同事戀愛分手了,對不對?如果你對於她已經放下了這段感情的話,其實沒有必要離職了,如果放下了,你就應該勇敢去面對這段生活,如果放下了,其實你離不離職對你有沒有什麼影響?為什麼要去離職啊?

這樣還要出去找新的工作,何必呢?,除非你覺得你心裡還想著他,對他放不下,以後見面的話難為情,那麼這個時候也只有離職了,只要你一直看不見他,你才能慢慢的把他從你的生活中抹去

跟公司同事戀愛了,領導要求一人離職,該怎麼選擇?

12樓:卿卿小築

反對辦公室戀情或公司戀情的公司一般都有它的特殊性或者職位的特殊性,畢竟一家人或者兩個非常親密的人在一起,很有可能配合做出讓公司受損的事情,但是這都是特定的工作崗位所存在的問題,而不是每個工作崗位都會有這種問題。

戀愛了,公司選擇讓員工辭職,是否是公司在入職之前就有這種規定?如果有的話,而且簽署了這種協議,那無可厚非要尊重公司的制度,如果之前沒有這種協議,那就好好跟公司談一下,為什麼會突然出現這種問題,是不是你們兩個在公司太過張揚,或者因為戀愛影響了工作效率,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可以跟領導好好談一下,並且讓自己以後有所收斂,畢竟工作時間就是要談工作的事情,戀愛是兩個人的事情,可以留到下班以後再說。

另外公司的這種做法對你不一定是一件壞事,戀愛的男女越是遇到外界阻力,反而會促成他們的姻緣,一般情況下我們都認為沒有阻力的的愛情,受到周圍人祝福的愛情才會發展得比較順利,實際上越是受到外界的阻力,比如雙方父母強烈反對,更能加深戀人之間的感情

在電視劇中,我們經常看到這樣的情節,當有別人追求自己的戀愛物件時,既出現情敵時,自己對戀愛物件的感情會變的更加強烈,在心理學上這種現象被稱為《羅密歐與朱麗葉》效應,所以把這一次公司對你們的要求或者說是懲罰,當做對戀愛的一次甜蜜的考驗吧,勇敢的去面對它,無論結果怎麼樣,相信你都會很好的面對與解決,祝你們幸福。

13樓:豆坤

現在很多公司都是不同意待辦公室戀情的。因為你兩個要談戀愛了,在不同的崗位做事情的時候肯定會有偏頗,會有不定的影響。肯定會讓你一個人離職。

那就看你和他談物件感情咋樣了。我原來就算是你們分手了,你們領導也會要求你們一個人離職的。所以說你們就考慮一下誰離職。

14樓:逐顏的星星

現在很多大公司都不允許公司同事之間談戀愛,他們覺得這樣會降低工作效率,會影響團隊之間團結,如果你們是真愛,你們別想彼此分開,那就牽手離開這個公司,只要兩人相愛,兩人足夠優秀,那到**都能找到好工作,有相愛的人相伴,工作起來你們更會加倍努力的 。

15樓:

現在很多比較大的公司是不容許同事戀情的,因為彼此親密的人在同一個公司確實會有所非議或是做一些對公司不利的事情,這也是公司老總的顧慮,既然你們相戀了,那就要有所擔當,一個人離職是很正常的,你倆可以商量一下誰去誰留,比較愛是不容易的應該珍惜。

16樓:

如果是同事戀愛了,你的要求女的老家不,你真的愛對方那個人,你也感情不錯的話,嗯,那就學一個人離職嗎?到**還找不到工作呀?遇到合適的人不容易遇到相愛的人就更不容易了。

17樓:漫步

這就要看看你們倆的愛情是否經受住考驗了,看誰是為對方考慮,誰就離職。個人認為有能力的一方可以優先考慮離職。

18樓:

如果是我的話,我會選擇雙方先溝通,然後告訴對方自己想法,把選擇權給對方。

19樓:甜喪喪喪

好好和公司談一談,說說心裡話,心裡怎麼想的,和同事真心相愛和領導談談,也許領導網開一面,讓你們兩全其美。

20樓:岑奕兒

遵從自己內心,看這份工作對自己重不重要,再看看同事的觀點

戀愛一年了,自從離職後,男朋友就對我很不好,整天藉著別人的事說不努力**有錢,我才辭職了一會打算年 60

21樓:解夢的藝術

話說,除了離職,沒有其他原因導致他鬧情緒嗎?

22樓:三省其身

沒有安生感的戀情趁早結束。

23樓:q821845025諮商

人生,有時候過不去的是自己。本無事,卻糾結在心裡,一直揮之不去,本無憂,卻總是貪慾,所以會漸漸忘記最美麗的東西,本是一種經歷,卻放不下,又丟不得,自擾之。世事只是世事,用心,盡力,雖有缺憾,也是一種美。

過去的,沒有人能把它們抓在手裡,誰,都是活在此刻,活在無怨無悔的生命裡。感情問題就是這樣複雜,不過只要你用心面對,就會發現不難,我每天都在接觸這種問題。

公司員工間相互戀愛或結婚,兩人中就必須有一人離職

24樓:雅思我跟你拼了

違法bai

與否,要看公司與員工

du簽訂的zhi

勞動合同中是否寫入了dao相關條專款。如果寫入了,就表示員工屬在加入公司之初就接受了這一條件,一旦員工「內部婚戀」,公司可以合法地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提出這樣的離職條件,則公司無權解聘員工,因為「內部婚戀」並不在《勞動法》規定的幾種企業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中。

也有律師指出,禁止員工相互戀愛是公司予以干涉是對個人權利的侵犯。至於要求結婚的員工必須有一人離職,即使有合同約定在先,也仍然是違法的。

此外,企業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是變相地干涉了婚姻自由,因為它將員工結婚和就業對立起來,迫使其在兩者之間做出選擇。

25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規定是來許多企業都有的

源但是國家法律絕對沒有如此規定

也就是說這是企業私設的霸王條款

對於現在的就業問題

導致許多白領階層對於找到好工作非常珍惜

不惜接受公司的許多非人性化的霸王條款

但是這種情況在醫院裡並不多見

因為在醫院裡 ,醫醫戀和醫護戀的比例非常高而且還可以很好配合對方的工作

但是在企業裡公司卻對這種情況很排斥

我個人只能說

這種情況普遍存在

但是這種情況是霸王條款

為什麼會有這種霸王條款?

我想是大多數的公司在長期的調查中都會發現

夫妻倆同在公司工作時可能會導致工作效率下降我個人不知道這種結論是怎麼得出來的

但是既然那麼多公司願意頂著這種壓力做這種規定我想其中還是有一些道理的

因此事情應該從兩方面來考慮

我非專業人士 這只是我個人的觀點

希望不要誤導樓主

26樓:

我個人覺得這樣的表述不行,但是如果禁止夫妻同部門任職或者不能是上下級,則屬於「迴避」的規定,是合法的。

看問題還是要全面

2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又怎樣呢,昨天看到什麼萬科什麼鳥公司也是這種規定。

鄙視。gp條例。

嚴重鄙視,這種不人道的條例。

公司規定員工之間戀愛結婚需離職合法嗎

28樓:冰心亦悠

不合法2023年1月18日,志明入職金晨投資公司。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15條第九款中專門規定:

「在職員工之間避免發生戀愛及婚姻關係,若發生此類關係公司將視其為自動離職,以確保公司各項業務正常運轉。」

2023年3月5日,公司以志明與本單位員工春嬌戀愛結婚嚴重違反了其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志明的勞動關係。

2023年3月23日,志明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41250元;

2023年7月29日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16637.5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認為志明與公司總裁助理春嬌登記結婚違反了公司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條第9款的規定:

「在職員工之間避免發生戀愛及婚姻關係,若發生此類關係公司將視其為自動離職,以確保公司各項業務正常運轉。」

公司與志明協商無果後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其不應向志明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公司規定違反公民婚姻自由權

一審法院認為:

公司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條第9款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關於勞動者享有勞動的權利及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等規定;

侵犯了勞動者的權利,應屬無效;

金晨投資公司以該無效規定辭退志明,屬違法解除與志明之間的勞動關係,故其應依法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志明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35703.8元。

公司上訴:公司沒有侵害公民的婚姻自由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認為公司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沒有侵害公民的婚姻自由。

從公司制定的制度條文上看,公司不提倡員工戀愛並不是不準戀愛結婚,只是要求至少一方要離開公司到他處謀職,避免相互串通公司利益事件的發生。

二審法院:公司干涉了志明的婚姻自由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金晨投資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條第9款規定:

「在職員工之間避免發生戀愛及婚姻關係,若發生此類關係公司將視其為自動離職,以確保公司各項業務正常運轉。」

金晨投資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條第9款的規定干涉了志明的婚姻自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關於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規定。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條第9款的規定因違反了法律規定故不能作為金晨投資公司解除與志明之間的勞動關係的合法依據。

公司以志明與同事春嬌談戀愛、結婚,違反了《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條第9款的規定為由,解除金晨投資公司與志明之間的勞動關係,解除的依據不合法,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金晨投資公司應當向志明支付賠償金。

二審法院最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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