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怎麼理解

2022-06-13 12:56:53 字數 1318 閱讀 4548

1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人事任免,獎懲存在異議的,可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對於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獎勵、懲罰、就職任免等的決定,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不能就前述事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如何理解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四款

3樓:正商觀察者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該條款四里所說的「法律」指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範性檔案。行政複議法規定了兩種最終裁決的情形:

(1)***的複議決定。第14條規定:對***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申請裁決,***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省級人民**的自然資源權屬複議決定。第30條第2款規定:根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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