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學校賠償的法律依據,工亡賠償的法律依據?

2022-06-23 08:02:06 字數 7083 閱讀 1989

1樓:問題問答者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樓:

這個要看學校的管理和你被盜之間的關係了,如果學校的管理疏忽讓小偷有機可成那麼學校就存在過錯了,你和學校之間不是合同關係所以不適用和同法,應該適用民法通則關於過錯侵害公民財產賠償的規定,具體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釋你去書店看看司法解釋大全,看關於學校這方面的解釋。。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因為學校的過錯造成你的電腦被偷,學校就負責賠償,如果是你自己的原因,學校就不負責賠償。

4樓:

你與學校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你在學校住宿,並且繳納費用。學校對你的財物承擔看管義務,因看管不力導致財物失竊的,學校需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 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也只是規定餐飲、旅館、娛樂業對消費者人身損害予以賠償,不包括財產損失。學校肯定不在此例。

除非與學校訂立保管合同,可追究學校不管不當的違約責任。合同無論書面口頭,無論有償無償。但是沒有訂立合同,學校無保管責任。

6樓:

很難,特別如果是大學

一般很難說學校有過錯,舉證很困難

如果學校無過錯,就不需要賠償。

7樓:鄭州律師法九章

首先看你與學校之間這個合同是如何訂立的。如果學校是有償看管校方應當承擔責任,若是無償保管在校方沒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是不需要賠償的。

我估計你這種多數是沒有辦法獲得賠償了。除非你是未成年人。

8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學校的過錯造成你的電腦被偷,學校就負責賠償 實在不行就打110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檔案就是合同法上的保管合同和你們學校制訂的宿管條例

你丟多少他們就要多少

不行你就去找校長或者當地教育局捅他一簍子

10樓:匿名使用者

學校這麼說明顯為難人~哪有法律規定賠多少的,那就不要法官了不過我認為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的,首先,宿舍這塊使學校直接管理還是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找物業公司,學校管理找學校。

其次,學校應該就宿舍管理有相關規章,或者入住曾簽訂相關合同。有的話按合同處理。

設麼都沒有,你就要承擔舉證學校存在過錯的責任了,想想看哪方面他們的管理存在漏洞吧。若有合同規定學校承擔保證宿舍財物的責任,那出了事倒可以直接找他。還是要看具體的

工亡賠償的法律依據?

11樓:法幫網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哪些學校事故應當由學校承擔法律責任?

12樓:示琬蔡愷

第十七條

學生人身和財產發生一般傷害後,學校要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責令其賠償損失,並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在校園內,發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傷或被竊、失火等造成財產重大損失事故後,學校應迅速採取措施進行搶救、保護現場,同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穩定情緒,恢復秩序,並協同地方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學校對事故調查後認為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與公安部門聯絡,協助調查處理。

重大事故學校有關領導應親自參與調查工作,並認真研究調查報告,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處理過程中,學校認為有必要搜查學生住處,須報請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案件中要以事實為依據,不得逼供或誘供。

第二十條

重大事故發生後,學校應在一天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事故處理結束後一週內書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教學、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因學校或有關單位責任發生死亡、重傷或殘疾,由學校或有關單位承擔責任,做好處理及善後工作。

在教學、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不按要求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管理不善;工作不負責任,違章指揮;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對學生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物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責令檢查、賠償損失、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未經批准擅自離校不歸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對擅自離校不歸,學校不知去向的學生,學校應及時尋找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半月不歸且未說明原因者,學校可張榜公佈,按自動退學除名。

第二十四條

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後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校內正常生活及由學校在校外組織的活動中,由於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由學校視具體情況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可為學生辦理人身保險。

第二十七條

凡經學校指定的專業醫院確診為精神病、癲癇病患者的學生,應予退學,由其監護人負責領回。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無理糾纏,擾亂學校教學、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條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經**後病情穩定,學校認為生活能自理,能堅持在校學習,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堅持在校學習者,應予退學,由學校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並根據事故性質和傷殘程度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退學學生回其監護人所在地,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應協助做好接收、落戶等工作,由當地勞動部門按國家關於殘疾人勞動就業有關規定安置。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死亡和責任不由學校承擔的意外死亡,學校不承擔喪葬費。如家庭確有困難者,學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助。

第三十條

因責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學生,由學校或有關單位參照國家關於事業職工死亡喪葬有關規定處理,負擔喪葬費的全部,學校可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

無論何種情況(事故)給予的經濟補助,一般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學生在校期間(以四年計)的平均獎學金數。

凡是事故責任由學校以外的其他單位、個人承擔的,學校不再給予經濟補助。

第三十一條

因保護國家財產和他人人身安全,見義勇為而致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學校應報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相應的待遇。

學校是否該承擔法律責任?有何法律依據?

13樓:

根據民法,看該學生是否成年,如果成年則不一定得到賠償,如果是未成年,原則上監護人應該承擔責任,學校只是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如果應該是老師到班裡收繳,而安排學生到辦公室的,則老師存在過錯,應該承擔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有 在校生在校內發生意外 學校應承擔法律責任

不過建議還是算了 如果你真的讓學校配 那那個學生以後在學校的日子可就不好過了(個人建議)

15樓:

學校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學生到學校上學,學校應該提供安全的設施及各種安全保障,學生摔倒也許是有臺階不合理,或者地太滑,這些都是可以預知並消除的安全隱患,都是屬於學校負責的範圍內,學校是有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不過這是屬於民事糾紛問題,你可以和學校協商調解,到法院他們也會首先讓你們調解,調解不成才會由法院裁決,我說得不是很清楚,不過我能肯定是學校的責任,建議你去律師事務所讓更專業的人士給你做全面分析,不過我建議你還是找保險公司,因為這樣更利於學生在學校的發展。至於你所說的學生是到辦公室為班級交作業受的傷,這與法律沒什麼幫助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試著找保險公司賠,我也覺得找學校不好,而且找學校陪以後同學跟著相處會小心翼翼.擔心你哪天也把他們給告了.

有哪些情形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哪些情形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

17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以下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一)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及裝置不符合安全標準或管理、維護不當的;

(二)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學校組織的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年齡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

(五)學校明知學生有不適應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特異體質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六)學校明知學生患有需要隔離**的傳染病但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的;

(七)學校發現學生突發疾病或受傷害,未及時採取相應救護措施的;

(八)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九)教職員擅離工作崗位,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的;

以下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

(一)非因學校過錯造成學生自殺、自傷的;

(二)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課外活動以及住校期間,學生擅自離開集體或擅自離開學校發生事故的;

(三)學生自行到校或放學後擅自滯留學校期間發生事故的。

學生監護人應當對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等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的人身安全履行監護職責。因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範圍內,因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8樓:七臺河李陽平

對於造成在校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責任與不予承擔責任的範圍,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侵權責任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2號)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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