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欄目劇別動感情所涉及的法律知識

2022-06-26 11:41:54 字數 6086 閱讀 9177

1樓:匿名使用者

和生活用語中的感情破裂是一個意思,但因為含義過於主觀難以把握,法律規定了幾種認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可以達到離婚標準了,就當解放軍了

3樓:希爾瓦娜斯貝貝

互相看不起,無法在一起生活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專,且難以**的。草率結婚,

屬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隱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騙對方結婚。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包辦、買賣婚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

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一方重婚。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

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5樓:命中註定的

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

二、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後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新婚姻法已經規定了)

八、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十、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法律如何判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

6樓:上海笙銘律師

(法[民]法[1989]38號 2023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7樓: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

英淇律師結bai

合多年離婚案du件實務

,將夫zhi妻感情破裂如何評判歸納dao為婚前感情版基礎、婚後感情發展權、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四個方面:

1、婚前感情基礎:男女雙方是如何認識,什麼時候認識,通過什麼方式認識,雙方認識的時間長短等。以此判斷夫妻感情基礎情況。

2、婚後感情發展: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以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各自對對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間的是否瞭解,是否經常存在吵架、鬥氣或生理上的原因等。以此判斷夫妻婚後感情變化情況。

3、離婚原因:男女雙方結婚後,或因有家庭生活、工作影響婚姻關係,或因第三者插足導致婚外戀,因性格不和,男女雙方異性朋友交往方面,家庭暴力等。以此對應夫妻感情基礎和婚後感情變化進行判決,是否必須離婚。

4、有無和好可能:根據以上三個方面,綜合判斷,因什麼事情導致雙方感情破裂,選擇適當方式,促成男女雙方有和好,經過調解無效,應當認定男女雙方感情已破裂。以此判斷夫妻關係是否可調解、可挽回。

8樓:濟南吳欽霞律師

根據我國婚姻法抄規定,以下襲情形屬於可以法定判離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根據司法解釋,下列情形有些作為婚姻無效,有的作為婚姻可撤銷情形,有的作為感情破裂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9樓:五絃間

寧拆一座廟,不會一樁婚。法院都會以調解為主,一般第一次不會判決離婚。過了六個月第二次起訴的時候,只要你證明你們兩個分居了半年,就能認定夫妻感情卻已破裂了。

10樓:淡妝

同意樓上。但是現抄實中法

襲定判離的情形:如家暴、虐待、賭博、性格不合等很難證明,所以法院一般第一次不會判決離婚。過了六個月第二次起訴判決離婚的成功性更大,因為你過了半年再次起訴離婚,就說明感情確實已破裂了。

當感情與法律相矛盾時 怎麼辦? 5

11樓:檸檬心理

一般法理書抄中對於法律的功能都是差不bai多的,可以分為du5個:指引,zhi評價,**,教育,強dao制。

這5個功能用最簡單的語言表述的話:

1、指引作用:體現在用法律指引自己應該如何行為2、評價作用:體現在通過法律判斷他人的行為是否合法3、**作用:體現在掌握法律以後,就可以**到某種行為會否受到法律制裁,

受怎麼樣的法律制裁

4、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教育所有公民如何守法5、強制作用則體現在,對個別違法犯罪的人,法律會強制性地制裁他們。

所以法律不是用來調解感情的……

12樓:一瞬夢醒

要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追求感情,如果不顧法律的約束,就會觸犯法律,最終的結果也是壞的。不如權衡好二者的關係。

13樓:澤希日記

請遵bai守du

相關zhi法律dao法內規容

14樓:匿名使用者

用感情處理法律問題——感情用事;

用法律處理感情問題——愛莫能助!

15樓:論壇之混

不站在感情立場的人制定了法律,法律約束了人的情感

16樓:popangel婷

突破了copy

詞律。 這首詞上下句之間、上bai

下闋之間,往往du體現出種種錯綜複雜的矛盾。zhi例如上片結dao尾二句,「枝上柳綿吹又少」,感情低沉:「天涯何處無芳草」,強自振奮。

這情與情的矛盾是因現實中,詞人屢遭遷謫,這裡...

17樓:匿名使用者

通俗的語言:法律

不外乎人情,當法律和人情發生衝突時,我們在遵守法專律的同時,也要兼顧人情的屬最大化。

專業一點的:根據法理學理論,可以採取個案正義原則,如果個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可能造成社會倫理道德的淪陷,可以以社會倫理道德判決。也就是依據感情判決。

18樓:匿名使用者

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我們都是正常人當然要幫自己人,但也要考慮到其他 人是不是傷害很大,我們必須保證雙方都少點傷害

法律諮詢{感情糾葛}

19樓:崔翊卓秀逸

這個並不觸犯法律,但是對方有後臺難免他會把其他罪名往你身上套,為了以防萬一,通**的時候錄下他威脅你的話對你有幫助,最好在之前還能錄下跟你好時他是心甘情願為你付出的

20樓:營專盍周

你現在就可以收集證據,因為如果他想把事情鬧大的話!你也不用怕!因為你手裡只要拿得到他的的證據,你就可以有底牌,你也可以先報案,要求保護啊!

只要你的家裡的**受到了公安機關的監控的話!他如果再次威脅的話!就有他的好戲看的!

他也沒證據的,你要把他說的話錄下來!這屬於民事糾紛,

法律有沒有感情?

2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嚴肅的,是不講感情,不講人情的,但是法律是人來運用執行的,人是有感情的.當然這個情也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運作

2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感情的 ,只講證據

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2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是,法院關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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