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上班老闆的公司突然不開了,怎麼賠員工的錢

2022-06-28 13:26:49 字數 5353 閱讀 1567

1樓:大智若餘律師

你們公司不開的原因是啥?是因為破產還是老闆要登出公司?

如果是老闆想登出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公司被登出的,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公司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破產的話,也是有經濟補償的,拖欠員工的費用將先於一般債務優先清償。

總之需要先了解具體的情況才能擬定解決方法。可以私信我詳細講一下,再做判斷。

2樓:莫言灬前少

你好,向您這種情況,完全可以通過勞動合同法進行賠償。如果,公司不予理會,你可以直接去勞動局舉報。通過勞動局索要賠償

3樓:接傲厹

不管是在任何事或者任何省開的公司,只要倒閉了,老闆是一定要付給工人工資的,並且是要賠償工人的,經濟損失的,這時候職工應該已經算失業了,如果說你交了五金一險,你就可以在社保拿到失業保障金了,深圳的話應該是非常高的,足夠你一個月的吃喝,在這期間你應該儘快的找到合適的工作,因為失業金只給你拿兩年的時間,

4樓:買靜疏

朋友早上好,您在深圳上班,老闆的公司突然不開了,是應該貼員工的,我想你進場的時候,肯定給廠裡有一份合同,那也得跟合同規章辦事,找到廠裡,按規章合同進行賠償,我想也是,只有這樣的

我在深圳上班每月5400現在倒閉了,老闆沒錢給怎麼辦? 5

5樓:雞冠山上的春天

實在不行就報警吧,讓司法部門介入,申請強制執行,不能讓這幫「老賴」得逞。

6樓:思語新竹

既然老闆說沒錢,讓你們上勞動局,那你就上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他好了.

7樓:大禹電子

錢也不多,老闆已經答應給了,你就等,自己先找個工作再說。既然是倒閉,正常肯定是沒錢了,他也不容易。

8樓:匿名使用者

想要維權的話先收集相關證據吧,像是曾經的工資發放記錄、打卡記錄等都可以當作工作證明的證據,然後用手機儲存下證據。現在相關功能的手機軟體也不要太多,像是全民取證之類的。拿著證據直接諮詢相關律師走法律途徑吧,拿起法律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員工辭職,老闆不給錢,怎麼辦??

9樓:布樂正

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未支付的,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一)按照法律規定,員工離職時,公司應該在員工離職時就結算員工的全部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者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公司依法向離職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就應當支付。

(二)各地對於員工離職工資結算也有不同的規定。

1、有的明確指出了當日結清。如《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2、有的則可以延後結清,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3、有的可以在離職手續辦妥後結清或從其約定,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對特殊情況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

因此,公司應該在什麼時候結算工資合法,一般是員工離職時就應該結算,但各地具體的規定是怎樣的,可以通過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查詢。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0樓:七臺河李陽平

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用人單位不及時結算工資和經濟補償的,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調解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11樓:濤聲海韻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搬廠員工不去老闆應該如何賠償

12樓:中顧法律網

搬廠員工不去,不屬於勞動合同繼續履**形的,用人單位按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企業搬遷的事實,在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一般而言,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以保護勞動者在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時不受到不利影響。

但是,協商一致變更的原則,並不完全適用於勞動者工作地點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所有情形,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在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跨越協商一致的形式原則,企業搬遷系因客觀迫切需要無需徵得員工實質上同意,司法實踐中亦對協商一致原則做限制性解釋與適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各地司法實踐,企業搬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者不隨遷沒有經濟補償;反之,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解除合同,享有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做好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勞資糾紛預防處理工作的意見》

粵人社規〔2013〕3號

二、指導企業理順勞動關係和社保關係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三)關於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股東)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

「三來一補」企業轉型登記為企業法人後,勞動合同由承繼權利義務的新企業繼續履行。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薪酬待遇;職工的本企業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書面形式註明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深圳中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23年4月印發)

85、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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