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定性責任歸屬問題,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劃分,事故雙方都違章責任怎麼認定

2022-06-29 18:28:58 字數 5747 閱讀 1751

1樓:交通事故達人

你們起訴的話,只能是起訴交警隊,認為責任劃分的不合理,要求法院撤銷原來責任的認定,對事故中的責任重新認定。只能以這個理由起訴。現在的判定是你們全責。你也起訴不了對方其他的。

你說的也可以,要是能達到和解的話,這樣的話,事故很快就了結了。否則走訴訟程式很勞神的。

如果對方同意你爸的方案,也行,但你們就得認全責了。這樣籤個協議就一次性了結了。要是對方不同意,保險的那1w就先別打進對方的住院的賬戶了,就是不管他,什麼錢都不給交了。

等著他們起訴你,他們起訴的時候,你們是第一被告,保險是第二被告,醫藥費+對方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每天大約50元)可以報銷1w,然後對方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要是有傷殘鑑定,能鑑定上等級的話,(如果只是肋骨骨折鑑定不上等級的)都加一起,保險的最高賠償是11w,本次事故沒有財產損失,所以不牽扯財產的賠償。對方的誤工費還必須出具3個月以上的收入證明,提供不了證明的,只能按照當地的平絕收入來賠償。

所以走法律程式的話,就是耗時間,但你們花的錢估計也就在1.5-2w之間。

你們自己權衡一下吧。

2樓:海鳴石綠

這個都是有計算依據的。交強險的醫療費賠償限額是一萬元,殘疾賠償金是十一萬元,財產是兩千元。超出此限的按責任比例分擔。

互碰互賠,可以協商抵消,但都要以交通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為基礎。

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劃分,事故雙方都違章責任怎麼認定

3樓:匿名使用者

事故雙方都違章,責任按違章程度劃分。

4樓:厹濡

你好,諮詢一下,我朋友車肇事,地方的無牌照拖拉機出現事故在國道上停著,佔路面百分之五十,,無舎路障,晚上我朋友開車到他停車處,前面過來車沒有會燈,他車撞上去,造成司機副輕傷,副駕妻子死亡,,交通責任如何劃分

5樓:法律快車

交警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依據以下原則:

1、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他人的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3、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有過失。

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法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絡。如果違法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那麼行為人就要承擔相應責任。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路權原則是怎樣

人傷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怎麼劃分

6樓:藍天白雲

你好!不知道小孩子受傷程度怎麼樣?本來是他主要責任,但是,他是人,你是車,你的速度比他快許許多多,所以,這個應該是同等責任。

但是,不管怎麼說,你是機動車,他是行人,按照目前最新的事故處理原則,特別是交強險出來以後,凡是機動車一方有責任,首先需要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全部的賠償,請注意,是只要有責任,不管責任大小的,所以,如果小孩子受傷程度沒有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建議你採用事故簡易程式處理,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那樣有利於事故的處理,對於你,對於受傷的小孩子,也包括警察,但是有好處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主次責任是怎麼劃分的

7樓:空白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8樓:職場spring老師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主次責任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的。但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網際網路公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四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製作後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查閱、複製、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複製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七條,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八條,由於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於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並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9樓:法律快車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四) 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並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於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

對於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 首先 對於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

責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於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前的違法行為,而是基於滿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的行為與條件,即逃逸行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行為,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行為。但是並不是凡當事人具備上述行為即對其交通事故責任進行推定。如果當事人雖有以上行為,交通事故責任仍能夠認定的還應當予以認定,只有具備因上述行為致使公安機關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才適用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負同等責任。

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負次要責任。

(六)模糊責任。

無論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還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所負事故責任都是加以具體確認的。但是,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還存在著一種當事人的部分違法行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部分違法行為由於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 在當事人部分違法行為由於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地否認該違法行為存在。

因為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可能會使當事各方承擔的事故責任發生變化,這樣否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就會產生糾紛。於是在上述情況下,就應當不具體認定當事各方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對當事各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模糊」認定。

這一「模糊責任」的概念,就是當事各方「都負有交通事故責任」。這一概念是從「當事人有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合乎邏輯地得出的。公安機關在根據已掌握的證據判斷當事人有的違法行為存在且與事故有因果關係,又缺乏充分的證據對有的違法行為加以確認時,即可對當事人作出「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這樣當事人承擔的具體責任量是「模糊」的,而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這一質的規定則是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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