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案例,行政法案例分析求助

2022-07-07 08:41:54 字數 4234 閱讀 4807

1樓:射蕉英雄

可以啊!沒問題啊!而且行政訴訟的證明責任在行政機關一邊啊!

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法官有業務水平的很少,工商局、法院都是執法部門,但官官相輔,你要打官司,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準備,掌握好證據,不然,他們會千方百計找出你的原因,讓你敗訴。我剛結束一個案子,很清楚這一點。現在往往是有理沒地方說,應該說是法制不健全。

祝你成功!

3樓:多少有點暈

張某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認定工商局作出的查封決定違法,依法撤銷,一併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要求工商局賠償查封期間被盜商品損失和停業期間的攤位租金、僱用人員費用、交納的工商管理費、稅款等直接損失。

首先在本案中,工商局工作人員的違法查封張某店鋪的行為完全構成了行政賠償的要件:一、損害必須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造成的。(工商局的工作人員黃某)

二、國家負責賠償的損害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是造成的。(依工商行政管理進行的查封行為)

三、損害必須是違法行為造成的。(違法查封)

四、損害必須是現實已經產生或必然產生的,而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損害而不是間接的損害。(在查封期間商店貨物被盜)

在訴訟中,只要張某證明工商局存在查封行為和自己的店鋪在被查封期間的實際損失存在就可以。對於查封行為的合法性是由被告工商局來負有舉證責任,而且向法院提交作出查封行為的期限是收到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的十日內。對於在查封期間被盜的損失,無論查封行為是否合法,只要工商局不能證實原告在被查封期間存在重大瑕疵,工商局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第二十八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行政法案例分析求助

4樓:鄭莊公

(1)罰款2萬元的決定和吊銷包某營業執照的處罰應進行聽證。《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對市文化局和公安局罰款2萬元的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省人民**為複議機關;對東區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的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市工商局為複議機關;對東區公安分局委託窪裡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市公安局為複議機關。(3)包某對行政拘留不服不能直接起訴,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行政拘留不服應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法兩個案例分析

5樓:

1.依法行政原則分為兩個子原則:(1)法律優越原則,即行政行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2)法律保留原則,即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依法行政原則中的「法」的含義經歷了一個歷史的變遷,從最初的「法律」逐漸演變到了現在的「法」。現代意義上的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形式上法律的規定,而且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事實上的法的要求。這種法包括:

公平正義等等基本價值原則、憲法原則、法理等等。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工商局並沒有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另一方面,工商局的某些行為雖然並沒有明顯違反形式上的法律規定,但是卻違反了事實上的「法」。

2.高權行政的特點是行為的強制性,其存在的目的在於確保行政目標的有效實現。但是,伴隨著政治民主化的不斷深入,服務行政深入人心,高權行政越來越需要進行改革,於是包括德國在內的西方國家行政法都逐漸削弱行政行為的強制性。

在高權行政領域,只要能有效夠達成行政目標,非權力方式也是可以採用的,這是對政治民主化的一種順應,也是服務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權的不可處分性指的是行政機關不能隨意放棄、不履行行政權力。而本案中公安機關的做法實際上是一種委託,行政權力並沒有被放棄,也並不存在不作為,只是行政機關將此權力委託給他人行使而已,自己則負責監督。

承包人未能完成相應任務,只能根據合同進行責任追究,除非發現其有其他屬於行政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違法行為,方能追究其其他責任。行政機關與承包人之間存在的是行政契約關係,這種契約關係儘管與民事契約有所區別,但其核心仍然是根據雙方的約定行使一定行為並承擔相應的後果。如果任憑行政機關以某些藉口承擔合同約定之外的責任,將打破行政契約的平衡性,使得行政合同成為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在將行政權委託給他人行使之後並不是自己就沒有任何責任了,而是必須嚴格監督受託人的權力行為,一旦發現有作為或者不作為的違法情形,委託機關有義務予以處理。如果行政機關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的責任則需要承擔失職、瀆職的責任。

行政法案例分析,懂的進來!!!

6樓:匿名使用者

(1)市**的通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市**釋出的通告,明確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誌牌,而該市原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這就意味著剝奪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屠宰資格。可見,該通告是針對定點屠宰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公平競爭權,屬於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

(2)頒發定點屠宰標誌牌是行政許可行為,具體而言是屬於資格許可行為,即賦予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的許可。既然頒發定點屠宰標誌牌的行為是資格許可行為,未獲得該牌的企業就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的經營活動,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就有權據此吊銷其執照與許可證。但本案中,由於市**的行為違法,所以,工商局、衛生局就不得據此吊銷乙、丙、丁的執照與許可證。

7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1、市**的通告不屬抽象行政行為,而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是釋出具有普遍適用性行為規則的行為。是否是針對特定物件,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行政行為,這是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重要區別所在。本案中市**釋出關於確認並頒發定點屠宰標誌牌的通告,明確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誌牌,而該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這就意味著該通告是針對定點屠宰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屬於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

2、頒發定點屠宰標誌牌屬於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法 案例分析

8樓:

一、錯誤很多,一一道來

1、qz工商發現不是本機關受理的,應當當場告知。不是事後告知

2、gy市工商局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的所需要的材料,不是多次告知

3、聽證會應當提前7天告知聽證的時間、地點,而不是提前一天

4、聽證主持人應當為非本案的人員擔任,而不是審批人員

5、聽證筆錄應當由主持人、當事人、承辦人員分別簽字。

6、省工商局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對《會議決定》的審查,有權處理的30日內處理。無權處理的,轉送有關處理權的機關。

7.王老師口頭‍申請複議時,複議機關未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複議申請、事實、理由和時間。

8、gy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員對王老師的檢查,只有一名人員,不合法,應當至少有兩名執法人員。

9、gy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員對王老師的查封不合法。要有兩名人員,應當經主要負責人批准 ,要有書面查封扣押決定書,只有一名人員,不合法,應當至少有兩名執法人員。並且不能查封臨時居住點。

10、查封清單應當一式兩份。

11、查封后,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作出處理決定,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扣押半年屬於超期。

省工商局省工商局

12、民警的當場處罰不合法。當場處罰適用於50元以下。

15、派出所作出1000元處罰不合法,只能為500元以下。

16、派出所罰款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為條件進行處罰。

17、派出作出的拘留5天不合法,拘留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行使。

18、送達處罰決定書之前告知陳述申辯權利 ,而不是之後告知,程式錯誤。

19.作出吊銷許可證,屬於重大行政處罰,應當告知聽證權利,而是沒有告知。

20.吊銷許可證,應當由批准許可的機關進行吊銷,應當為gy工商局。(實際上,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作出。出題有問題,還是故意?)

21、還有一些,待續,,,

一道司法案例分析題求答案,一道行政法案例分析題,急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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