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調解是屬於什麼性質,司法所調解書有法律效力嗎

2022-07-07 13:22:31 字數 5143 閱讀 8175

1樓:李凱季律師

司法所調解是屬於人民調解。

法律分析司法所是司法局的下屬機構,一般在區縣、村鎮設司法所。司法所內包括多個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其下屬職能部門中的一塊。司法局屬於行政單位。

1、司法局是**的司法行政部門。受黨委與**領導,規格比法院、檢察院略低,是**宣傳管理法律的專業職能部門。司法局在行政機關各部門裡只能算邊緣部門。

總之是萬能的。2、司法局的主要職能是:管理律師、公證、鑑定等法律服務行業,普法教育,法律援助,做好事的。

人民調解,含醫療糾紛調解。安置幫教,接刑滿釋放的人回家。社群矯正,判緩刑、管制、保外就醫的人定期到司法局、所報到。

3、司法助理員在鄉鎮街道司法所上班,為區縣司法局派出機構,意思就是你在鄉鎮上班但是工資人事關係都在司法局,平時的事情是人民調解,社群矯正,法律宣傳,法律援助,安置幫教,事情很多很雜,要知道如何為人民服務而不求索取就去司法局,更要去司法所。加強司法所業務規範化建設是實踐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需要。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和九屆人大一次會議精神,積極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程序是今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總綱。

司法所作為司法行政系統的基層組織,與其他基層政法組織優勢互補,密切協作,共同擔負著推進基層依法治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使命。司法所組織開展的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以及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等各項工作,是我國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作,是現行法治執行機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是司法行政系統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基層社會的具體實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2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指的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3樓:手機使用者

人民調解。

依據:《人民調解法》第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4樓:東東瞭解

就是一般的民事調解。

司法所調解書有法律效力嗎

5樓:金都法苑

1、具備法律效力的。

2、但是不能像法院法官制作的調解書那樣可以直接申請奇強制執行。

3、司法所的調解書,如果一方當事人不遵守,對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只能起訴到法院維權。

6樓:匿名使用者

通過司法調解的民事案件,一方當事人反悔或不履行的,對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原調解不存在違法、違反公平自願,法院應當確認其效力,對方再不安法院生效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履行的,權利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強迫或被迫簽訂,且不違揹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具備民事合同性質的的調解文書既具備法律效力你所說的司法所調解,應當是我國目前大力提倡的「人民調解」,這在目前是有法可依的對於此類情況,也可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起訴至人民法院解決

司法所的調解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8樓:荒草叢生

調解書只要內容不違法,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都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中: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反悔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按照該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準確認定調解協議的性質和效力。

凡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或者變更法定事由的,應當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並以此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通過法院的裁判維護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機構,是行政機關,建議其工作人員都加入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這樣就是以調節委員會的名義進行調解,其調節協議書更符合上述規定。

司法所調解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9樓:七臺河李陽平

司法所調解是以人民調解形式完成,製作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沒有經過司法確認前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人民調解協議書經過法院的司法確認後,則承裁了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互諒互讓,對糾紛的解決自願達成一致意見的意思表示。其中"糾紛簡要情況"欄應當載明糾紛事實、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協議"欄應載明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寫清履行協議的時間、地點和期限,當事人簽字按手印,調解人簽字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一、凡是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也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1.主持調解的必須是人民調解委員會;

2.調解協議必須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3.調解協議的形式是書面協議;

4.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5條規定:"調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

(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五)當事人簽名,調解主持人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六)調解協議由糾紛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10樓:荒草叢生

調解書只要內容不違法,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都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中: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反悔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按照該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準確認定調解協議的性質和效力。

凡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或者變更法定事由的,應當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並以此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通過法院的裁判維護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機構,是行政機關,建議其工作人員都加入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這樣就是以調節委員會的名義進行調解,其調節協議書更符合上述規定。

司法所和調解委員會職能的什麼不同?

11樓:子魚雨嫣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縣(區、市)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

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

2、組織開展對社群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

3、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4、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5、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我國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城市

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農村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建立.其任務是:

(1)及時發現糾紛,迅速解決爭端.

(2)防止矛盾激化,預防,減少犯罪的發生.

(3)積極為城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服務

.(4)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

.(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6)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國家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也不是一級行政組織,它的活動及結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強制性.

12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所是司法局的下屬機構,一般在區縣、村鎮設司法所。司法所內包括多個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其下屬職能部門中的一塊,還有律師協會 公證處 老幹部活動中心 律師培訓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等幾樣。如果覺得缺了 看你還要知道哪塊了

13樓:

司法所市司法局派出機構,都是**的組成部分。

調解委員會是為了解決民間糾紛而設立的組織,其運作還是依賴於各級**,司法局及司法所是這塊工作的主要負責部門。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什麼性質的組織?

14樓: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具有兩方面特性:既是群眾性的,又是自治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治安,並且向人民**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15樓:66粒奅噴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在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基層人民法庭和鄉鎮、街道司法所的指導下進行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1)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發生。 通訊員:盧曉輝/昌圖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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