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和養女能平等繼承父親的遺產,親生女兒跟繼女在繼承父母親遺產上有什麼區別

2022-07-22 06:16:52 字數 5803 閱讀 9156

1樓:

按規定養女在親女之後。如果女兒和養女都盡到贍養照顧父親的義務,繼承權是相同的。反之,女兒和養女中任何一方未盡到贍養義務,法庭上更傾向於盡義務的那方,繼承份額更多些。

同時也要看父親有沒有立遺囑。

2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法規定,子女對父母的遺產有平等的繼承權。兒子與女兒對父母的遺產有平等的繼承權。繼承分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如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處理。

如果女兒對父母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在分割遺產時依法應當多分。

3樓:法律盾甲

第一、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這一規定說明,合法的收養關係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具有了親生父母與子女間同等權利和義務。

第二、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收養關係是人們之間經過協議,收養人領養送養人的子女作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關係形成以後,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告消除。

至於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應注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事實;(2)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朋也知道他們是養父母子女關係;(3)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具備以上條件的,才能互相繼承。

親生女兒跟繼女在繼承父母親遺產上有什麼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在父母無遺囑指定繼承人前提,親生子女和繼子女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是均等的。

前提是,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存在有撫養或贍養關係。

《繼承法》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請問女兒死後父母可否繼承她的財產?

5樓:法邦網專家

是有父母應繼承的份額.

這對老人過世後,大女兒的孩子有代位繼承權.

若女婿代女兒盡贍養義務,也有繼承權.

請參考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6樓:匿名使用者

1、女兒死亡,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女兒的遺產。

2、女兒去世後,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女兒的所有子女、女兒的丈夫、她的父母。

3、父母的繼承權和女兒的其他繼承人(女兒的丈夫、子女)是平等的,分割女兒遺產時一般是平均分配,但父母如果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或有其他嚴重情況,可以要求適當多分。

附:相關法律規定

1、《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2、《繼承法》第十三條 :【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父親去世,兩個女兒怎麼繼承遺產

7樓:金果

如果沒有明確受益人,就要按照法定順序繼承。

即使是已經結婚的女兒,和其他同順序繼承人享有平等的法定繼承權。且在同一順序中,繼承人不分先後,所得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 男女平等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解決方式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的遺產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8樓:律g師

我國《繼承法》的以下規定可以解決你所提問的問題: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據以上規定,女兒(即使是已經結婚的女兒),和其他同順序繼承人享有平等的法定繼承權.且在同一順序中,繼承人不分先後,所得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母親還在,那麼房產中有一半是母親的,只有一半可作為父親的遺產.

如果母親已經去世,那麼先對母親的一半進行分配.父親的遺產則是原屬於他的另一半房產加上他繼承的份額。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還需要什麼幫助可以直接加我好友!!

9樓:百步蛇

沒有遺囑的,使用法定繼承。死亡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有權分遺產。所以兩個女兒,不論是否出嫁,工作,都有權繼承遺產。

10樓:zhou律師

如果沒有立下遺囑指定財產的歸屬,兩個女兒是都有繼承權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繼承法中子女都有繼承權,與出嫁不出嫁無關。

12樓:軒雲暮雨

有繼承權的,如果沒有遺囑,按同等比例繼承。

13樓:龍浩

如果父親沒有立遺囑的話,兩個女兒都有繼承權!!因為就算女兒出嫁,還是和當事人有親屬關係,而法律規定有直系關係的都有繼承權!!!而且從法律來看應該是平分!

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女兒能否繼承遺產

14樓:匿名使用者

假設沒有遺囑,沒有生前贈與,沒有遺贈,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等特殊約定,沒有個別人盡到贍養義務,沒有需要特別照顧的繼承人,沒有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沒有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沒有放棄繼承,也沒有發生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情形。

若被繼承人過世,女兒和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其他子女一樣,是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繼承遺產的權利。被繼承人的財產中有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的,應先析出配偶或家庭成員佔有的份額後,其餘財產為遺產。

假設沒有第一段所列的特殊情況,遺產在被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假設存在特殊情況:

生前贈與:已贈之物,不是遺產

有遺囑:遵遺囑

有遺贈協議:遵協議

有遺贈扶養協議且贍養人盡到贍養義務:遵協議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特殊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規定,“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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