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地辦理失業險中斷後跨區域重新就業用不用辦理轉移手續

2022-08-01 14:52:31 字數 5089 閱讀 3697

1樓:屹農金服

失業保險規定只轉移關係,不轉移**。

失業保險轉移需要的資料: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待遇轉移需準備如下材料:戶口簿、身份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失業證明、2寸照2張等。

失業保險轉移辦理流程:

失業人員原用人單位與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以選擇在原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先到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開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戶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由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其中,非農業戶口的失業人員才可辦理轉移手續,農業戶口的失業人員只能在失業保險繳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之一。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後,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將來是異地的社保賬戶轉移回戶口地。

異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3樓:蓋辜苟

每個地區有每個地區不同的政策,以下是北京關於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職工醫保,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12%的繳費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標準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照《規定》分配個人賬戶。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醫療補助金中統一支付,個人不繳費。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先行墊付,待失業保險**補足後併入統籌**。

三、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在為北京市登記失業人員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時,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為其辦理參加職工醫保手續。

四、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保險系統記錄的領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資料,於每年12月向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劃轉申請,經核對批准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轉賬處理。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後,自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當月起,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其繳費時間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同一個自然年度內,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其失業前後、再就業前後享受同一門診(住院)起付線,所發生的門急診、住院醫療費用及住院次數累計計算。

七、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連續兩個月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即月起失業保險**中止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停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失業人員重新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後,需同期重新辦理基本醫療參保繳費手續。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補繳,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補支,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

八、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工作關係)或個人委託存檔人員與存檔機構終止、解除存檔關係後,本人應及時到戶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失業登記,按規定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工作關係)或個人委託存檔人員與存檔機構終止、解除存檔關係之日起3個月內,本人可以按照《北京市人民**辦公廳**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城鎮居民老年人和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障有關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56號)規定,

寫出書面申請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補交上述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補繳期間本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按規定為其進行手工報銷。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4樓:

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是指失業保險**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制度。目前,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為直轄市和地市級。

根據失業保險規定,可以將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到戶籍所在地領取,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失業保險金轉移領取申請,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保險金轉移單到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待參保地失業保險資金到賬後,即可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享受相關失業保險待遇。

異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2023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釋出《關於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時失業保險關係轉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或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係應隨之轉遷。

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在轉出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

在省、自治區內跨統籌地區的,是否轉移失業保險費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關係轉遷證明。轉出單位或職工應在開具證明後60日內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係接續手續,並自在轉出地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當月起,按轉入地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轉出前後的繳費時間合併計算。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並提供相應服務。

5樓:匿名使用者

1.異地領取失業保險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一次性領出?

農村戶口就可以一次性領取.

2.領保險金的標準是按上保險的城市的標準領取還是按戶口所在地的標準領取?

按戶口所在地標準.

同時,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其失業金的領取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手續包括失業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失業登記,身份證等。相關手續需要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天內辦理有效。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失業金的,具體流程如下;

(一)享受失業金待遇:1.失業職工檔案;2.

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3.養老保險手冊;4.失業職工登記申請表;5.

社保卡;6.身份證影印件2張;7.一寸**2張、二寸**1張;8.

戶口本原件;9.解除合同需帶經濟補償金單原件及影印件。

(二)不享受失業金待遇的,除上述外,辭職需帶辭職報告並附單位意見(辭職不享受失業救濟金待遇,但可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

單位與個人終止或者解除合同後15日內由單位勞資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7樓:

按上保險城市的標準.

至於如何領取,諮詢參保地相關部門吧.

失業金已領過一次還能再領嗎?

8樓:金果

失業金已領過一次還可以再領。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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