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交了辭職報告,希望不滿月就讓我走,這樣要賠錢嗎

2022-08-01 22:17:50 字數 4223 閱讀 9538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合同,要賠償違約金的。沒有的話,最好還是等公司空了再走,這樣也可以獲得一個較好的工作評價。為下次的就業打好基礎

2樓:已名娟兒

我所在的公司,有一些同事是這麼做的。公司不讓走這麼快,但是他們已經找好下家工作了,所以就強制走人了,還有的就說自己病了,就是不去上班。沒有賠錢,但是也沒有多拿到一分錢。

就是你不去上班的時候不拿那幾天的錢罷了。

但是別的公司我就不知道了。

3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好好商量,免得到時不給你按時辦理離職手續,也會很煩惱的。抓緊時間交接吧,好聚好散。不用賠錢很開心。

4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新的崗位遲一月損失多少,想從原單位得到很多,比較難。

想開點。

祝你順利!

交了辭職報告一個月後,公司還沒有招到人,不願讓我走!

5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與用bai

人單位既然是簽訂du了勞動合同,那麼就應當受zhi2023年1月1日實施的

《勞動dao合同法》的回

保護。樓主答還在試用期內,不必多慮,公司任何人無權留置你。你可以不理會這些,可以根據本法第37條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就合法地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裡需要有人證明你是一個月前交的辭職報告)。

其法條內容如下: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李雅慶

只有一個月的,不用一至三個月,當然情理上最好是與領導協商好一些

試用期提出辭職,可是老闆非說要提前一個月提交離職報告,就是說要一個月之後才能讓我走,怎麼辦?

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辭職到期以後,勞動者可以保留好相關的辭職證據。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 試用期內只要提前3天提出辭職 到時就可以走了 不需要任何人批准 公司做法違法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沒簽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可以找老闆先要這筆錢,要到手後,再立即辭職,賠公司一個月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人家是想挽留你了

那就和老闆談條件,實在不行就找勞動局協調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位同志,果斷點,有好去處就抓緊去,不要因小失大,別為那點工資糾結了。

12樓:齊德隆東牆

很多這樣的老闆,沒辦法,因為這點事走法律不值得

我昨天剛打辭職報告,老闆今天就讓我走人,合法嗎?我可以跟他要賠償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昨天提交辭職報告,今天老闆讓你走並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到時就可以走了,到了30天不需要任何人批准也可以走,但在30天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同意你離開,並不違法。無需支付補償金。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啊,你提出辭職了老闆讓你走很正常啊。難道還要等你心情好了再走啊。這麼做非常合法。

15樓:言午

這個是可以的,反正自己要走了,

就是早走晚走的事!

16樓:大灰狼羅克

你辭職了,你還不走,這是什麼意思

今天交了辭職報告老闆明天讓我走這樣合法嗎

17樓:水6元

符合法律規定,可以辦理手續後走人。《勞動法》第24條、《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具體規定內容如下:

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老闆同意辭職後,交了辭職報告,到現在已經15天了,說要等到招人人才能讓我走,可是現在新單位那邊很急,

18樓:厚德載物之寧靜致遠

這種事情只能協商好,不可如此,否則下家公司都不敢要你了.

你可以這樣處理:

1\儘快招到人,實在不行就和老闆協商說你把工資先押在這,如果他招到人了你再請假回來交接;

2\和新公司說明你這邊的難處,相信對方也會體諒,畢竟如果你現在直接走人,那到他公司時也會直接走人對新公司也不好.

19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你的社保、檔案之類的東西能不能順利交接

20樓:匿名使用者

正規企業,會找你要離職證明,否則不會收你,因為如果惹了麻煩,你的新僱主會吃官司的,當然,除了大型外企,國內正規企業很少了。

離職一般15天,你這才幾天啊?

我月頭打了辭職報告,領導批准了,但是要等到有接替的人來了才可以走,昨天讓我走好像沒打算過節的錢合法嗎.

21樓:風起時丶想伱

過節費公司可給可不給。但是工資不給就算不合法了

交了辭職報告還沒滿月,領導故意卡著不批,但是別人交了,過幾天就給辦理辭職手續了。我該怎麼辦

您好,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辭職的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證雙方的權利,讓單位在這段時間內找到合格的替代者,辦理工作交接。單位不批准提前離職並不違法。但,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應當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單位不安排您工作,亦應當向您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擅自...

我還在試用期,不想幹了就交了辭職報告但單位說理由不充分不收怎麼辦

根抄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 襲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之規定,所說情形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想走,沒人能攔住你的,關鍵是,你要讓人家看到你的決心!一次不行,我專講兩次,屬兩次不行,...

我打算明天去公司辭職。提交了辭職報告,是不是隻要領導簽字同意了我就可以直接走人不需要等30天呢

是的,還需要去人事部門做一些離職的登記。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版 動合權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法 第31條 勞動合同法 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