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繼承如果兩個子女其中過世一方家屬有繼承權嗎?還有母親生前寫的遺囑有效嗎

2022-08-03 03:37:03 字數 5467 閱讀 3786

1樓:2007米克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弄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白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該先死於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人遺產其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方式。

轉繼承又稱轉歸繼承、連續繼承、再繼承,中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按遺產前死亡時,繼承人有權實際接受的遺產歸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一項法律制度。

所以要弄清楚子女的死亡時間。

回答第二個問題:母親寫的遺囑生效需要滿足很多條件:

首先,遺囑中被繼承的財產必須是個人財產。《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其次,要注意《繼承法》對各種型別遺囑的要求,遺囑只有符合法律規定才能成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再次,注意遺囑人享有的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的權利,這個牽涉立有多份遺囑情況時的遺囑效力問題。《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後,遺囑的訂立一定要反映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否則所立遺囑被視為無效。《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2樓:法工劉中原

兩子女其中一個過世,過世方的家屬《他的繼承人》有權繼承過世方的份額。你母親生前的自書遺囑應有效。

3樓:塵封的少女之心

以遺囑為準,遺囑上寫誰的名字,這人就有繼承權,沒有遺囑就按國家的繼承法來繼承。

母親過世過,父親把母親名下的一套房子以遺囑方式指定給其中一個子女繼承,其他子女擁有繼承權嗎?

4樓:歐陽一鵬律師

您好,您父親無權將母親名親名下的一套房產以遺囑方式指定給其中一個子女繼承。

若該房產為您母親的婚前個人財產,則應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由您母親的父母、其配偶、子女共同繼承,您父親只能將其繼承過來的部分房產以遺囑形式指定給其中一個子女繼承。若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光分割時,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1/2分出為配偶所有,1/2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數位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您父親有權將屬於他的一半房產和從您母親繼承過來的部分房產指定給其中一個子女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1/2分出為配偶所有,1/2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5樓:人生無處不風景

父親已立有效遺囑的話,他的遺囑是有法律效力的,其他子女無權繼承。

6樓:酒城墨客

我仔細的閱讀了你提出來的問題,我的觀點如下:

首先,如果母親是在意識清醒,在其他幾個子女都知情的情況下,且有公證處蓋章公證的情況下立下的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她之所以如此立下遺囑,可能是這個子女負擔了更多的贍養義務。

第二,如果不是上述情況,那麼,如果有其他子女,是可以申請社群調解,也可以選擇通過法律程式,去法院起訴,伸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是針對你提出來的問題,我的觀點。

願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如有疑問,歡迎繼續追問。

最後祝你生活愉快,新年快樂。

母親寫遺囑,把房子留給其中一個子女,這個有效嗎

7樓:

母親可以寫遺囑將房子留給六個子女中的一個。

《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對於母親的遺囑,其餘五個子女無權反對,但存在特殊情況的,遺囑的執行可以作部分修改。

第一種情況是子女中存在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三種情況是無效遺囑。《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繼承法》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遺囑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特留份規定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附義務的遺囑

第二十二條 遺囑的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8樓:逍遙

如果是母親的自書遺囑,其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其他子女應當有生活能力,否則都給其中一個是不合法的),即為有效,無需公證,只是公證的效力相對較高!!此,根據遺囑繼承其他子女對房子沒有繼承權,但其他財產,他們可以通過法定繼承財產!

9樓:八三老人

對於你的描述該房產應該屬於你母親的個人財產,遺囑應該有效,建議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較為有利。

10樓:公學名

如果母親的自書遺囑,這意味著,真正的內容合法(其他的孩子應該有生活的能力,否則,給其中一個是非法的),應為有效,無公證,只有經過公證的相對高效率! !無遺囑繼承的房子沒有繼承權的其他孩子,但其他財產,他們可以通過合法繼承的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母親在清醒的狀態下,書寫的遺囑就是有效的,不需要進過公正!

12樓:匿名使用者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口授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並作證。

13樓:孫法官說法

有效。不需要公證。其他子女無權繼承此房產。

子女偽造遺囑的,還有繼承權嗎?

14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蔣某老伴早已去世,只有一個兒子小蔣。蔣某退休後,與沈某組建了新的家庭。但小蔣擔心沈某會分走蔣某的遺產,幾次讓蔣某先將財產過戶到他的名下,但遭到了蔣某的拒絕。

於是小蔣偽造了一份遺囑,將所有財產都歸到自己名下。幾年後蔣某去世,小蔣就拿出了這份遺囑。由於沈某原來是農民沒有退休金,這份遺囑頓時讓沈某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後來,小蔣偽造遺囑的事情敗露,沈某打算向小蔣要回屬於她的遺產。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照《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本案中,小蔣偽造了遺囑,造成了沈某的生活困難,應認為情節嚴重,小蔣喪失繼承權,蔣某生前的所有遺產應由沈某繼承。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父母生前立有遺囑房產指定歸子女當中的一人繼承可以嗎

15樓:

可以。一、1、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所立遺囑的見證人。

16樓:

你好。首先回答你那份遺囑需要公證人簽名,也可不去公證處,但需該公證人與該事件沒利益關係,從你描述你說的,你的那位兄弟是不具有繼承權的。 另,你父母百年以後,你繼承後肯定是需要過戶的。

房子是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的轉移是需要一系列過戶手續等等。 還有什麼問題,可以再找我,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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