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多長時間內可投訴用工單位

2022-08-19 00:27:36 字數 4921 閱讀 3225

1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員工離職一年內可投訴用工單位。勞動關係終止的,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員工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於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一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於拖欠員工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一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如果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和員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的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員工按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也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那麼在員工離職當日必須結清工資,用人單位應該依法在離職時結清工資,或者在下個發薪日發放工資,否則就是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樓:江淮一楠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於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勞動法規定員工離職需要多長時間

3樓:ofweek人才網

現在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辭職需要30天,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4樓:冰心亦悠

你自己辭職的話有下面2中情況: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            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         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        人單位。

5樓:上海龍兒

法律法規是如下規定的,但老闆在最短時間多久批下來,就不得而知了,因為有些老闆會很快批下來,有些老闆遲遲不批,沒有法律觀念。

辭職人,要看他的該單位的工作時間,是在試用期內?還是過了試用期。

分這兩種情況說明:

一、尚在試用期內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三日通知

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了試用期的:也是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有規定:提前三十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勞動合同法》,是向勞動者傾斜的,勞動者有絕對的辭職權,而單位向和勞動者解除合同,就有許多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在這裡敘述了)。

如有下列情形的另當別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因此:單位如果沒有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滿了三十天(試用期內的三天),員工就可以辭職走人。但要按單位的規定,向單位辦理辭職手續。

如單位不放人,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你一定會勝。

當然,你提前三十天(或三天)的書面辭職報告,要有依據,不然老闆會說,我沒有收到你的辭職報告。

6樓:生活斷點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三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員工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單位,告知期滿,視同解除勞動關係。

拖欠工資,員工離職後多久後到法院投訴不

7樓:華律網

法律並未具體規定拖欠的時間,通常情況下應該以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為發放工資。約定日期沒有發放的就屬於未及時發放工資。只要是拖欠工資就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同時,作為勞動者應當清楚知道最晚應當在什麼時間之前申請勞動仲裁,也就是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果勞動者超過仲裁時效再提起仲裁申請,其權利將不受法律所保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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