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子口頭外包給王某拆除,王某僱傭工人進行拆除,過施工中有一人被倒塌的牆體壓死了,怎麼賠償

2022-09-01 23:25:57 字數 5761 閱讀 7813

1樓:阿元

家主不該賠償,因為家主與包工頭之間是承攬合同關係,而死者是工人,與包工頭之間是僱傭關係。

工人與家主之間沒有關係,所以,家主作為定作人是沒有責任的,家主不應當賠償死者的任何損失。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樓:小律火

您好,根據您所描述的情況,作出以下分析。

首先,您與王某是承攬關係,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您作為定作人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除非您在定作要求或者工作指示,人員選任等方面存在過錯,就需要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

若有疑問,可繼續諮詢,若已清楚,請採納。

法律 分房子

3樓:玲子與蒙

除非找到證據,否則死無對證了。

如果,老

大們有人性光輝的話,老四的遺孀可以和他們協議商量,也許,可以把200平方留給老四妻子和子女,如果協商不成,200平方的地和奶奶的其他遺產可以如下分配

1,如果爺爺在世的話,把他們的夫妻財產劃分一半,一半為你爺爺的個人財產,一半為奶奶的遺產,然後再把遺產分5份(爺爺,他們的兒子4個)。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如果奶奶先於老四過世,老四的份額由他的妻子和子女繼承;如果老四先於奶奶過世,遺產由老四子女代位繼承

2,爺爺不在世,即所有遺產屬於奶奶的個人財產,把奶奶才遺產分割4份,每個兒子各一份,如果奶奶先於老四過世,老四的份額由他的妻子和子女繼承;如果老四先於奶奶過世,遺產由老四子女代位繼承

4樓:獨自等待阿斯

沒有證據就很麻煩了,看看有沒有其他人證呢?或讓村裡的長輩協調一下。但是就算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老四應得的那部分,他的子女也是可以代位繼承的。

5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沒有確切證據,則要依法繼承。除了四兄弟要是有姐妹也要同時享受。若是奶奶個人的遺產,奶奶的其他子女,即四兄弟的叔叔之類的,包括他們的子女也是要參與分享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在沒有遺囑證據的情況下,如果其他兄弟要求平分房產是無法被拒絕的

無遺囑,四兄弟的繼承權是相同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四人平分,丈夫死了,就妻子兒女繼承

法律房子 40

8樓:匿名使用者

1、這個分家單具有法律效益嗎?

答:房產屬於不動產,理論上來說不能因為一紙合同而變更產權,也就是說,這個分家單是無效的,法律不會保護這種無效合同的,你可以放心啦!

2、我媽媽說那是他的彩禮錢現在是夫妻共同財產了他也應該簽字才能生效的,對嗎?

答:雖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只要你爸爸說已達成共識那就成立了,因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只要雙方表示達成共識,就可由一人**。這點需要弄明白哦!

3、我媽媽想撤銷它,可以嗎?

答:因為本來就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不受保護。

4、下一步應該幹什麼?

答:可以找來你爺爺他們坐下來商量下,說明他們簽訂的那分家單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可以退一步,讓出部分房產給你爺爺,畢竟年長嘛,如果對方實在僵持不下,執意翻蓋新房,就可以上訴至你們縣區或該地基層人民法院,相信我,只要舉證得當,你們勝訴的機會很大,但是那隻能作為最終走投無路的手段,很費時費財力的。

ps:你爸爸說是他們逼迫他籤的,他也為難就簽了。

如果說在司法實踐中農村真的可以簽訂這種合同,這份合同也是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以撤銷或變更的,這在以後談判中也是個非常重要的砝碼哦!

pps:雖然不是律師叔叔,而且律師不僅有叔叔,但作為正在學習法律的姐姐來說,也很希望能夠幫助不懂法律的家庭解決民事法律上的難題的,這也是我作為法律學習者的職責所在,希望你們家能早日脫離困境,重拾快樂!

9樓:上海應律師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如果你能證明你父親在籤分家單時,該房屋是屬於你父母共有,並且你母親並不知曉你父親簽署分家單的事實,則你父親籤分家單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分家單應認定為無效。

房子法律方面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根據法律規定,你應當另行起訴。

11樓:匿名使用者

「~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你可以要求對方「參照」其他人的判決結果處理!

否則,你必須重新起訴!

12樓:

具體你可以看看其他業主的情況,如果時間比較長了,還是沒解決,就再次起訴

13樓:廣州律師

仲裁或起訴啊,人家贏了仲裁是人家的事,不能等同於你的

住宅的法律定義

14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關於房屋的定義,唯一可查的只是2023年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建物」,但是以上的定義也十分模糊,很難明確房屋的含義。

鑑於以上情形,在我國法學界,關於房屋的定義多采納:「房屋是指人類建築在特定地塊上的形成固定空間、供人居住、從事營業或其他社會活動的建築物」這個定義。

在司法實踐中,所謂的房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必須有上蓋;

2 必須固定於土地之上;

3 必須是合法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住宅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託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16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規劃房屋年限主要有:40年、50年和70年三種。

《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在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

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後有兩種情況:

1、可以申請延長土地使用權的期限。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報告,並補交土地出讓金(必要條件),當然這個**是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類似於成本價與市場價的差額。

2、**有規劃棚改之類的政策,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所有建築物的,業主就會得到拆遷補償安置費或者是回遷房子。

我之前也遇到過類似的問題,問的是跟小區物業合作的宅貓找房的人。不知道是不是每個人的情況一樣,你可以去物業問問具體情況!

房子法律

17樓:匿名使用者

1、這房子:

(1)現在過戶到你媽媽名下,有你媽媽當初和你爸的離婚協議可以作為證據,能證明是你媽媽再婚前取得的財產,應是你媽媽的婚前個人財產、不算是婚後財產。

(2)但如果沒有儲存好離婚協議、原房產證影印件等相關證據,在婚後過戶到你媽媽名下,將來你媽媽再婚後的老公主張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有可能支援。

2、另外,還有個問題:你爸媽離婚幾年了?現在過戶到你媽媽名下,需要你爸爸協助,如果他不協助,本來你媽媽可以到法院起訴你爸的,但如果已經離婚超過二年,有可能有個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比較麻煩。

3、建議:讓你媽媽儘快找你爸協助辦理房產過戶吧,如果有離婚證+離婚協議,可能好辦些,如果是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更好些。

18樓:紙冰天

沒你繼父的份,這房子什麼時候過戶都是再婚的婚前財產,不過要儘快的,不然你老爸把房子賣給別人,你們一點辦法都沒

19樓:匿名使用者

笨蛋!!直接過戶到你頭上,就不關他鳥事!!!這事還用想那麼多!!!

房產法律

20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是屬於共同財產。

只要是結婚以後買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他對買的這個房子的房產歸屬問題做了特別的公證,不然這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法律房子歸屬問題

21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的情況婚前買房,婚後分手肯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要分房子.但要是婚前分手的話,如果男方能拿出足夠證據證明你們買房是為以後共同生活所為,那也會判分房產的,但分多少就不是象夫妻共同財產一樣平分了,而是要看你們各自出錢買房的比例來分了.

22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覺得:

1、夫妻間個人婚前財產的處理。現在很多,我建議的方法是通過公證的方式進行,這樣法律效果是最強的。

2、你因購房向你的男友借錢,婚後並且共同還貸款的,沒有辦理公證的情況下應當視作雙方的共同財產處理,除非你辦理公證,雙方無異議。

3、如果你要將房子歸於你個人,那麼最好是要將接男友的錢歸還。而且貸款也是個問題,他自願共同負擔,房產歸你一人的除外。

所以綜上所述,我認為最好的方法就是進行公證,你男友也是要去公證現場的。

他又是借錢給你,又是跟你一起還貸款,應該沒有道理把房子送給你把。呵呵

提點建議,你自己斟酌

23樓:實習律師

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將婚前婚後以個人名義購買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歸結為以下幾種情形:(一)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並且已經支付全額房款;或者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且婚前該房產已無抵押貸款,則該房產在婚後仍屬於個人財產。(二)婚前以個人名義並且利用按揭貸款購買,婚後共同還貸或以自己存款還貸,該房產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共有財產。

(三)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在新《婚姻法》頒佈實施(即2023年4月28日)前已經結婚滿8年,則該房產屬於共有財產;如未滿8年,則仍屬個人財產。(四)婚後以個人名義購買,該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房子是你在婚前購買,房產證只寫你的名字,一般來說,在離婚判決時,房子的所有權歸你,如果你們婚後共同還款,則婚後你們交付的房款,你要歸還男方的這部分。

歡迎撥打4008100700全國24小時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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