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與被監禁的人離婚,對被監禁的人提出離婚由哪個法院管轄

2022-09-10 13:17:50 字數 4581 閱讀 1457

1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當事人被監禁的民事案件,由於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以這類案件較普通的民事案件在程式上更為複雜。同時,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由於考慮到後續辦案的種種困難,也經常存在著往外推的現象,因此,能否妥善處理好此類案件,直接關係到罪犯的改造質量和當事人的訴訟權益保護問題。 一、目前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方法。

此類案件並不是很多,但是由於此類案件的特殊性,容易引起法院之間管轄上的爭議和推諉,給當事人造成了不便。特別是一些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想盡一切辦法,製造條件,把本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推給其他法院。

此類案件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的規定。應該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的原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法律依據分析。

(一)、此類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該條明確規定了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訴訟的管轄原則。從我國法律設立地域管轄的目的來看,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為了方便訴訟,二是為了合理利用訴訟資源。 首先,從方便訴訟來說,法律之所以規定此類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主要考慮到被告一方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其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且被告的財產和糾紛所在地一般也不在被監禁的地方,由原告的居住地管轄,有利於保護原告行使訴權和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特別是對於此類案件當中的離婚糾紛案件,法院需要對離婚案件中的婚姻關係、子女財產關係、相關證據進行實地調查,才能查明案件事實,理清法律關係;此外,原被告雙方需要向法院提供相關訴訟材料、證據材料,有的還需要相關證人出庭作證等等,因此,從方便訴訟角度來說,這類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更為方便,有利於整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 其次,對這類案件不受原告就被告原則的限制,而統一適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方便當事人訴訟的同時,還可以合理利用各地司法資源,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尤其是,明確了該類案件的管轄後,還可以大大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訴累。 (二)、此類案件也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本條款包括三個內容:一是「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時,原告起訴離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也是一致的,結合這一規定,這類案件應該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然,如果此時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以上形成了經常居住地怎麼辦?按《民訴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是由被告的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我們認為對此應理解為《民訴意見》第十二條是對《民訴法》第二十二條的一個特殊規定,因為根據《民訴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只有在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以上,原告起訴離婚的案件,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它的民事案件還是按《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處理,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對被告離開住所地沒有超過一年的,原告起訴離婚的,還應按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是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應該說《民訴意見》與《民訴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即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是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三是對二的一個補充,即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實際上,對於本條的後半句也是有歧義的,到底是原告起訴時的原告的居住地還是原告起訴時的被告的居住地,法條沒有明確規定,既可以理解為原告的居住地也可以理解為被告的居住地,最高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也頗令人頭痛。

我們認為,此時的居住地應理解為原告的居住地,因為此時在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情況下,由原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更有利於保護原告的訴權;同時,由於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又不在原住所地,這樣,由原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也更有利於整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 因此對《民訴法》第十二條的後半句理解應是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的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可見,依據《民訴意見》的這一規定,一方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應該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的原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此類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是對法律條文的曲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 條是 指當事人雙方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

2樓:西風逍遙行

通過訴訟離婚方式解決

對被監禁的人提出離婚由哪個法院管轄

3樓:home別太慌張

1、是否可以離婚。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的不同**地點可能會有區別,有些事需要在看守所**,有些事需要在監獄**。 2、有何地法院管轄呢。

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經常性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當然包括離婚)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4樓:愛穿拖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非服刑一方當事人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安排經辦人員到服刑一方的監獄**,如果雙方同意調解離婚,那麼在調解書籤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人民法院會通過審理查明雙方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之後再做出相應的判決。

涉及當事人被監禁的訴訟離婚案件應該怎樣確定管轄

5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可以嗎

6樓:刪萜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訴訟費,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13條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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