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辭職,誰可以幫我想個讓老闆無法拒籤辭職單的辭職理由

2022-09-19 16:21:55 字數 6000 閱讀 1239

1樓:紅樓望越

1.熱情工作

2.經常生病

3.常出差錯

4.真誠道歉,可還是小錯不斷。。。

5.有機會講一講你曾經傻乎乎的兄弟姐妹。。。

你看看,老闆是不是會勸你離開

2樓:

拿什麼理由別拿家人生病的理由,大過年的,別咒家人。

3樓:匿名使用者

「聽說臺灣在競選** 本人特此辭職 前去競選」

4樓:年華

給理由就是給他面子而已.簡單一點.有另外發展或回家發展

5樓:和靜心隨

籤合同了提前一個月辭職啊,發封辭職信就可以了,到時間就走啊

6樓:血殿情少

工資待遇差了,或者找到很好的工作,或者說自己能力不足

7樓:baby銆偮

家裡直系親屬的病例,我辭職的時候就是這樣辭的,當然,跟領導說的時候要悲傷一點,病例也儘量開的嚴重一點,我二大爺是我們地方的副院長,在病例上做了點手腳,你可以讓父母去醫院辦一下,真的很管用,我半個小時辭職手續全辦完。

8樓:ylsonri小婊砸

家裡老人身體不適!儘可能的說家裡出點事情!我以前就這麼辭職的!請原諒我這麼說,理由雖然有點

9樓:

我愛慕你已經很久了,但是我不想讓自己委屈!所以,請你要麼和我結婚,要麼就在這兒簽字!

10樓:123太陽對我笑

一句話 你這工資太低 我找到個工資比這高的

11樓:咕嚕牛

成天瞅見你一副驢撞牆的臉我就想吐,工資給的又少,老子不幹了

12樓:happy默茉

有輕微抑鬱症,需要改變環境

13樓:下雨天咖啡屋

你是女的就說懷孕了,可以說家裡急事,某人病了

14樓:手機使用者

你就說你家老人生了大病沒人照顧需要你24小時照顧

15樓:歐少華

不想幹了,還要什麼理由

16樓:北筠竹

就說和朋友已經商量好了準備自己創業。

17樓:殘雪

不想幹了 再讓我在這也沒心情幹了

18樓:手機使用者

就說老子中獎了,我要買你公司,他就會把你開了。

19樓:在呂祖堂放風箏的蒲桃

官方點就說,想陸續深造。

上班三天想辭職,有什麼辭職理由?

20樓:

應該是在試用期,可以直接給公司提出離職,然後三天後離職屬於正常。這樣能表現出你對公司的尊敬,也有利於你未來。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想辭職,幫我想一個讓老闆無法拒絕的理由。

21樓:現代小靈通

老闆不讓你走嗎,辭職本來就是自願的,只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就可以走的,希望能幫到你

22樓:匿名使用者

你就說:像我這種幹活沒效率,上班天天開小差的員工,我辭職了你不是賺了麼,現在我主動辭職你還不趕緊答應!

23樓:若陽光一直都在

世界這麼大,我想去看看。

讓老闆不能拒絕的辭職理由 50

24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理由。

勞動法規只是賦予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事實下單方解除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需要特定的事實發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者運用該條規定需要注意四個方面:

一、提前預告

由於單方解除權使權利人可以僅憑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勞動關係消滅,由此可能造成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因而,對相對人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雖然規定,勞動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式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實的發生。但是,也同時規定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30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減輕或者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但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二、書面通知

勞動合同解除是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意味著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具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應該採用慎重的方式,書面通知,就是慎重的體現。同時,書面預告也便於計算時間,交接工作,結算工資,有據可查,減少勞動糾紛。

實踐中勞動者在運用此條法律規定中,常犯的一個錯誤是把「解除合同通知」,寫成「辭工」、「辭職」申請,以致於自己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所謂「辭工」,「辭職」申請,就是不接受或者不再接受現在的工作或職務,請求離去。既然是請求,單位有權決定是否同意。

實際上是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單位要約,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有效送達

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必須有效送達。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應當一式兩份,直接送達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其中一份由收件人簽字作為送達依據保留。收件人收件不簽字的,可以用影像記錄送達情形。

解除合同通知也可以用郵政特快專遞送達,快遞送達。選擇快遞送達的,一定要在快遞單上標註「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四、人群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賦予勞動者的無法定事實單方解除權,並不適用於所有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接受專項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內,單方解除需要支付違約金。

25樓:匿名使用者

一樣,但我現在已經成功脫離了經理的束縛!

來講講:

我六月份進公司,九月份第一次口頭辭職,被毫無商討的語氣斷然拒絕來,十月份分別辭職兩次,均被直接主管分別以撕碎和不理會給不了了之,並鄭重其事的告訴:我以後不想再看到這些東西了!

經過三次的被拒經歷,我分析其原因,並得出用普通方法是無法正常辭退的結論。於是我就採取完全不一樣的策略。

爾後的日子,我會隔三差五以各種理由請假一到兩天,不批准就直接不來,幾次下來,他就開始主動找我談話了。

這麼做的目的是用實際行動告訴他,我去意已決,挽留沒用。

當他開始找你談話時,這個時候有了商量的餘地了,此刻你可以把策劃已久精心準備的理由,用最簡練而有力的語言,堅決的告訴他,你的確不想留下來,你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請他開恩放行。然後把自己有的沒的弱點缺點全部搬出來然後和工作性質的需求作對比,表示你是如何如何的不適合作這份工作等等。

反正只要能讓他放你走,你儘可「無所不用其極」!

按以上行事,我保你絕對走得順利~~~! 我就是這麼走的,走時總經理都一再挽留,並表示只要我哪天願意回來,他們的大門用為我敞開,當然這是套話,但是,這已標誌著你成功的順利的和氣的離開了該公司!

順便鄙視一下複製的朋友,嘲笑一下搬法律條文的哥們,現實的社會,法律只有在公正下才有效。

26樓:捕月捉影兒

員工下決心要辭職,但是辭職也是一項技術活

27樓:匿名使用者

就說你父母年紀大了要人照顧,你又是個孝子,雖然很捨不得公司,但忠孝不能兩全,所以只好暫時離職

28樓:匿名使用者

你個人生病了,需要休息**。

29樓:匿名使用者

要將自己目前的實際情況和老闆坐下來談,既然老闆對你不錯就可以開誠佈公的談!也以一個朋友的身份與其進行一些交流。將繼續留任公司的利弊與老闆分析,使其有個比較客觀的判斷,如果是還是個比較理性的領導一般情況不會強行拒絕只會誠心挽留,實在無效也就只能作罷。

若是比較執著或者固執的老闆就要堅定一些(如果真的想走而不僅僅是想以此來改變一下環境),至於合理的理由在不同的場合和人際關係下都是不確定的!唯有坦誠相待也許才是最有效最合理的方式!

30樓:匿名使用者

你怎麼那麼沒情意呢,遇到問題就要解決問題 你走了,萬一下一個工作還是那樣你怎麼辦 你幹好了還是有提升的機會 從頭再來很辛苦的

能不能給我找個領導無法拒絕又能儘快辭職的理由

3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理由客觀,並且態度堅決的想辭職,那麼領導肯定攔不住的。

至於「儘快辭職」……怎麼也要一個月以後才能走人啊

32樓:

生小孩,異地戀,只要你打定主意辭職了,什麼理由都一樣

什麼樣的辭職理由讓領導無法拒絕?

33樓:惜說娛樂

1、家裡孩子太小,離不開。

2、家裡準備蓋房子。

3、家裡莊稼要開始收割。

4、家裡發生了鄰里糾紛,要回去處理。

5、兄弟或姐妹要結婚,辭職回家。

6、自己太笨,學不好技術。

7、我不適應眼前的崗位。

8、我個人在這裡沒有發展。

9、我與這裡人相處不來。

10、我承受不了這樣的工作壓力。

11、工資太低。

12、時間太長。

13、環境太差。

14、上班太累。

15、沒有休息。

16、領導對我不公。

17、車間太熱。

18、管理太嚴。

19、分配的崗位不好。

20、領導總是批評我。

21、生活及住宿條件不好。

22、車間裡的活太重。

23、我要換個環境。

24、我親戚叫我到他那裡去。

25、有親戚開店叫我過去幫忙。

34樓:匿名使用者

1、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2、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

3、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並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4、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

35樓:張晨律師

回答4、因病。因病是最好的理由。因病休養,又不想耽誤公司工作,所以提出辭職是相對來說比較適用的理由。等等

望我的回覆能給到您幫助對您有用哦,祝您這邊後續處理順利。

更多1條

36樓:捕月捉影兒

員工下決心要辭職,但是辭職也是一項技術活

老闆總是找各種理由拖延辭職時間,如何找個讓老闆無法反駁的辭職理由

37樓:豪哥

老闆拖延辭職時間,說明你對你們公司很有用,老闆想留著你,但你要辭的話,就用母親病了,你想專心照顧她,不想因為上班而耽誤母親病情

38樓:

說明老闆不想讓你走,你可以和老闆好好聊聊工作情況和薪資等,若有改善,何必離職呢,若實在想走,你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保留好證據,到期你就可以走人的,這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老闆規定提前3個月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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