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廠做了24天還沒有給我籤合同,就被不合適解僱了,請問可以告他們廠嗎拿到經濟補貼嗎

2022-10-05 09:37:29 字數 5725 閱讀 4706

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勞動條件,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項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以此解除合同違法,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2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月內可以暫時不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能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僱,且無需支付補償金

我在工廠做了24天還沒有給我籤合同,請問可以告他們廠嗎

3樓:鳴綠是律師

進工廠工作24天,工廠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不可以告工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

一、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定的義務,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履行該法定義務的期限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只要不滿一個月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都不算違返法律的規定,勞動者不能以此為由告用人單位。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超過一個月才必須籤合同

在工廠上班沒有籤合同,現在被辭退了還有補嘗嗎

5樓:王元頁

看解僱理由決定是否有補償金

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個人過錯解僱,沒補償金

單位原因解僱,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

按照你說的就是有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入職後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拿從第二個月開始向勞動者支付每月雙倍工資;並且如果用人單位再勞動者用工超過一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和你補籤協議。

如果單位沒有任何法定理由單方面解除和你的勞動關係,那麼你可以申請維權,恢復勞動關係或者要求賠償金,有後續問題可以問我。

7樓:蓀叔叔

像這樣 沒有補償 最多也就給你發個當月工資

8樓:夢裡花開

有啊,沒有的話去告他

在一家工廠上班4年,沒有勞動合同,我已經書面提出辭職了24天,廠裡過了一個半月還不結算工資,去找他

9樓:客家好男孩

你好,可以去勞動局投訴。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涉及到運用法律問題,你現在選擇的是辭職,辭職是個有爭議的字眼,一部分人認為屬於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需要用人單位同意;一部分人認為也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因此,你現在申請仲裁,即使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你現在只有幾天就滿30天了,就等到30天滿吧。

用工4年未籤合同,在法律上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你當初應當書面告知(通知)工廠,因為工廠用工4年未籤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可以立即生效,工廠還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你現在申請仲裁,有可能因為你選擇的是辭職,而不是依法通知解除合同,可能因適用法律不當不被支援。你現在只有幾天就滿30天了,就等到30天滿再說吧。

11樓:謇和

可以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他拖欠工資!

我在工廠打工沒有籤合同,不做了,可以拿到工資嗎?

12樓:奶油蝦米

1、肯定可以拿到工資,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工資標準應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及時足額取得。

2、如果用人單位故意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第2~12個月還未簽訂,用人單位須支付你每月2倍工資。如果超過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則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若有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希望你注重保障自己的權益。

13樓:隋丹受鵑

可以的,因為已經形成了事實關係。如果廠方拒付你工資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沒有勞動合同能夠提供考勤表,工資表,工友證明等證明材料也可以。

望採納!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但可以拿到工資,還應該拿到最近十一個月的二倍的工資,但你要準備好證據,證明你確在這個工廠上班。工廠如不給,直接去當地勞動仲裁部門處理就好。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可以找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權益保障

工廠上班沒簽合同,我不想幹了,可以索賠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 ;

1 ;建議協商解決,如果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2 ;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工資條,工資卡、考勤記錄、工作證、工作往來資訊、同事證明、錄音等可以證明你存在勞動關係證據,要求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3 ;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拖欠或剋扣的工資及其拖欠或剋扣工資額25%經濟補償金;

4 ;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的經濟補償金;

5 ;單位行為屬於違法,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6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7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 ;可以到勞動稽查部門投訴,要求補繳社保或相應經濟補償

如果協商不成,建議申請勞動仲裁

在一個工廠做了二十年,簽了無固定期合同,被工廠解僱了,應有什麼補嘗

17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如果工廠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僱的,沒有經濟補償。

2、如果是無理由解僱,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我在工廠上班上了一年了,我沒有籤勞動合同,我隨時都可以走嗎

18樓:大超love雪子

勞動者是不可以隨時走的,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你可以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你向公司提出辭職後,公司還應當向你按每月雙倍的工資標準對你支付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9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用人單位是剋扣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剋扣的工資,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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