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有什麼規定

2022-10-12 05:06:55 字數 1560 閱讀 5858

1樓:丁桂林律師

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是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行為,是行使處分權的一種形式。

法律分析法律上沒有特殊的規定要求出租人上繳土地收益,是行使處分權的一種形式,因此也就無須上繳土地收益,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是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出租房屋。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時。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屋出租。

房屋所有權人對級差地租的形成並沒有任何付出,房屋所有權人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但該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由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這部分即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相關規定,因此,而是由於國家投資而形成,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佔用的劃撥土地享有使用權,其租金收益實際上包含了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因為這種情況下。有一些特別規定:

1、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屋出租。房屋所有權人為了獲得經濟利益,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時,其租金收益實際上包含了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這部分即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相關規定,由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2、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屋出租。

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屋出租,法律上沒有特殊的規定要求出租人上繳土地收益。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屋出租人並沒有獲得相應的租金收益,也沒有取得相應土地收益,因此也就無須上繳土地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需要徵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釋出徵收土地預公告,並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採用有利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釋出,預公告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

自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徵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徵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2樓:手機使用者

法律上沒有特殊的規定要求出租人上繳土地收益,是行使處分權的一種形式,因此也就無須上繳土地收益, 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是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出租房屋。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時, 。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屋出租。

房屋所有權人對級差地租的形成並沒有任何付出,房屋所有權人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但該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由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這部分即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相關規定,因此,而是由於國家投資而形成, 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佔用的劃撥土地享有使用權,其租金收益實際上包含了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因為這種情況下。有一些特別規定:

1、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屋出租, 2、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屋出租。也沒有取得相應土地收益,房屋出租人並沒有獲得相應的租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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