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查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31條

2022-10-24 23:12:40 字數 5899 閱讀 9831

1樓:有舍有得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四)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六)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

(七)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2樓:嚨咚咚嗆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31條第5款內容為啥不顯示

3樓:正商觀察者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四)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六)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

(七)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該條款主要對檢察院不予受理的情緒做出具體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解釋的第31條是什麼內容

4樓:匿名使用者

《最bai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du中華人民共

zhi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dao

序若干問回題的解釋》第三十一

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範圍、報告財產的期間、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31條,32條33條內容

5樓:我就是我

內bai容如下:

第三十一du條 經人民調解zhi委員會調解達dao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版束力,當權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理解

6樓:問明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它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解查封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和解。所謂解查封就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通過某機構或個人的墊資,將房屋解除查封恢復正常狀態,從而重新獲得新的資金,以便償還債務。

7樓:小小小魚生活

第二十八條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8樓:匿名使用者

此項為法律條文中常見的「兜底條款」,是涵蓋了無法全面列舉或不能全面列舉的各種其他情形,以便於在實際案件處理過程中對新發現、新事實可以援引該項條文,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9樓:楊百草

關於2023年10月2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的規定,此項為法律條文中常見的「兜底條款」,是涵蓋了無法全面列舉或不能全面列舉的各種其他情形,以便於在實際案件處理過程中對新發現、新事實可以援引該項條文,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審判。

如何適用高檢院新民事訴訟規則

10樓:鐵甲博士

一、需要明確的期限

1、申訴期限 新民訴法第209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三種情形,但沒有規定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具體期限。當事人在符合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的條件下,是否可無限期地行使申請權?2023年,最高法印發了《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在《紀要》中明確了「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後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後,檢察機關參照該《紀要》把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期限限定在二年。高檢院《辦案規則》和現行2023年版的《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範》對受理期限均未作規定。新民訴法頒佈後,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期限如何把握,是否還參照《紀要》執行?

另外,2023年民訴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新民訴法第205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新民訴法為保障法律關係的穩定將當事人的申請再審的時限縮短至六個月,檢察機關是否可以將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期限也明確為六個月。

2、審查期限 新民訴法第20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以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檢察機關在具體執行該條規定時還有三個問題需要明確。一是下級院提請抗訴的案件,審查時間該如何分配。

該條規定的期限是人民檢察院從受理當事人申請之日起算的全部審查期限,包括下級院提請上級院抗訴的案件,兩級檢察院審查期限的總和應在三個月以內。下級院提請抗訴的案件,受案檢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門、民行部門以及上級檢察院對總共三個月的審查時間該如何分配?二是對208條規定的「自行」發現的監督案件,審查期限是否有效。

209條規定的是檢察院對當事人申訴的審查期限,那麼對208條規定的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監督案件,有無審查期限?如何計算審查期限?三是2023年新版《檢察機關執法工作規範》第9.

31條與209條相矛盾,應予修改。2023年新版《檢察機關執法工作規範》第9.31條規定: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審查終結,並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支援監督申請的決定。此條執法工作規範與民訴法第209條規定的兩級檢察院審查期限的總和應在三個月以內相矛盾,應予修改。

二、「前置程式」的適用範圍

民訴法第20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209條的規定把當事人申請再審作為其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的前置程式。

檢察機關啟動監督程式,通說認為可分為依當事人申請和依職權監督兩類。民訴法第208條是從檢察機關「發現」(依職權)的角度作出的規定,第209條是從當事人「申請」(依申請)的角度作出的規定。208檢察機關的「發現」與209條當事人的「申請」有沒有交叉?

不同的理解將帶來截然不同的結論,關係到檢察機關啟動監督是否需要申請再審的前置程式。有觀點認為,當事人的申請是檢察機關發現監督案件的重要**,「發現」案件的途徑還包括檢察機關通過辦理其他案件、通過**報道發現等多種形式。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主要限於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損害「兩益」)和以違法犯罪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

但第208條僅規定的是調解書損害「兩益」時,檢察機關可依職權監督,對其他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沒有必須是損害「兩益」的條件限制。按照208條的規定,檢察機關依職權對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及損害「兩益」的調解的監督就不受第209條再審前置程式的限制。這樣就帶來一個問題,除當事人直接向檢察院申訴外,其他的案件**是否歸入依職權監督,是否受209條的限制。

舉個例子,若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當事人未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超過申請再審的期限而向國家權力機關申訴(控告),權力機關將案件轉檢察機關辦理,此時檢察院受理該案是按當事人申請還是按「發現」辦理,是否受「前置程式」的限制?

三、「正當理由」的設定是否「正當」

2023年「兩高」會籤的《關於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第4條規定,當事人對可以上訴的一審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提出申訴的,應當說明未提出上訴的理由;沒有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之後,檢察機關對一審生效裁判申請抗訴的受理一直嚴格控制在因有「正當理由」沒有上訴的範圍內,2023年新版《檢察機關執法工作規範》第9.5條第五款也明確地將該條列在檢察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中。

筆者認為,在新民訴法出臺前,該規定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檢察監督權而挑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程式安定性,避免當事人惡意以「抗訴」代替「上訴」,在沒有窮盡審判機關的救濟程式前「另闢蹊徑」。在實踐中,也確有當事人等著一審判決生效後到檢察機關申請抗訴,因此該規定在新法頒佈前具有現實意義。但在新民訴法實施後關於「正當理由」的規定已沒有法理和法律上的依據。

從法理而言,當事人在一審判決後是選擇通過上訴程式救濟還是通過再審程式救濟也是其自由處分訴權的表現。第209條對當事人申請檢察機關抗訴的前提條件就是要先向法院申請再審。此規定已防止了當事人濫用檢察監督權,當事人申請再審後已窮盡法院的救濟程式。

此時檢察機關再以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將導致當事人失去司法救濟的最後渠道。從法律而言,第20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向法院申請再審後,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該條並未限定是一審還是二審生效判決,也未要求一審生效判決還須未上訴的「正當理由」。

未上訴的生效判決不予受理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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