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鞍押最長期限是多久,刑事案件審判階段最長羈押期限多久?

2022-10-27 17:38:41 字數 5269 閱讀 4767

1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七個月,符合法律規定。具體刑事案件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

(一)強制措施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37天)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1天)(第117條)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89條)

統計:羈押期最長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 (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第154條)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第156條)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第157條)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第158條)

統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三)審查起訴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169條)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第171條)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第171條)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第177條)

統計:1.5個月+1個月+1個月+3個月=6.5個月

(四)審判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一審13個月+二審4個月共17個月)

1.普通程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計6個月。(第202條)

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最長期限還不一定。

首先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檢察院在此期間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批准逮捕後是偵查,偵查一般為2個月,經批准逮捕的上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這個可以延長2此。對於特殊案件可以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長,延長時間不確定。

偵查結束後移送審查,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期限1個月,可以退回兩次。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為1個月,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提起公訴後,法院也可以退回補充偵查,也是2次,每次一個月。

法院審理期限一般為1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個半月,經高階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在審理過程中會出現延期、中止審理的情況,也可能出現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情況,所以在審理階段的時間是不確定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確實兩次退補,就快到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案件審判階段最長羈押期限多久?

4樓:金果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沒有最長的規定,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

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5樓:上海紀亮律師

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分為一審和二審兩個階段

刑事案件一審最長羈押期限為6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從上述規定看,一般情況下審判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再延長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不包括檢察院補充偵查,如退還補充偵查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二審最長期限為4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從上述規定來看,二審一般為

2個月,可再延長

2個月,最長為

4個月。

回答滿意的話,請採納。

紀亮律師:18521035669,qq285771437

6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一審最長羈押期限為6個月

刑事案件最長羈押多長時間?

7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一審和二審最長的羈押期限為6個月+1個月+6個月+1個月+6個月+10天+3天+3天+1個月+4個月=25個月16天。

在沒有發回重審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最長的羈押期限大概為偵查階段8個月7天+審查起訴階段6個月15天+審判階段25個月16天,總共40個月8天。但實踐中地方法院延長時間的情況非常多見。

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

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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