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表現的定義,什麼是立功表現

2022-11-13 17:11:48 字數 4949 閱讀 5579

1樓:月月藍

〔釋義〕本條是關於犯罪分子立功表現的含義及其如何處罰的規定。是這次修改刑法新增加的內容。

對於立功的問題,原來的刑法沒有規定,這次修訂刑法,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犯罪分子的立功以及如何處罰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立功的物件是犯罪分子,這裡所說的犯罪分子是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是指犯罪分子被捉拿歸案以後,不僅要徹底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還主動揭發其他人的犯罪行為。這是立功的一種表現形式。

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查證屬實」是指必須經過司法機關查證以後,證明犯罪分子揭發的情況確實屬實。如果經過查證,犯罪分子揭發的情況,不是事實或者無法證明或者不屬於犯罪行為,那麼也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立功表現的另一表現形式是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所謂提供重要線索,是指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重要犯罪線索,即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這種提供必須是自己知道的,是實事求是的,不能是編造的線索。

使案件得以偵破,是指司法機關根據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查清了犯罪事實,偵破了案件。

根據本條規定,對於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相對於一般立功表現而言,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重大犯罪行為,如揭發了一個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或者因提供了犯罪的重要線索,才能使一個重大犯罪案件得以偵破。對於多次立功的,也應認為是重大立功表現。

第二款是關於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如何處罰的規定。對於又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本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本款規定與對自首犯的處罰相比有很大的區別,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不能免除處罰。

只有對犯罪較輕的,才「可以」免除處罰。而對於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無論罪輕、罪重,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一規定是鼓勵犯罪分子立大功,爭取更寬大的處理,同時有利於更有力的打擊各類犯罪。

我是這麼理解的:立功的物件是犯罪分子,他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必須經過查證屬實;二是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2樓:喬麗雅

立功表現主要有: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3樓:楹庭專業企業拆遷律師

什麼是重大立功?及重大立功表現的判定標準!

什麼是立功表現

4樓:說了你會懂麼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後,在主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同時,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使案件得以偵破的行為,可視為立功。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

所稱「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5樓:無訟

刑罰執行期間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總之,所謂立功即是一種對國家和社會有益的行為,上述所列的各種立功表現是各自相對獨立的,即罪犯只要作出其中一種即可認為具有立功表現而可以獲減刑獎勵。

關於立功表現,這裡有幾個問題應予明確:第一是立功表現是否以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為前提 也就是說如果不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確有立功表現的,可否減刑 我們認為,一般情況下立功表現常以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為其前提,但遵守監規、按受教育改造並非是立功表現的必要條件,在這方面立法者側重於注重罪犯的客觀行為表現及其客觀有效性,因此,只要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具有立功表現的,就可以減刑。有立功表現的人通常以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為前提的,但也不排除沒有這種前提的立功表現。

正因為如此,刑法規定「可以」減刑。

第二個問題是立功表現是否必須以有悔罪為前提。對於這個問題法學界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是肯定說,即認為立功除有相應的客觀外在表現外,主觀上必須有真誠悔罪的態度,如果單純有立功行為而主觀上並無悔罪心理,也構不成立功;另一種是否定說,認為犯罪的情況是千差萬別的,犯罪分子的立功與悔改也有不相一致的地方,即悔改的罪犯未必有立功表現,有立功表現的罪犯也未必就一定悔改。

我贊同後一種見解,因為這樣理解是符合刑事立法原意和相關刑事政策的。雖然一般說來,立功常是在悔罪思想支配下產生的突出表現,但現實生活是複雜多樣的,有些平常表現一般的罪犯完全可能在一些關鍵時刻,基於尚未泯滅的良知挺身而出為保護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捨生忘死,對於這些罪犯,雖然應注意到他們尚未完全徹底悔改的實際情況,但也應注意到通過其行為表現出來的人身危險性的減小,以及其善行感染他人而減少他人的再犯可能性的情況,同時,對這樣的罪犯予以獎勵、適用減刑,不但可以調動其本人加速改造的積極性,而且還起到教育激勵其他罪犯積極改造,爭取立功的積極作用,這無疑是符合刑罰執行政策的。

重大立功表現有哪些

刑罰執行制度上的重大立功是指罪犯的刑罰執行期間作出的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行為,是「應當減刑」的根本性要件。「重大立功表現」作為「應當減刑」的根本要件有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起初「重大立功表現」是作為對有期徒刑犯減刑幅度予以例外寬大的一個條件。

2023年新修訂的《刑法》對這一規定予以了確認,並把作為「應當減刑」的根本性條件的「重大立功表現」之適用擴充套件至管制犯、拘役犯等。

關於「重大立功表現」這裡尚有二個問題需要予以明確。第一是如何理解「重大」,我認為,「重大立功表現」與「立功表現」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程度方面,即罪犯所為的有利於國家和社會行為的有益性程度不同,前者遠遠高於後者,其是重大顯著的,是一般的犯罪分子所不能及的,或者非下一番努力所不能達到的,例如刑法明確的「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或「檢舉監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這裡「重大」的標準筆者以為可以參照2023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量刑制度方面的「重大立功」認定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罪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不能將「重大立功表現」泛化為一般的犯罪分子稍加努力即可達到的行為表現。

第二個問題是「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必須以罪犯具備「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這一基本條件為前提,對此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肯定說認為「重大立功表現」不同於「立功表現」,一個罪犯應當減刑的首要條件必須是認真遵守監規、按受教育改造,所以僅有重大立功表現並不構成必須給予減刑的充分條件。否定說認為正如「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並非「立功表現」的必要前提一樣,其也不是「重大立功表現」的必要前提,具有法律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就能構成「應當減刑」的充分條件。

這裡還需思考的是在新的歷史時期監獄執行刑罰首要的任務是「改造思想」還是「矯正行為」的問題,我認為,改造思想是一輩子的事,對罪犯而言僅靠有限的刑期不可能完成,要求監獄機關一家承擔也勉為其難,況且法律規範的是人的行為而非思想,也就是說,監獄的首要任務或價值取向首先在於矯正罪犯的行為而非改造罪犯思想,故使罪犯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能做到按照社會行為準則從事各項活動也就可以認為達到了改造罪犯的目的。當然,我們強調矯正行為的重要性並非完全否定改造思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能夠既達到改造了思想又矯正了行為當然是最佳目標,然而其僅是理想化的目標,現實並非總是如此,這就要求我們有一個側重或首要價值取向問題。正確處理好這個問題無疑使雖無悔改但有立功甚至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可否或應否減刑疑問迎刃而解。

6樓:匿名使用者

立功表現主要有: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直接減為有期徒刑,經過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有無最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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