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關房屋結構的法律問題,問一個有關房屋結構的法律問題

2022-12-22 20:36:23 字數 6198 閱讀 4749

1樓:藍鬍子伯伯

那棟房子一共有幾層?天井的井蓋蓋在什麼位置,是否是觸及支柱、屋頂、樑、柱、外牆、承重牆上?根據物權法76條的規定有些改建、重建業主不能擅自決定,要經過大多數業主的同意。

但是從你的問題中,我無法判定,該天井是否屬於業主共有,還是屬於其專有。你要說清楚房屋的大概情況,如果屬於76條的規定,你可以起訴他,排除妨害,或者主張撤銷其行為。但是我現在無法給予你正確的答案。

其次是保證書的責任,你讓他寫保證無非是怕你家被盜,是嗎?他的保證沒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由於他的行為給你造成損失,他無需承擔責任,侵權法的替代責任都是法定的,即只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情況,實際侵權主體和承擔責任的主體才會有所區別。

2樓:谷勇

你所提出的保證書,即使簽了,也不會有什麼效果,因為如果發生被盜等事故,責任問題也不能解決你的索賠。你可以要求他承擔你家安裝防盜窗的費用,還是比較現實的。

房屋主體結構的法律定義?

3樓:

房屋主體結構的法律定義: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擴充套件資料

房屋主體結構型別

一般多層和高層房屋結構體系分為:混合結構、框架結構、剪力牆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框架-筒體結構、筒中筒和多束筒結構、巨框框架結構、以及其他型別結構。

1、混合結構

混合結構是多層民用房屋中最常用的一種結構形式。其形式是指牆體、基礎等豎向構件均採用砌體結構,而樓蓋、屋蓋等水平構件則採用鋼筋混凝土樑板結構。

2、框架結構

用鋼筋混凝土樑和柱進行有機結合,形成框架,構成結構的受力和傳力體系,通常鋼筋混凝土樑柱剛接,承受豎向、水平荷載,這種結構稱為框架結構體系。

3、剪力牆結構

鋼筋混凝土縱牆與樓蓋剛接,能承受很大的豎向、水平荷載的結構剪力牆結構

4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主體結構的法律界定,主體結構要具備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用以承受建築物上的各種負載,建築物主體結構可以由一種或者多種材料構成。建築物的主體工程是建築物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房屋主體結構的法律界定

房屋的主體結構是指在房屋建築中,由若干構件連線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間體系。

主體結構要具備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用以承受建築物上的各種負載,建築物主體結構可以由一種或者多種材料構成。建築物的主體工程是建築物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於《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中所稱的「房屋主體結構」問題,我們認為應作廣義理解,作為一個完整的房屋建築工程,它既應包括房屋地下隱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應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就是說地下與地上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

根據建築法的規定房屋建築工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部分。本條中未將各部分進行詳細列舉,一是考慮與《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中的提法相一致,再就是考慮到建築法中對此亦有具體的規定。

所以在適用本條規定時,一定要全面理解其含義。

建築法第六十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地基基礎工程中的地基,是指支承由基礎傳遞的上部結構負載的土體或巖體。為保證建築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首先要求地基在荷載作用下不致產生破壞,其次組成地基的地層因某些原因產生的變形不能過大,否則將會使建築物遭到破壞,無法滿足使用要求。

建築物的基礎工程,是指結構所承受的各種分用傳遞到地基上的結構組成部分。它是建築物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築物的基礎可以按照基礎埋置深度、建築材料、基礎變形特徵和結構形式進行分類。

從以上可看出,建築物的地基基礎在建築物整體構造中起到的重要作用。關於屋面防水工程,是指建築物的屋頂、牆壁以及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等均防止出現漏水的工程。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樓面工程,門窗工程等。

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主要指電氣的線路、開關、電錶的安裝,電氣照明器具的安裝,給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裝等。供熱、供冷系統工程,包括暖氣裝置、**空調裝置等的安裝工程。

5樓:匿名使用者

對房屋主體結構的一種比較權威的定義:

房屋的主體結構:指在房屋建築中,由若干構件連線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間體系。主體結構要具備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用以承受建築物上的各種負載,如:

地基、承重牆等,建築物主體結構可以由一種或者多種材料構成。

但具體應用到實踐中,分清一棟房屋的哪些部分屬於主體結構,哪些部分不屬於主體結構,需要根據建築物的不同結構進行區分,主體結構主要包括地基、屋面和承重牆。地基、屋面比較好確認,難以確認的是承重牆,承重牆依據房屋的建築結構形式區別很大,現在常見的建築結構形式主要有磚混結構、框架結構和剪力牆結構等。

6樓:好心情站

房屋的主體結構是指在房屋建築中,由若干構件連線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間體系。主體結構要具備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用以承受建築物上的各種負載,如:地基、承重牆等,建築物主體結構可以由一種或者多種材料構成。

一般多層和高層房屋結構體系分為:混合結構、框架結構、剪力牆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框架-筒體結構、筒中筒和多束筒結構、巨框框架結構、以及其他型別結構。

7樓:御·夜迦

具體看一下《物權法》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第七章【相鄰關係】和第八章【共有】的內容吧

一個關於房屋結構的疑問

8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不是樑圖,所以看不出來樑系是否有問題。

看樣子應該是砌體結構。看起來沒有大問題。

關於違建房屋的法律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這個房子 通過租住人找房主是一個可能的辦法其次 城建的說法是錯誤的

但是對於找不到房主的情況 相關部門應該進行一段時間的拆除公示後 才能進行拆除

現實當中對於違章房屋的拆除問題 相關部門存在比較嚴重的行政不作為再次 如果打官司 具體看律師個人的收費

我就是律師 不同的律師收費是不一樣的 差異也是很大的大律師自然要比小律師收費貴

就你的案件而言 費用從幾千到幾萬元 都是一個合理的範圍這個案件如果想通過訴訟達到你想要的效果 拆除房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10樓:匿名使用者

城建說的也不無道理,但是,既然是違建還給你家吃水造成了困難,城建部門應該積極的找到房東,並解決。我看城建拆人家大型違建的時候怎麼那麼積極啊? 如果打官司的話,這種民事官司不會花多少錢,你肯定是勝訴,勝訴的話那你就不用花錢。

我的回答只能給你參考,你也可以看一下08-09拆遷法。

既然城建找到房東,房東不接單子,那也可以強制拆除的。 我們這邊強拆的時候老百姓跟城建對抗也沒用。

11樓:super賽亞陽

既然城建認定違建,並開了單子,就應該盡力找到房主,如果找不到,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門尋求幫助,由房屋管理部門管理,強制 拆除。

按照法律規定,任何的住宅建築都必須事先獲得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違建房就是指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所轄部門批准的建築。

關於城市違建房的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有利於對本市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進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據《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規劃條例》)和《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房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屬違反《公房條例》的搭建(以下簡稱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

(一)在陽臺上搭設的封閉性或區域性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天井中搭設的封閉性或區域性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條 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築物;

(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於房屋外牆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佔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條 佔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經公安部門、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雖經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章建築,由公安部門處理或由公安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及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在晒臺上搭建的區域性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在晒臺上建造的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建築,由房屋管理部門查實後移送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加層,屬嚴重防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章建築,屬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築: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內建造的;

(二)利用建築物之間的間隙或突出建築物之外懸空建造的;

(三)建築物、構築物超過原建築承重結構負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地下管線)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經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按《公房條例》和《規則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報經區(縣)人民**批准,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行使處理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部分職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在委託許可權內以主管部門名義行使職權。

第十條 在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中,區(縣)兩個以上主管部門發生職責許可權爭議時,由區(縣)人民**指定有關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區(縣)人民**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應限期拆除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沒收。

第十二條 對於違章搭建、違章建築,依法必須限期改正、拆除或沒收的,不得僅用罰款代替。

第十三條 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違章搭建,參照《公房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對正在施工的違章建築,有關主管部門一經發現,應責令其立即停工;不聽勸阻,繼續施工的,可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五條 對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築,由區(縣)人民**組織規劃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按下列程式予以拆除:

(一)規劃管理部門依職權調查取證,查清違章建築的事實;

(二)規劃管理部門向當事人發出限期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書。其中對成片違章建築,先由區(縣)人民**發出統一整治的通告。當事人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由區(縣)人民**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十六條 證明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證據:

(一)舉報或要求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信件或陳述筆錄;

(二)對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查勘筆錄、**或錄影等;

(三)詢問相鄰人及其他人的調查筆錄;

(四)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行為人的陳述筆錄;

(五)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其他證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他人妨礙、阻撓執法人員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強制拆除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所支出的人工費、垃圾清運費等,主管部門應作出由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行為人承擔費用的行政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作出決定的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單位承攬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其主管部門應對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負責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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