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法律諮詢,建築合同法律諮詢

2022-12-23 09:46:26 字數 5177 閱讀 4108

1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您看如下法條 具體細節 建議您委託當地律師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樓:冠達所張律師

首先要看對方是否有資質?二、合同上約定有關安全生產條款

三、在合同上約定好責任劃分;四、工程款支付情況;五、違約責任。具體的建議你找個專業的律師幫你擬定一份或者審查一下對你比較有保障。

3樓:仰枋澤

工g程轉包存在很大d風1險,一v定要籤合同的,因為8你爸爸的朋友q在老闆那裡拿到工s程的時候一z定是有合同的,合同中7也q會規定此工x程是否允5許分5包、轉包。若不c允2許,這種轉包的行為7就是違法的,屆時這個o朋友u一b走了g之q,你們連一k個u證明都沒有。如果你爸爸和他朋友v之i間能簽訂6一w個k協議,萬v一e發生糾紛,至少0可以4理清責任,即使不c能順利拿到工s程款,至少6也n可以4證明一v種債權債務關係,訴訟也s有了i依據。

若你爸爸的朋友v那邊堅持不r與x你們簽訂3轉包合同,那就注意保留各種證據,比1如你爸爸在建材市場購買、租賃的收據、證明,以5及h建造圖紙、施工q記錄等等,必要時候做一u些錄音或錄影作為3證據。i攀

4樓:鄭州大華律師

你找的施工隊 是否有資質的要求,如果施工方有資質的話,在合同上約定有關安全生產條款,由施工方自己承擔。如果施工方沒有資質的情形下,怎麼約定你都是連帶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合同最重要的就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還有就是違約責任的規定,建議最好委託律師**。

縱橫法律網 鍾晶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不支付款項的違約責任要具體

縱橫法律網 金志剛律師

建築合同法律諮詢 50

7樓:永世回眸

個人認為可以理解為按整個完成工程量的65%支付.

因為合同約定一層以下承包人施工,發包人暫不支付進度款,這也就意味著承包人在一層以下(含第一層)是需要墊資的.

合同接著又約定,"二層結構開始發包人每月按經發包人稽核的已完工程量造價的65%支付進度款",也就是指從二層施工開始,發包人開始支付進度款,而且該進度款是按照其稽核的已完工程量造價來付款,已完成的工程量當然包括二層以下了,因為二層以下也是承包人施工的,不可能已完工程只有二層以上,那豈不是空中樓閣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8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本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援,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援。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是否有效

9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本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援,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援。

10樓:匿名使用者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發文字號】為法釋[2004]14號,【釋出日期】為2023年10月25日,【實施日期】為2023年1月1日。

2、該解釋目前仍然有效,最高院未頒佈新的關於建設工程糾紛的司法解釋予以替代,在清理無效法規、司法解釋時也未將該解釋列入。目前該解釋仍然是司法機構處理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依據。

3、最高院正在草擬、討論《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長關麗就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的進度及主要內容作了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已初步擬定了《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的討論稿。

關麗法官就以下問題作了詳細介紹: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問題

《司法解釋(二)》已經傳遞出強烈的資訊,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規定將沿襲《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爭論後,對於有關違反資質管理的規定,最高院一致意見認為,建設工程領域有關資質規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實際上是為了保障工程質量,從這個角度來說,違反資質管理的規定仍然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對於有關招投標的規定,《招投標法》開篇亦明確表明其立法宗旨及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利益及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性。

所以認為違反招投標的規定也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問題,《司法解釋(二)》基本沿襲了《司法解釋(一)》的觀點。但是,在行政管理方面,我國正在吸收國外經驗以減少審批環節、下放審批權力,關於企業資質的行政管理未來可能會取消。

《司法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2)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

優先受償權問題備受業界關注,在本次司法解釋中的地位亦十分重要,就該問題存在爭議較多的有以下幾點: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適用,關麗法官認為如果將無效合同排除在外,牽涉面將很廣;第二,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關法官認為,並非一定要在司法解釋中明確其性質,可以僅規定為價款優先受償權,只要立法目的是一致的,能夠保證工程價款債權的實現即可;第三,優先受償權的主體。關麗法官認為,優先權的權利範圍應當很窄,如果把權利放的很寬,在實踐中可能在操作中增加負擔;第四,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相關問題。

關麗法官認為,行使條件問題應當從經濟角度出發,思考是否有利於經濟利益最大化,是否有利於行業發展,具體應當如何構建相關制度仍有待思考。

《司法解釋(一)》無相應條款約定,預計在《司法解釋(二)》中,增加工程價款優先權的解釋規定。

(3)司法鑑定問題

關麗法官的觀點基本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法院啟動鑑定程式不規範;第二,鑑定範圍確定不準確,導致鑑定結果不僅沒有平息紛爭,而且增加矛盾;第三,鑑定報告稽核問題,由於鑑定報告具有很強專業性,法官往往難以識別鑑定報告中存在的問題;第四,鑑定部門的管理混亂,監管缺失,相關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鑑定報告程式上存在瑕疵,由此影響鑑定報告的效力。在《司法解釋(二)》中,關麗法官也希望能從制度構建上解決這個問題,但由於現實中相關行政部門並無加強監管力度的傾向,制度能否落實仍令人擔憂。

《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鑑定合格的,鑑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援。

《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鑑定,但爭議事實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鑑定的除外。

(4)、財產返還問題

《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法院應予以支援。對於該條款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合同價款,參照的是工程造價的計價方法和標準;二是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如何參照合同約定,是否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是否具備參照要件;三是確定工程造價數額,是否要考慮當事人過錯。從審判實踐來看,基本原則是按照雙方真實合意、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參照來結算工程價款。

至於當事人的過錯是否要考慮,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後,常態都會產生因履行無效合同而導致損失,關麗法官認為,返還財產是折價補償的一種方式,應當沒有雙方當事人過錯的認定餘地。工程施工合同中當事人過錯可以放在損失賠償中考慮,由雙方當事人依照過錯的原則來進行分擔。

《司法解釋(一)》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5)損失賠償問題

損失賠償是在合同無效後用於平衡當事人利益失衡的構想。主要解決如何在合同認定無效後,平衡當事人利益關係。

《司法解釋(一)》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6)實際施工人保護問題

《司法解釋(二)》欲將《司法解釋(一)》第26條刪除,即將不再對實際施工人進行特殊保護。關麗法官認為,《司法解釋(一)》中的規定是為了配合國家保護農民工解決三角債等政策,現在歷史使命已經完成,但此後實際施工人的工資如何保護,仍然有待思考。

《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7)合作開發責任問題

合作開發房地產的雙方,對工程價款債務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本問題目前仍存在很大爭議,無任何傾向性,因此可能《司法解釋(二)》仍很難做出明確規定。

《司法解釋(一)》中未進行明確界定,《司法解釋(二)》預計仍不會做出明確規定。

期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的進一步完善,同時,有效建設工程行業規範發展。

合同法律問題,合同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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