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摩托車要分割嗎 算是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嗎

2023-01-06 06:16:42 字數 6242 閱讀 6355

1樓:紅南山

這車要是在你們婚後所購買 那就算是你們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 那麼 在離婚的時候 如果對方不計較這 那麼 就是你的 如果計較 你們可以進行協商 她給你錢或者你給她前.!

2樓:匿名使用者

我暈,可以啊,不能分割的,你可以選擇其他方式啊。要是這個車很重要,你可以給他一半錢。或者說別的等價東西給對方一個嘛。

嗯兩萬多塊錢的東西,也應該像我所說的那種方式。主要還是看對方是不是非常想要這份了。

3樓:匿名使用者

看是婚前婚後的財產了,婚前的就不用,婚後一起買的那就要分割,要是婚後的話那你就折舊**的一半給些錢就好了,別把關係鬧得太僵了會對你沒好處的。

4樓:

婚後財產不論誰使用,都應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心愛之物不墾割捨也是常情。

5樓:驢俠客

普通的舊摩托不值幾個錢,估個價給另一方一點也沒什麼

如果是婚後財產就一定要分,有協議另算。。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應該算家庭財產,要進行分割的

7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如果超過八年 那個摩托車應該算你們夫妻共同財產的 你們應該平分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財產一般都是要分的

9樓:專用車輛

結婚幾年了啊?算夫妻共同財產的。

10樓:夫妻生活小百科

夫妻一場,何必斤斤計較呢

價值較大的一方專用生活用品能否認定為共同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包括: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可知,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個人財產,但法律並未明確列舉哪些是「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這給審判實踐帶來很大問題,尤其是價值較大的個人專用生活用品。

第一種意見認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個人專用性,仍應當歸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該物時的意願。

況且,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多數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有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 第二種意見認為,依照現實生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是指夫妻各自日常生活、職業所需的專用物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使用的衣服、書籍、首飾等。但婚後購置的貴重首飾,一方因其職業所必須的價值較大的物品,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生活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也應視為共同財產。

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但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以為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且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如貴重的首飾等,即使為一方專用,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理由之一,將價值較大的個人專用生活用品定性為個人財產,顯失公平。

雖然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具有個人專用性,可能夫妻雙方在購買該物時是自願的,但也兼具投資的性質。並且,筆者不同意第一種觀點中所說的夫妻雙方一般都有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的說法,以偏概全。從實踐來看,夫妻雙方人生觀、價值觀、審美觀等的不同,導致他們的生活要求不一樣,因而,各方購買的專用生活用品的價值大小則不一樣。

只要夫妻一方擁有價值較大的專用生活用品,另一方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數額肯定會減少,顯然是不公平的。 理由之二,將價值較大的個人專用生活用品定性為個人財產,不符合婚姻法原本的立法意圖。「個人專用生活用品」具有兩種性質:

一是個人專用性,僅供男方或女方一方使用;二是生活專用性,僅供一般的日常生活所需。這就限定了價值相當或較小的生活用品。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對於另一方來說沒有使用的合理性,因此法律才加以規定。

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乃至意識形態的轉變,暴露出很多問題,立法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夫妻任何一方都或多或少地有自己的專用生活用品,但雙方專用生活用品的價值肯定不同,並且經常出現價值懸殊的現象,確定那些物品是歸夫妻一方專用的物品,應視其財產價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況,不能只考慮該物品歸誰使用。因此,筆者認為,任何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個人生活專用品,仍應作為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不過在分割這類財產時,可以由生活用品的專用方向另一方補償相當於專用生活用品價值一半的資產。

國家有沒有法律規定離婚了個人物品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2樓:龍城趙

你說的個人物品要明確它的概念。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是有的。可以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個人物品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依據為《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的規定。

14樓:何妨把酒

瞎說一下啊,但是國家有沒有規定,個人物品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不對,然後就是能不能證明你你的客人物品是一分錢以前買的,所以這是個很麻煩的問題,那你這樣的生活是不是很累呀?離婚了有哪些財產,而且你的個人物品也不可能你家南方會引發要要呀。

15樓:匿名使用者

那得看什麼物品了?如果是結婚前的物品可能不屬於吧!這個問題應該諮詢一下律師的好

一方獎勵的財產,或使用權離婚時能分割嗎。

16樓:曰法三章

答案:獎金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7樓:奇農嘉嘉普

規定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獎金工資收入或房產等,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不管這些財產登記人是夫妻倆哪一方,都屬於婚後取得共有財產。在離婚時需要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分割分配,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8樓:水月風情

這是屬於個人財產

不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

所以不用分割

這個在婚姻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離婚的時候財產都要平分嗎?

19樓:問法網姜律師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律師提供以下法律意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時你們的共同財產,由你們平均分配,如果是婚前財產,除非你們由特別的約定,則屬於你們個人財產。

您說的這種情況,應該屬於您的個人財產。

下面給您提供一個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範圍情況:

一、 以下財產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 一方的婚前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存款、購買的房屋、汽車;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二、以下財產應為夫妻共同所有:(均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

1、 雙方工資、獎金所得;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

5、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例如一方婚前購買的**,婚後拋售所得的增值部份;

6、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 夫妻一方名下的**、債券、投資**份額;

9、 夫或妻一方在****、合夥企業有出資額,或是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

10、 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11、 發放到軍人名下復員費、自主轉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結婚年數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12、夫妻共同債權或其它短期收益。

還有一些婚姻法中未提到的特別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為一方購置的保險,若受益人為夫或妻一方,應根據保險類別有所區別,如果是投資型的,其收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風險防範或救濟性質,保險利益則應視為一方個人財產;夫妻雙方為子女購買的保險,若受益人為孩子,則該保險利益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是由監護人來管理這個保險利益,離婚後也同樣如此,誰是孩子的監護人,誰有權利掌管這部分保險利益。

(2)信託財產和信託利益。夫妻雙方在婚後可能將重要的財產委託信託機構進行信託,由於信託行為產生的收益要看委託人進行委託時指定的受益人,若受益人為委託人自己,那麼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受益人為子女或第三人,則應當視為他人財產,不納入到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3) **期權。這是一種新型家庭財產的表現形式。對於**期權的凼義,簡單的說是:

若夫妻一方在上市企業裡工作,公司為鼓勵員工,給予員工在一定期限內以某一預定**購買一定數量未來時間的公司**的權利。那麼員工在購買這個權利後可以在行權期內行權,從而獲得一種收益。也就是授予價和行權價的差價。

8.探望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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