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以後忘帶走家裡的古董,幾年後回來能不能要回來

2023-01-18 02:40:48 字數 6529 閱讀 7477

1樓:pk噶本落寞

如果是在你賣房以後,而且是很多年之後才想起來這件事情的話,我覺得你既然回來了你也是要不回來的,無論是什麼原因,因為你已經沒有辦法證明這件東西是你的吧。

2樓:匿名使用者

是你都說不清楚古董到底是誰的了

3樓:數碼百達通

來說是可以要回來的,這是屬於你的財產,應該是可以處理的,但是要和當事人進行協商處理。

4樓:禍禍家

你在賣這個房子的時候,只是把房子賣給了對方,但是房子裡邊其他的東西仍然是屬於你的,所以如果你可以證明,本來這個古董是你們家的,你是可以要回來的。

5樓:品法留白

如何證明古董是你的是個關鍵點。

除非對方認可,否則要回來很困難了。

6樓:大福姑娘

這種情況下是沒有辦法要回來的,畢竟你是和房子一起賣給對方了。就屬於對方了。

7樓:匿名使用者

很可能要不回來了,你說你沒拿走你的東西,他如果說沒看見咋辦,有沒啥證據,如果是好心人也許會給你。

8樓:閃衍

如果是買房子的人不承認,並且你沒有證人證據等等,說明你有古董沒有帶走,很難再要回來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性不大,除非一開始有協議說這些請現在的房主代保管

10樓:折琛

賣房以後忘帶走家裡的古董今後回來能不能要回來了?呆了這麼多年要回來是不可能的

父親有無權利賣房

11樓:醉生夢豬

沒有權利獨自處理,分割要看土地證上記載的人數和名字

現在賣房是否要經過家庭其他成員的同意

12樓:

這個你不同意也沒辦法,房子產權不是你的,是你父親和母親共有的。只要他們兩個願意就好了。如果你現在不願意將戶口遷出去,一年後會強行遷出的。

因為房子產權已經不屬於你們。國家規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取得你同意,只要你母親同意就能賣!

14樓:天淵裡的雷

房產證上產權人的配偶(也就是你母親)同意,房子就可以**,你再反對也沒用,法律不支援。

別的地方的規定我不知道,北京的是等房子**半年後,如果你還沒有地方落戶,那麼你的戶口直接從房子裡遷出,落到房子所在的街道。

如果賣房子必須要戶主簽字才能買嗎?其他家庭成員可以嗎?

15樓:月光一族於

不允許房主之外的人做主賣房的,必須房主和其繼承人都到場,表態同意或者放棄繼承權,才能成交。

16樓:上海杜律師

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賣房子跟戶主是否簽字,沒有關係。

而是要看房產證上的產權人,必須所有的產權人同意。

希望以上回復對您有所幫助。

17樓:匿名使用者

看房產證上的名字,一個人的自己籤,多人共有的一起籤。

18樓:漠然虔誠

全體共有人 一致同意,

關於賣房子的法律問題

19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有效!《物權bai

法》第97條規du定,在處zhi

分共同共有財產時,經dao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是版必備的法權定要件,如果其中任何一共同共有人表示不同意該處分行為,則該處分行為無效。

可是這是家庭內部矛盾最好別上升到法律成面!

你們家現在這個情況再為這個發生點什麼就不好了!

為以後考慮沒錯你可以跟家裡人商量下可以把家裡值錢的東西抵押或者期房抵押了先換一筆資金就命。實在不夠我建議你賣了!

畢竟你還年輕還能賺錢爸爸就一個!現在不盡全力我怕你以後會後悔!

萬一哪天飛黃騰達了想起現在為了錢為了房不盡全力會奧會終身的你三思吧!成年人了要具體要怎麼做也不用人家教你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如果房子是你爸和你媽結婚後買的,那就是你爸和你媽共有的(婚姻法),如果也有你的名字那就是你三個人共有的(物權登記效力,物權法),共有房屋的處分一般要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物權法)。

21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上有你的名字,就等於那套房子是你們2人共有的,沒有你的簽字,是不可以過戶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想在法律層面發表意見,而是從情理一面來說話,你這人太狠了,不管怎樣你絕對不能放著你父親的生命不管,而是考慮自己,不管你的反對是否有效,你的做人已經有很大問題了!

23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過戶的時候,沒有你的簽名過不了。但是這個問題還是要家裡人商量商量來處理。

24樓:曲修輝律師

看份額,房產證的備註裡有寫份額嗎?

如果家庭成員對於賣房所得款的使用意見不統一,請問這錢能分嗎?

25樓:

如要離婚可分,分法比較複雜,可以參考三人分蛋糕的分法:

如果是兩個人分的話就是一人切成兩半,然後讓另一人選(你切我選)

下面討論三個人情況(假設為abc三人):這題關鍵是先讓一個人分掉一部分變為2人的情況

首先,a先從蛋糕中切出一塊a自己認為1/3大小的蛋糕

(1) 然後a問b這塊切下的蛋糕和b自己心裡認為的1/3比是大了還是小了,如果b覺得大了,那麼b就把a切下的這塊蛋糕切成自己認為的1/3大小;如果b認為a切的那塊比自己心目中認為的1/3小,那麼他很樂意讓a拿走這塊~~~~

接著如果b切了,那麼b再按照上述的過程問c: c要麼認為b那塊大了,他再切成自己心目中的1/3大小,然後他拿走 ; 要麼他認為b那塊小了,那麼他很樂意讓b拿走那塊(反正肯定會少一人)

(2) 如果a切後b無異議,a再按上述過程問c,a和c中總歸會有人分走這塊

最後剩下兩人按照兩人你分我選的原則分剩下的蛋糕

ps :開始a切下的那塊蛋糕(子體)中若有人不滿再切的話,切下的小部分歸入開始剩餘的那塊大蛋糕(母體)中,讓剩下的兩個人分~~~~

如果不離就別折騰了,還是大家商量著來吧。

26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是律師,也沒學過法律,只能從實際的社會角度幫你分析一下。

如果這套住房不是你們的唯一一套住房,那這個錢就屬於存款式的。怎麼分對你家的經濟應該沒有什麼大礙。

我猜想,你應該是這個「成年小孩」吧?

如果「成年小孩」有能力承擔與父母相同的家庭責任(比如說,有工作,成家了),那可以將錢三分三。三個人承擔相同的責任,也享受同樣的權利。

如果「成年小孩」的成年僅僅是十八週歲的話,我覺得應該考慮一下。

父母各有一半的權利支配這部分錢,至於孩子是否有可以得這部分錢(尤其是房款這樣一筆比較大的款項),應該由父母做決定。畢竟,這房子是怎麼來的呢?是誰創造的這個住房的財富?

如果還是生活在父母的庇護下,還需要父母支付生活的費用(包括零花錢,衣食住行等等),我覺得孩子不應分得。父母各佔一半就可以了。

27樓:

那要怎麼去看這個問題了。首先在法律上是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假如所有權人是父母其中一人,而且他倆又是夫妻(婚內),那麼賣房款就是他們的共有財產。受法律保護。

其次,所有權是她夫妻共有(雙方持有共有權證),賣房款還是他倆所有,至於怎麼分配,還是他倆事情。最後,就是關於孩子的問題,假如此房是兩方或三方共同出資購買,並且有證據證明,就應該按出資比例分配。假如這個已經成年的孩子沒有出資,那麼就沒有權利要這筆錢。

至於做父母的給不給這個已經成年的孩子錢,給多少,那就是憑父母的心思了。

如果是家庭投資,父母、孩子都可以出意見,人人平等,但決定權還是受法律保護的擁有者。

賣房家庭成員都簽字嗎

28樓:匿名使用者

賣房子跟家庭成員是否簽字,沒有關係。 而是要看房產證上的產權人,必須所有的產權人同意簽字。 希望以上回復對您有所幫助。

房產證上是父親的名字 現在父親要賣房子 ,母親不同意 身為子女可以提出異議嗎?

29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夫妻共同財產,他一個人無權買賣,只要你母親不同意就不能賣。子女只能做調節作用。

而且他有撫養義務,不能趕你們出門,如果這樣可以起訴他。

如果實在矛盾很深,必須走法律途徑,還是建議找個律師吧。

30樓:老爺孖

針對房產 沒有你母親的同意 你父親是不可以賣房子的(因為是共同財產)需要雙方的同意並簽字才可以變賣房產...或者可以去做公證!

針對趕出成年子女的問題 是有權利這麼做的!因為你已經是成年人了!

(現在有很多家庭的子女和父母斷絕關係)到公證處公證一下就可以了 這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公正!!!

願你們早日解決問題...

31樓:大連愛採購

首先對你現原在的生活狀況我表示同情與理解,以前見過很多這樣的家庭!

見意你去做幾件事情:

1、打**或者直接去律師事務所去了解這個事情你要的答案,他們是權威的。

2、你與你父親的關係從法律上是無遠不能分開的,不論是死著還是是活著,他做的不對,你也要對他有養老的義務

3、與父親好好談談,好合好離,不論怎麼樣我們都是父女關係的。他是剛脾氣,你們不要對著幹,他什麼都能幹得出來,所以你們這樣以仇人方式對待,我不認為你們會有一個完美的結果。

32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的 如果是婚後的 你母親不同意就賣不了 跟你們沒有太大關係 當然也沒有趕你們出門的權利了 這個問題還需要你們自己協調 找律師只是多出律師費 逼不得已在找 祝你們家庭幸福 那隻能法庭了

33樓:在看天做戲

我們家有個親戚的男人也和你說的一樣。 知道我們是怎麼做的嘛。 我們所有親戚朋友。

都和他斷絕了關係。 不會有人借錢給他。就連他的倆個兒子都把他當仇人一樣對待。

到現在都10年差不多了。時間也許可以淡忘。 如果你肯定能離開你父親。

而且淡忘你父親。 你就可以選擇全部人一起離開她 然後你和你的母親意義生活。 我相信 沒有他的日子會更好。

祝你好運

34樓:ai上黑夜

不知道做兒女的有沒有權利,但做為妻子絕對有權利,你父親如果是因為婚外情而鬧離婚,如果告到法院,他連房子都得不到的。

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無效嗎

35樓:匿名使用者

(一)除了一般公民,甚至是一些法律人士也誤認為未經夫妻雙方同意一方擅自賣房絕對無效,其理由如下: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雖然產權證上只登記有一人名字,但該房產為其婚後取得屬於共同財產,夫妻任何一方處分共同財產,必須經過另外一方的同意才可以。

據上可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購置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不管產權證上登記是夫或妻的名字,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夫妻雙方一般對房屋享有共有產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4.至於善意取得規則,因標的系不動產,不宜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5.不適用家事**制度。

家事**是指配偶一方本無**權,在與第三人就日常事務實施一定的法律行為時,推定享有**配偶行使權利的權利。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家庭對外發生法律關係時,可以由一方做主,夫妻中任何一方可以不經另一方的同意,而以家庭的名義對外發生法律關係,另一方對此則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均有權作出決定。」這是我國關於家事**制度的規定,但該規定將家事**僅限於日常生活需要,比如: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以家庭的名義購買家用電器、訂閱報紙、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等等,無限擴大家事**的範圍有可能損害夫妻人格的獨立性。

《民法通則》規定,在我國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唯有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說,夫妻作為一個整體不是一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夫或妻雖然結成了夫妻,但他們各自具有獨立的人格,非依法律的規定,不對外共同承擔法律責任。涉及到夫或妻賣房這一房地產交易的重大財產事項,不屬於「日常生活需要」,不適用家事**,需要經雙方同意。

由上可知,未經共有權人同意,擅自買賣房屋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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