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與複議,複議 複核以及申訴的區別與運用

2023-01-18 15:40:29 字數 5461 閱讀 8494

1樓:匿名使用者

申訴 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

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複議 是行政系統內部的行政救濟措施,內部監督的一種,只限於行政系

統內部。而申訴不是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是一種廣義的制度,

範圍更廣!

如何協調申訴程式與現有的複議程式和訴訟程式的關係。尤其是由於行政複議法與行政訴訟法對於某些時限的規定非常嚴格,***的行政法規不得突破或修改,因此給資訊委員會的申訴機制設計帶來許多困難。我們認為,在充分認識資訊委員會申訴機制重要作用的前提下,可以以三種模式處理它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關係。

需要預先說明的是,申訴決定在所有模式下均是一種不具法律執行力的諮詢性決定,並且給定了所有的申訴程式均能在一個月內完成的前提。

第一、三種救濟渠道並列,當事人選擇模式。在這種模式之下,當事人只要不服**機關執行本條例的決定,可以選擇三種救濟模式中的任何一種。這種模式下,有三種可能的結果:

a、如果當事人首先選擇複議,則因為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不服複議的起訴期間只有15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質上使得當事人不可能在訴訟之前再尋求申訴途徑。也就是說,當事人選擇複議,意味著自動放棄申訴機制。b、如果當事人首先選擇申訴,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與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的時限,申訴程式完成後當事人仍然有足夠的時間尋求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當然,當事人也可以放棄申請複議的權利,在申訴程式之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c、當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這種處理模式的好處是申訴程式與現行法律規定沒有實質性的衝突,容易設計,並且,模式的選擇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結果。

主要缺陷是在第二種結果下,如果經過申訴以後再申請複議,從理論上說有些不合理,是從準司法程式回到行政程式,會過於繁瑣。對於這種結果,作為行政法規,本條例也不能限制當事人的複議申請權。另一個缺陷是在第三種結果下,設立申訴程式的初衷無法實現,爭議未窮盡救濟渠道便湧到法院,使法院承受過大的壓力。

第二、複議、申訴程式前置,當事人從中選擇。這種模式下,當事人不服**機關執行本條例的決定,必須首先選擇複議或申訴程式,然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種模式可以避免出現第一種模式下的第三種結果,減輕法院的負擔。

並且,隨著申訴機制作用的發揮,會逐步替代行政複議機制,使申訴機制越來越具有獨立裁判所的雛形。當然,這種也仍然無法解決第一種模式下第二種結果所帶來的困難。這種模式的設計在法律上也不存在任何障礙。

第三、複議前置,申訴由當事人選擇。這種模式之下,實現了從行政到準司法再到司法的層次遞進,申訴是行政複議之後,行政訴訟之前的一個選擇性、諮詢性的救濟程式。對**機關的決定有異議首先必須起出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資訊委員會提出申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向資訊委員會提出申訴的,資訊委員會的意見是諮詢性的意見。如果對資訊委員會提出的建議,申請人不滿意或者**機關不執行的,則申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種模式的最大好處在於實現了救濟渠道的正向推進,但最大的障礙在於行政訴訟法第38條規定的不服複議提起訴訟的15天期間。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複議之後選擇申訴,必然造成起訴期間的耽誤,失去提起訴訟的權利。要解決這個法律障礙,除了修改行政訴訟法第38條之外,另一條途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將申訴程式作為行政訴訟法第40條所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予以明確,保證當事人經過申訴以後仍然享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2樓:

複議是行政系統內部的行政救濟措施,內部監督的一種,只限於行政系統內部。而申訴不是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是一種廣義的制度,範圍更廣!

複議和上訴、申訴的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判的行為。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或行政訴訟機關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申訴,指經檢察機關信訪部門審查處理後,移送到檢察機關申訴部門的申訴案件,包括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和不服法院刑事判決和裁定的申訴的案件。

自述指在法庭上的自我陳述。表達自己因為什麼發其訴訟,事件過程,個人的觀點,最後結論要求等。

對於仲裁機關的決定不滿者,在不想上訴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複議。

希望此解釋對你有幫助。

4樓:匿名使用者

通俗地講,起訴 就是打官司

上訴 就是你起訴後,對法院給你的結果不滿意,再往上告,再打官司申訴 原本起訴、上訴兩個程式走完之後就不能再繼續打官司了,(否則每天沒有別的事情,就是打官司了)但是法律很仁慈又給了一個救濟機會,所以申訴就是繼續再打官司。

申請複議 只和行政有關係,如果你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管進行復議,所謂複議就是在一次進行審查,審查的行為只是針對行政機關給你作出的行為,如果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可以起訴到法院。

所以說申請複議這塊還沒有到訴訟,沒有進入法院,但上述的起訴、上訴、申訴均在法院進行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複議是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做處的具體決定不服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提起的重新審查程式訴訟,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式審理案件的過程。

6樓:匿名使用者

上訴是判決後的法律程式,即二審的開始

申訴是所有審判結束後的程式。

複議是裁定後的程式,向有關機關申請的程式

複議、上訴、申訴的區別是什麼?

7樓:益忍尚兒

上訴是判決後的法律程式,即二審的開始

申訴是所有審判結束後的程式。

複議是裁定後的程式,向有關機關申請的程式

8樓:手機使用者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判的行為。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或行政訴訟機關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申訴,指經檢察機關信訪部門審查處理後,移送到檢察機關申訴部門的申訴案件,包括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和不服法院刑事判決和裁定的申訴的案件。

自述指在法庭上的自我陳述。表達自己因為什麼發其訴訟,事件過程,個人的觀點,最後結論要求等。

對於仲裁機關的決定不滿者,在不想上訴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複議。

希望此解釋對你有幫助。

複議、複核以及申訴的區別與運用

9樓:手機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中的「複議」、「複核」以及「申訴」

1、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迴避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2、司法機關對於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3、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的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4、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5、高階人民法院的複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提出申訴的主體一般不是司法機關。複核一般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文書進行稽核的行為。複議一般是對同一行為要求重新審查。

刑事訴訟法中的「複議」、「複核」以及「申訴」定義、區別與運用。 5

10樓:價投研報

三者的定義:

1、複議

指司法機關根據有關機關和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要求,對已作出的決定重新予以考慮,或重新審查處理。

2、複核

法院判處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式。在我國指高階人民法院對於判處死刑的案件做再一次的稽核。(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案件的稽核程式叫做核准)

3、申訴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

三者的區別:

1、三者的時間順序不同:

複核強調的是在某個決定作出以前,對該決定決定作出進一步的討論核實以提高決定的正確性;

複議強調的是對已經作出了決定的事項做再一次的評議和討論,確定原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是否符合事實;

申訴強調的是對某個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這一結果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2、三者面對的物件不同:

複核面對的特定物件是死刑案件;

複議和申訴面對的物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者的運用:

1、複議:

確認執法機關已對你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通俗說,就是執法機關已經向你送達具有決定性的法律文書,如:處罰決定書、強制措施通知書等。

撰寫行政複議申請書,提交時須一式三份。

蒐集複議所需材料,包括:個人身份證影印件(正反面均需影印)、營業執照影印件、法人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材料。部分人認為行政複議、訴訟舉證責任應該倒置,企業無需提供證據,這是錯誤觀念。

有力的證據可以幫你更快更好的解決行政糾紛。

到法定複議機關(一般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機關或者**)提交複議申請和相關材料。複議機關會在5日給予答覆是否受理。受理會有受理通知書,不受理則有不予受理通知書。

複議機關認為需要補充證據材料後才能作出決定的,還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必須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否則就會被視為放棄複議申請。

2、複核: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的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3、申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申訴狀與上訴狀有何區別,申訴狀與上訴狀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上訴狀bai,是民事 行 du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zhi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dao的第一審民內事 行政或刑事容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申訴狀亦稱 訴狀 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生效的...

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到底有什麼區別和聯絡呢

可以看一下行政訴訟與複議的範圍區別 1 複議選擇型 複議與訴訟銜接關係的原則。凡是屬於複議範圍又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案件,而法律 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屬於其他型別的,均應認為屬於此種。2 複議選擇兼終局型 在複議和訴訟之間自由選擇,但選擇複議後不得提起訴訟。包括 中國公民處境入境管理法 外國人入境處境...

營銷與銷售的區別以及戰略與戰術有什麼不同

營銷是經營和銷售,所以叫做營銷回答完畢。營銷是戰略性的,從企業整體出發對產品的長期的 戰略性的銷售策劃,它包括 市場調查,市場分析,產品定位,方式。等的具體東西,而銷售只是營銷的一個部分 一個步驟。戰略是指長期的 遠景的策略 計劃,是站在長期的角度去規劃。而戰術是對戰略具體操作策略,它也一般都是指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