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老公感情不好,請問離婚後我能得到我兒子嗎

2023-02-04 04:50:29 字數 1681 閱讀 1528

1樓:打溼了我的髮梢

感情不好?是由於什麼原因導致的呢,先想辦法穩住你們的婚姻,要知道,一個離婚女人是真的很難的,你愛你的兒子,看的出你的丈夫也很愛這個兒子,可不管這個兒子被哪方領走,都將再得不到父母給及的完整的愛。在單親家庭中長大的孩子會有很多的問題,幸福感指數也會很低,對您自身來說這也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最好就是先找出導致你們感情不好的原因,選擇合理的更有效的解決方法。當初是因為能走到一起,就說明兩人是有愛的,既然有愛,那就將愛的感覺找回來,將用來想如何得到兒子的精力用在維繫婚姻上,我相信您會更幸福。

2樓:y清風

孩子多大?

你有撫養能力嗎?

孩子願意跟誰?

這些主要原因都沒有說啊

3樓:努力畫畫的叮鐺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這裡的意思是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於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你的問題什麼也沒說,我只能把所有相關規定都給你了。你自己看看自己屬於哪一種情況吧。

4樓:中國紀念表網

要看個人經濟情況,能否撫養孩子,

誰對孩子會更有利於成長,

孩子的意願

這些都能影響到孩子跟誰的問題

5樓:愛在憲在時

1、孩子的意願

2、孩子可獲得的更好成長環境

這兩條基本就可以確定孩子的歸屬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難說 不過如果男方有過錯行為 或者沒有責任心 或者是撫養孩子條件的 你就有很大優勢了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半一半唄。你倆得協商。然後再看法院怎麼判

你好請問我跟我老公感情破裂了可他不願離婚我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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