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婚姻有糾紛,男方不讓我帶小孩去孃家,他這樣犯法嗎

2023-02-05 15:55:23 字數 5135 閱讀 2258

1樓:晨色健康

一、《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二、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地點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三、探望權是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進行探望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

四、你所說的情況,違法,而不是犯法。先協商,如不成,持法院離 婚判決書到法院起訴。如果沒有離婚,小孩屬於雙方共同撫養,在此前提下,法律並不調查夫妻內部的矛盾,建議當面諮詢當地律師!

2樓:

如果沒有離婚,小孩屬於雙方共同撫養,在此前提下,法律並不調查夫妻內部的矛盾,建議當面諮詢當地律師!

3樓:

看您現在的婚姻狀態是已經離婚還是沒離婚?若已經離婚就要看小孩的撫養權歸誰?當初離婚協議的條款如何才可判定是否對錯。

我的婚姻有糾紛 男方家庭不讓我帶小孩回孃家,我該怎樣做保護我做母親的權利

4樓:李建成律師

屬於家庭問題,如果不想離婚,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5樓:匿名使用者

1、孩子是夫妻共同的,和孩子在一起,是自己的權利,或者帶小孩回孃家,是正常的事。如果不行,就只好報警。

2、婚姻有糾紛 ,男方家庭不讓帶小孩回孃家,假如回孃家居住,值得考慮。孩子是夫妻共同的,和孩子在一起,是自己的權利,也是對方的權利,帶回孃家居住,也影響了對方的權利。

3、婚姻有糾紛,可以互相理解和溝通。如果婚姻走到了盡頭,就協商離婚。看孩子跟著誰。本著有利於孩子身心的發展著想。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因此,探望權是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進行探望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就先與對方協商,如協商不成,持法院離婚判決書到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夫妻沒有離婚,男方不讓女方看小孩是不是違法的?有法律依據嗎?

7樓:木木木子丶李

違法。離婚了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擴充套件資料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

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8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探望權是指父或母對與

不在身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實施聯絡、瞭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所享有的權利或者情感利益,婚姻法上所規定的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它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絡、會面、交流等權利。

上述規定的探望權人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盡了扶養義務的繼父母,與未成年人之間基於親屬法律關係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為探望權主體。探望權的內容是指權利人基於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語交流、短暫共同生活、遊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們相互接觸,交流感情,從精神上、心理上儘量減輕因父母的離婚而帶給未成年子女的傷害,讓未成年子女能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地成長,該權利具有如下特徵:

(一)權利主體的單一性。

由於探望權的物件是與父或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因此,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父或母單獨享有,而不是父母共同享有。這是由探望權的特定性所決定的,權利人不能允許他人使用其探望權,也不得轉讓、拋棄或繼承,探望權不可與權利人的人身分離。

(二)情感利益的特定性。

它是特定人之間的感情交流,如父與子女之間的情感利益,或者母與子女之間的情感利益,而且這種情感具有人的倫理性。

(三)精神利益非財產性。

探望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減輕傷害的功能,能滿足子女接受父母雙方關愛的需要,避免子女因缺乏父愛或母愛而變得自閉抑鬱,或者變成社會的問題少年。探望權具有這種從情感上得到支援、心理上得到滿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徵,使探望權從父母照顧權中分離出來,獨立成為親屬法上的一種特殊身份權。

現行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規定的現實意義。

這一條三款肯定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享有的探望權;尊重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自主協商性;並規定了對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的中止及恢復。這是在以前的婚姻法中沒有的,筆者認為,它的成文規定具有積極的意義:

1、符合父母子女身份和血緣關係。

夫妻關係與父母子女關係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兩種關係。夫妻關係是男女雙方自願結成的婚姻關係,依照法律程式而成立,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而解除;而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不能通過法律程式人為地進行解除。因此,離婚只能解除夫妻關係而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關係的身份和血緣關係。

父母子女之情,屬於天理人倫, 犢之心,渴望父母疼愛之意,人所共知。在法律上規定父母探視子女的權利,確屬必要。

2、易於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的調解解決。

以前,由於沒有探望權的規定,許多離婚雙方當事人怕孩子一旦隨對方生活,自己就再也看不見孩子了,所以堅決不肯放棄撫養權。而有了探望權規定後,「看孩子」有了保障,在離婚時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上就有了很大的商量餘地,從而有利於離婚案件的解決。

3、為探望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

長期以來,在審判實踐中存在探望方面的糾紛,出現問題後,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和執行上缺乏明文依據,致使許多這方面的糾紛處理得不及時、不到位,也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因此在法律上明確規定探望權,填補了這一法律空白,同時也有利於社會安定。

雖然有些人認為這一規定過於原則,應當具體化以便於操作。但筆者卻認為,作為基本法,特別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基本法,發條應以原則性規定為好,因為一是考慮到法律的穩定性,目前我國正處於改革發展時期,會不斷出現許多新事物、新情況,如果法律規定過於細化,則可能朝令夕改,令人心不穩;二是考慮婚姻家庭案件千差萬別,規定過於細化則可能機械而不合情理。特別關於探望權方面是初行規定,還需要在實踐中試行總結可操作經驗,因此,以規定原則為好,具體操作可由執法者不斷總結反饋,由最高院進行司法解釋。

9樓:匿名使用者

俄想問一下設有離婚能不能看孩孑法律上有啥規定

10樓:三隻松鼠

有的,就算離了也有權利看小孩的

沒到結婚年齡有個7個月的兒子 女方帶回孃家玩去了 現在女方決定和男方要分手孩子不給男方了犯法嗎?

由於鬧離婚,我帶著孩子回孃家已經快一年了,但男方不給孩子一分生活費到現在,我可以去申請法律援助哪些

11樓:民商法苑

不可以。他並沒有構成遺棄罪,你們的孩子也並沒有被遺棄。由於你們只是鬧離婚還沒離婚,那麼你不可以起訴要求他支付撫養費。

因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你用來養孩子的錢屬於共同財產,有他的一半。

12樓:

你離家出走為什麼要告男方遺棄罪?沒道理!

13樓:徐二山

不是幾天前就讓你去起訴的嗎。為什麼還在問。美女你到底是誰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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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30歲。有過段婚姻有個孩子跟著男方,現在耍了個男朋友他沒有結過婚。但是家庭條件也不是很好。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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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帶小孩有不對的地方,我好好的跟她說,我就跟我吵架,是這樣的人我怎麼還敢把小孩給她帶

其實老年人思想和現代人思想還是有很大差距的,溝通你是溝通不回下來的。但是換種別的方式來答溝通,打個比方說,她覺得小孩應該那樣,你覺得不對,你可以說讓小孩子自己來選擇,多給小孩子也要教育下,要是你直接跟你婆婆說,還會覺得你在挑刺,她也是為孩子好等等問題,你看能不能協調下時間,比如讓孩子跟婆婆不要待太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