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小孩撫養權9826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2023-02-07 22:40:43 字數 5776 閱讀 4437

1樓:jl滿譽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2023年12月29日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4日修正 同日公佈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2樓:hhh風雲

有穩定的收入,生活條件好的

3樓:oy夢

有穩定的收入,然後組織了新家庭的優先

離婚男方想要娃娃,應該具備那些條件

4樓:匿名使用者

提問者實質問的是關於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撫養權的歸屬沒有具體、明確的判定標準,實踐中主要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撫養權歸誰,主要依據一個原則,即「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

離婚訴訟中,法官一般從這幾個方面確定撫養權歸屬:

1、子女年齡。兩歲以內的幼兒,對母親的依賴性大,法院一般會判決隨母親共同生活;十歲以上的兒童,法院確定撫養權時,一般會徵求子女本人的意願。

2、生育能力。喪失生育能力的,法院也會考慮將子女判決歸其撫養。

3、經濟收入。良好的經濟能力為小孩健康成長提供雄厚的物質基礎,這也是一個重要方面。

文化水平、工作性質、個人品性、家庭責任感等因素,也對爭奪子女撫養權有重大影響。

綜上所述,離婚時男方想要娃娃的撫養權,必須能證明「更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並讓法官信服。

5樓:正商觀察者

首先,關於雙方離婚時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儘量本著以雙方協商為主。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

其次,如果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那麼就不是以任何一方的個人意志為轉移的了,因為法院必須本著對孩子有利的原則進行審判。當事人也可以根據法院的審判依據搜尋證據。以下是法院關於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審判依據:

以下是相關依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父親如果想要獲得孩子撫養權,需要什麼條件?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離婚案件中,子女扶養問題往往是處理案件時不可迴避的。在處理這一問題上,婚姻法充分的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處理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如果雙方都要孩子,法院會根據誰撫養更利於孩子的成長來判決,沒有得到撫養權的一方有探視權,也要履行撫養權,撫養費至少要給到孩子滿十八歲;如果十八歲以後孩子還繼續讀書,則撫養費可給可不給。

根據《婚姻法》的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規定的原則,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法律對這個問題有比較明確的法律規定

1、協議處理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隨哪方生活。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2、子女不足兩週歲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子女在兩週歲以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子女在十週歲以上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二、子女撫養權的變更

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於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係。

離婚後,非撫養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非撫養方應另行起訴。 出現如下情況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係之訴: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所以,當您的離婚子女現在的生活狀況不利於她或他的成長時,希望您能及時向您的律師諮詢,以法律手段解決變更撫養關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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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解疑

一、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離婚案件中,子女扶養問題往往是處理案件時不可迴避的。在處理這一問題上,婚姻法充分的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處理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如果雙方都要孩子,法院會根據誰撫養更利於孩子的成長來判決,沒有得到撫養權的一方有探視權,也要履行撫養權,撫養費至少要給到孩子滿十八歲;如果十八歲以後孩子還繼續讀書,則撫養費可給可不給。

根據《婚姻法》的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規定的原則,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法律對這個問題有比較明確的法律規定

1、協議處理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隨哪方生活。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2、子女不足兩週歲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子女在兩週歲以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子女在十週歲以上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二、子女撫養權的變更

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於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係。

離婚後,非撫養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非撫養方應另行起訴。 出現如下情況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係之訴: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所以,當您的離婚子女現在的生活狀況不利於她或他的成長時,希望您能及時向您的律師諮詢,以法律手段解決變更撫養關係問題。

如何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如何爭取小孩的撫養權,爭取孩子撫養權需要什麼條件?

回答1 多子女可在老人的意願下訂立贍養內容的協議,訂立贍養協議後子女根據贍養協議來履行贍養義務。對於多子女的家庭來說,簽訂贍養協議將會是避免贍養爭端的一種方式,子女在簽訂贍養協議後可根據贍養協議來履行,既滿足了多方的意願,也履行了贍養義務。2 無約定贍養協議的,多子女均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應平均承...

這種情況小孩撫養權怎麼判,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第一,孩子多大?不足兩歲,都是判給母親。第二,你說的都是經濟情況,不能代表你有扶養能力。扶養能力不僅僅只是說經濟好就行的。當然,女方的情況不如你。第三,你需要證明孩子跟你比跟她好。第四,去法院吧,法院才有權利判決。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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