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屬於民法和商法嗎

2023-02-22 23:45:29 字數 1618 閱讀 1195

1樓:君臣意啊

立法法屬於憲法法律,立法法的制定目的是規範立法活動,提高國家的立法質量,避免盲目立法,立法法有引領和推動作用,有利於保障社會主義的發展,貫徹依法治國的方針,在立法法中,有些事項的立法權只屬於法律,其它法律以外的規範不能行使該權利。

一、立法法屬於什麼法。

《立法法》屬於憲法法律的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是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二、立法法關於法律保留原則的規定。

法律保留,在《立法法》中稱為國家專屬立法權,指在多層次立法的國家中,有些立法事項的立法權只屬於法律,法律以外的其他規範,一律不得行使,其目的在於保證人民群眾對國家最重大問題的最後決策權,保障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公民的權利。我國2023年憲法已有規定。

憲法第62條第三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立法法是不是程式法。

1、實體法是主要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法律。程式法是規定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雖然也規定了有關程式的內容,但其主要內容是權利和義務,因此,通說認為,其屬於實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稅務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也不得增加稅務部門自己的權力或者減少自己的法定職責。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不屬於。

因為立法法是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所以說,立法法屬於憲法法律的範疇。憲法屬於公法,而民法商法屬於司法。

所以說,立法法屬於公法的範疇。

3樓:倩維義遊晴

《立法法》屬於憲法法律的範疇。主要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是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制定的法律,立法大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國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儘管對立法許可權的劃分、立法程式、法律解釋等問題作了原則規定。但由於憲法對立法許可權的劃分不夠具體、不夠明確,導致有些法規、規章與法律相牴觸或者法規、規章之間相互矛盾、衝突;有些法規、規章的質量不高,存在著起草和制定過程中片面強化、擴大部門的權力,為本部門、本系統帶來不應當有的審批權、發證權、收費權、處罰權;有的還超越職權,擅自解釋法律、法規,或者各搞各的規章。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也嚴重地影響了正確執法。

為了提高立法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制定一部《立法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做出統一的規定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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