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可能排除某種犯罪故意的認識錯誤是什麼

2023-02-23 06:50:24 字數 3896 閱讀 1693

1樓:濤聲海韻

最有可能排除某種犯罪故意的認識錯誤是客體認識錯誤。

法律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有不正確的理解。處理法律上的認識錯誤的總原則是: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觀上的認識錯誤而發生變化。因此。

最有可能排除某種犯罪故意的認識錯誤不是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如某偏遠山區的農村,父親殺死作惡多端的兒子,故意殺人罪,但他自己不認為是犯罪,屬於法律認識錯誤,因此法律認識錯誤排除不了故意。

如果行為人對犯罪物件認識有錯誤,但是對犯罪客體認識沒有錯誤,則對刑事責任不發生任何影響,因此最有可能排除某種犯罪故意的認識錯誤也不是物件認識錯誤。如故意殺人殺成假人,物件錯誤,但是還是故意殺人,只是未遂而已。

手段的認識錯誤,不影響罪過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結果沒有發生,行為人只負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據此,並非最有可能排除某種犯罪故意的認識錯誤。如拿白糖當砒霜殺人,手段錯誤,但是還是故意殺人未遂。

客體認識錯誤的,則依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客體種類定罪。如甲認為乙包中藏有錢財實施搶劫,而乙包中實際藏有手槍,據此應當排除甲搶劫槍支罪的故意,即應當認定甲構成搶劫罪,而非搶劫槍支罪。因此,客體認識錯誤最有可能排除某種犯罪故意的認識錯誤。

2樓:__侼

最有可能不好說,各種認識錯誤的情況下都有可能不構成犯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犯罪手段的認識錯誤,例如:拿著白糖當砒霜去殺人;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例如:

整天拿著仿照仇人做的玩偶用針扎,相信這樣就會使仇人死亡,結果某一天果真死了,這也不構成犯罪,俗稱「迷信犯」等等。

3樓:v英國皇宮

最有可能排除某種犯罪故意的認識錯誤是客體錯誤,指行為人預想侵犯的物件與實際侵犯的物件在法律性質上不同(分屬不同的犯罪構成)。例如甲竊取了乙的提包,回家後開啟提包發現裡面還有一支手槍。

甲竊取提包通常只有盜竊普通財物的故意,而事實上發生了竊取槍支的結果。因為槍支屬於《刑法》第127條盜竊槍支罪的物件;而財物屬於《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物件;分屬不同的犯罪構成,體現了不同的客體:公共安全和財產權,因此甲發生的事實錯誤不僅僅是具體物件的錯誤而是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阻卻行為人對錯誤的事實承擔故意的罪責。甲僅在盜竊罪的限度內承擔罪責,對誤盜槍支的事實不承擔故意的罪責。甲僅能成立盜竊罪。不過,甲如果將該槍持有,可成立非法持有槍支罪。

4樓:叄重羅生門

客體認識錯誤。

比如,甲認為乙包中藏有錢財實施搶劫,而乙包中實際藏有手槍,據此應當排除甲搶劫槍支罪的故意,即應當認定甲構成搶劫罪,而非搶劫槍支罪。

犯罪的客體問題 請大家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5樓:京晗日

認識錯誤這個問題主要和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有著密切的聯絡。通常可能和因果關係在一起出題。這4個選項我大概給你分析下吧,我學的也不是很好。

a、法律上的認識錯誤,簡單來說是錯吧非罪當有罪,或者錯把有罪當非罪,或者錯把a罪當b罪,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的,不能作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藉口。

b、物件認識錯誤,通常是我們所說的「打擊錯誤」這個概念。即錯把a當b殺了,打擊物件錯誤不影響定罪量刑,行為人主觀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死人的事實(殺沒殺錯人在所不問),即成立故意殺人即遂。

c、手段認識錯誤,通常的例子是「錯把白糖當砒霜」,如果不是行為人的認識錯誤,則是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的。通常認定為犯罪未遂。

d、客體認識錯誤,舉個例子,「偷了一個包,結果沒錢,只有一把槍。」即行為人原以為其侵害是的客體是財產所有權,卻因為偷到槍而侵害了槍支管理制度。

綜上所述,abcd都不能排除故意犯罪的可能。

但是這麼仔細思考後我覺得可能是a,因為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前,如果諮詢了法院等國家機關後得到「非罪」的明確答覆,可是實際上這個行為確是刑法分則規定的某個刑名,這個時候是不應該對行為人進行責難的。

法律碩士真題 30

關於客體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我來答吧。是a.很簡單,不能因為某人不識法律而對其開恩。比如某人認為殺死自己患不治之症的孩子不算犯罪,其實仍是故意殺人罪。所以對法律的認識錯誤最容易排除了。

刑法理論上把犯罪故意區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區分的標準是什麼?

7樓:北京中聖暉

刑法理論上把犯罪故意區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種型別。

一、二者的相同之處有:(1)在認識因素上,二者都明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此外,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分類只是犯罪故意內部的一種理論分類,在立法上確定罪名和司法上使用罪名時,都不使用這兩個概念,統稱為故意。

如故意殺人罪不能分別稱之為直接故意殺人罪和間接故意殺人罪。

二、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在認識因素上,二者對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而犯罪的間接故意只能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

(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則是持放任的心理態度。

(3)危害結果是否發生對二者支配下的行為的定罪具有不同的意義。第一,對直接故意來說,危害結果發生與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隻影響犯罪的既遂與否。第二,對間接故意來說,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是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

三、在司法實踐中,間接故意犯罪有以下三種典型情況:

(1)行為人為追求一個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另一結果發生了,行為人對這一結果的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

(2)行為人在追求一個非犯罪的目的的行為過程中放任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這一危害結果發生了,行為人對這一結果的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

(3)在突發性的犯罪中,行為人不計後果,放任嚴重結果的發生。

關於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哪些說法不正確

8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刑法上的認識錯誤,下列哪些說法是不正確的

a.甲為殺害李某而朝其射擊,卻擊中了其身邊的肖某,致肖某受傷,則甲的這種認識錯誤屬於物件認識錯誤。

b.乙(已成年)盜竊其外祖母的錢財,認為這種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則乙的這種認識錯誤屬於法律認識錯誤,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

c.丙殺李某並碎屍,用塑料袋包裝。對羅某謊稱是鴉片,以1000元的**託羅某運至火車站寄存櫃中存放。羅某構成窩藏毒品罪。

d.丁欲將王某扔進水池淹死,然而水池中的水很淺,王某實際上是跌落水池摔死的,則丁並不存在認識錯誤。

正確答案

a,c,d答案解析

[解析] a選項屬於打擊錯誤,也稱方法錯誤,指由於行為本身的差錯,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物件與實際受害的物件不一致。物件認識錯誤則是指行為人誤把甲物件當做乙物件加以侵害,所以a項不屬於物件認識錯誤。b選項中乙誤認為行為無罪但其實有罪,屬於法律認識錯誤,即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違反刑法)發生了誤解。

一般認為不知法律不是辯解的理由,原則上不排除承擔故意罪責,所以不影響以盜竊罪對乙追究刑事責任,故b項是正確的。d選項屬於因果關係認識錯誤,即行為人對於因果關係的程序有認識錯誤,如果行為人有某種犯罪故意,在故意犯罪過程中因認識錯誤而未得逞的,該認識錯誤不妨礙該故意犯罪的成立。所以d項錯誤。

c選項中羅某對自己的行為物件有錯誤認識,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對其不能按照窩藏毒品罪定罪。所以c項是錯誤的。因此應當選a、c、d三項。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

什麼認識錯誤不構成故意犯罪? 20

9樓:熟悉的堅持

如以為草叢裡有一個人,開槍打死,再去檢視是一隻豬。這屬於物件認識錯誤,不構成犯罪。

主觀認識錯誤,而客觀情況沒有侵犯刑法法益的,這樣的認識錯誤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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