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放在包裡別人怎麼知道我說話的錄音

2023-06-07 22:10:23 字數 951 閱讀 1792

1樓:允丹雲

對方不知道的,對方沒有提示。在通過過程中對手機進行設定通話錄音是對本手機的應用設定,點選設定後只對自己的手機有影響,

2樓:不是小羊

手機放在包裡別人怎麼知道我說話的錄音,只要一種可能那就是你手機被別人監聽了,或者被別人植入監聽軟體了,你所有的通話都被監聽錄音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手機放在包裡,別人知道你說話的錄音應該是你給一些應用授權了,可以聽取你說話的內容。

對方和我通話被錄音了,但怎麼能在手機裡找到

4樓:匿名使用者

錄音、攝像等能作為訴訟證據,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錄音、攝像等要儘量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若干規定》第68條關於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限於「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後者包括一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由於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對這樣的獲取證據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證據對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違反程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三、錄音、攝像等證據儘量不要單獨使用:

錄音、攝像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證據。我國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若干規定》第69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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