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板曼安
雖然說我從來沒有想過這一問題,但是作為乙個女人而言,如果說在自己懷孕之後,未婚夫突然離世,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依然會選擇留下槐胡他的孩子。
首先促使我這樣做的乙個直接的原毀鏈因就是我們兩個人之間有很深的感情,在突然遭遇這樣的不幸的情況下,我依然會保持對於自己未婚夫深深的愛,可以說,這個孩子既是他生命的延續,也是我們兩個人愛情的結晶,出於對於他的思念,我會選擇留下這個孩子,即便是在我乙個人撫養和教育這個孩子的過程中,會遭受很多的困難和挫折,我依然會做出這樣的決定。
從另一方面來說,未婚夫的突然離世,帶給我的是很大的痛苦,這種痛苦是其他人難以理解的,而留下他的孩子,陪伴孩子的成長過程,能夠儘可能的讓我從這種痛苦中得到解脫,能夠讓我將更多的精力用在孩子的身上,不會讓我再為他的離開而過於的悲傷,且這個孩子的出生也會帶給我新的希望,能夠在孩子的成鉛餘攔長過程中體會到一種無法言表的快樂與幸福,即便是我的父母和我身邊的其他家人不認可我的這一做法,我也不會受他們的影響,依然選擇留下這個孩子,如果我選擇放棄這個孩子的話,那麼會讓我一生都處於一種愧疚和遺憾之中。
2樓:徽塵
不要打掉,趕緊把手續辦了,先上船後補票,很正常。
未婚妻懷孕了,該不該要這個孩子?
3樓:黎約聖殿
作為乙個男生,這個問題的話,當然是站在男生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如果在未婚妻懷孕之後自己卻突然去世了,那麼我肯定是非常希望女朋友能夠。生下自己的一父子,但是這對於乙個未婚妻來說可能就非常困難了,帶了孩子之後就會給他重組家庭帶來巨大的困難乎春激,因為社會還是很現實的。很多的男性不希望自己的女朋友帶乙個拖油瓶來談戀愛。
所以作為乙個男人,正在不那麼自私的角度來想的話,當然希望自己的未婚妻在自己去世之後依然能夠幸福快樂的生活下去。自己有沒有後代這倒沒有那麼重要了歲襪,畢竟人死之後什麼都不知道了。當然,如果是未來的公公婆婆當然是希望未婚妻能生下自己兒子的遺腹子。
但這完全要取決於未婚妻的態度了。如果未婚妻非常的愛自己的未婚夫,在未婚夫去世之後作為懷念和血肉的結晶,他肯定會生下遺腹子。並且把他養大。
這是很多愛情故事裡的套路。這並不是乙個簡單的問題,因為每個人的情況都不同,因此,我認為你應該仔細考慮你想要什麼,考慮到一切因素,以及你能在未森枝來提供 給孩子什麼。在深思熟慮後,如果你覺得你能夠給予孩子比較安全、愛、照顧,以及在你想提供的環境裡給予孩子乙個穩定的家庭,那麼留下孩子的話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你懷疑自己可能沒有足夠的資源(時間、愛、金錢、心理支援)來滿足孩子的需求,在你考慮要不要留下孩子之前,你應該正確地去思考和衡量所有可能性,以免任何不良的結果。
未婚懷孕女方私自打掉孩子
4樓:田瑞瑞
法律分析:女方可以自己決定,不會有懲罰。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族局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譁穗散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亂氏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沒有結婚懷孕了女方打掉孩子犯法嗎?
5樓:曹春芳
法律分析:沒有結婚懷孕了女方打掉孩子不違法。女方有生育權,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將孩子生下來。這裡比較重要的是女方的年齡問題,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14歲以下,情況會比較特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賣信檔一千零四十六中亂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坦液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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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馬上結婚的話在目前解決問題唯一的途徑,不過,他真的愛你嗎,她是你值得託付一輩子的人麼?就像你說的 但他似乎一直還忘不了以前交往過的女孩!婚姻非兒戲,一定要三思而後行。以本人的觀點 既然性格都合不來,最好還是結束的好,以後會更加痛苦的。準確的說可能我現在的處境和你一樣的 進退兩難 我也不知道該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