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案審理需立不同的案件嗎

2025-05-07 17:20:06 字數 1572 閱讀 9853

1樓:上官明月

需要立不同的案件。

刑事案件分案審理

2樓: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管轄 的分工規定如下:梁山昌 (一)權責一致、分工明確。 (二)統一管轄、減少交叉。

將同類刑事案件統一劃歸唯純乙個業務部門管轄,取消共同 管轄的規定 ,避免因職責交橡扒叉引發爭議或者責任不清。 (三)結合實際、合理配置。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

刑事案件能否兩個不相關的案件立在一起

3樓:

摘要。您好親親,刑事案件是可以合併審理的,具體體現是2012年12月20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3條: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這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對於刑事案件合併審理作出的最為基礎、最為重要的司法解釋。

您好親親,刑事案件是可以合併審理的,具體體現是2012年12月20日公佈的《最高人民爛芹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3條: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飢檔畢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蠢空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對於刑事案件合併審理作出的最為基礎、最為重要的司法解釋。

通過這一司法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該條規定承認了悄悶案件合併審理的存在。《最高人民悉檔法院解釋》第13條賦予了我國法院對一人犯數罪進行合併審理(客觀合併審理)及共同犯罪中主從犯進行合併審理(主體合併審理)的合法性;其次,這一規定承認了多種合併審理型別的存在。

數罪併罰和共同犯罪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內容,除此之外,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其他合併審理啟陸彎的內容,法律在此進行了總括性的規定;最後,本條規定了不同級別法院之間的案件合併審理方式。

我問的是兩個不相關的案件能否一起立案,沒有問數罪併罰問題。

您好親親,只要是同乙個人的案件是可以的,不是同乙個人的是不可以的。

以上也是對此的解答哦。

就是說一案只能立案乙個涉案人,不能把兩個無關的案件用乙個立案決定書立案。

對的親親<>

因為案件應當一案一立,如果因人多多頭立案,則不是乙個案件,而是多個案件了。

如果已經將兩個無關的案件用乙個立案決定書立案,是否是程式違法。

您好親親,這個是屬於程式違法。

同乙個案子怎麼分案處理

4樓:劉曉宇

法律分析:如果法院將乙個案件立成兩個案,那就說明起訴的這個案件包括兩個法律關係,如果原、被告都是相同的那很有可能會合並審理,不管是分開審理還是合併審理都要依照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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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對於搶劫犯罪屬於較重的犯罪,以暴力 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入戶搶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 多次搶劫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