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管轄是什麼意思?具體的法律條款有哪些原則?

2025-05-22 12:05:01 字數 2986 閱讀 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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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協議管轄原則亦稱合意管轄原則,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將他們之間已發生或可能會發生的涉外民商事巖銀爭議,交付某國法院審理的管轄權制度。

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蠢罩轄。

4)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帶棗鬧以向其中乙個人民法院起訴。

2樓:梧桐樹下盡相思

約定管轄一般指協議管轄,意思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協議管轄最主要的原則就是實際聯絡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源唯十五條的規定:協議管轄須具備以下條件:

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的糾紛,涉及當事人身份關係的民事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2、協議管轄僅適用於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的雹喊培第一審案件,對二審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協議管轄,將協議管轄作為合同的內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訴訟發生前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發生後、訴訟發生前以書面形式約定協議管轄。在合同中約定協議管轄的條款應被視為具有獨立性的條款:

即使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亦不受影響。

4、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選擇管轄法院。法律規定的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法院是原告住滲橡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這五個地點與合同或爭議的財產具有較緊密的聯絡。

5、當事人必須做確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須在協議中對管轄法院作出明確的約定,不明確則管轄無法依協議而確定。當事人在選擇時只能選擇上述五個法院中的乙個,不得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

6、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在協議時只能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不得變更級別管轄,不得將依法由基層法院管轄的訴訟約定由中級法院乃至高階法院管轄,否則會造成審級關係的混亂。專屬管轄是強制性管轄,因此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改變專屬管轄。

以上就是針對「約定管轄是什麼意思?」和「具體的法律條款有哪些原則?」的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約定管轄的法律約定是什麼

3樓:覃家鋒

法律分析:協議管轄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以書面的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因其是以早胡當事人的意願確定管轄法院的,又稱為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賀枝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陸拍攔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約定的管轄包括哪些

4樓:孫旭權

約定管轄有以下條件:

1、須由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訂立書面協議進行約定;

2、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例如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如慧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渣老答,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含鬥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約定管轄的法律規定

5樓:李會民

法律分析:1、我國法律具體規定了5個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當事人只可以在這5個地點中協議選擇一家法院察搏管轄。

同時,選擇協議管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只能對第一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協皮殲議,不得對第二審法院管轄的合同型紛案件進行協議;選擇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2、除此之外,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議選擇管轄,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時,不得違反民事訴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屆管轄的規定。

凡是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案情複雜,包括所涉及的地區、部門、參加的人較燃沒衝多,訴訟金額大和處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大的,必須由較高審級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臺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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