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結婚證怎麼算事實婚姻?

2025-05-22 21:50:12 字數 2550 閱讀 7032

1樓:玄逸無咎

沒辦結婚證,在94年2月1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開始同居,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經過認定,可以算事實婚姻。《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實施以陸基彎來,民事法律裡面就沒有什麼事實婚姻了,怎麼都不算民事上的事實婚姻。94年2月1日以後,不領結婚證,就算同居二十年,生十個孩子,也是非法同居,不是事實婚姻。

此後,法律上構成事實婚姻都是刑事犯罪行為,重婚罪裡面的事實婚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民法典》上是不認可事實婚姻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早悶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在《婚姻登記管理鋒譽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構成事實婚姻關係。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2樓:ok投投投

事實婚姻。如果沒有領結婚證,婚姻關係是否有效呢?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

法律上規定,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即,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持續、穩定的同居),同時符合結婚的實質要褲如團件。

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同居。

法律上規定,由於沒有結婚證,且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同居的,這屬於普通的戀愛同居關係。

我國採取登記結婚制。也就是說,現在男女雙方結婚必須有結婚證,法律上才認可雙方婚姻關係的存在。

年輕人可能覺得只要雙方感情好,有沒有結婚證無所謂,為什麼要拘泥於形式呢?愛你的終究是你的,不愛你的,拿個結婚證來綁住乙個人,也留不住乙個人的心,要結婚證有什麼用呢?小葉子多多為此特定請教了律師。

結婚證的作用。

結婚證是雙方婚姻關係的得到法律保護的憑證,除了能證明婚姻關係外,結婚證的用途很廣。

具體如下:財產方面:婚姻關係存續胡橘期間取得的房屋買賣,還有房屋拆遷、過戶,遺產繼承、債權債務方面,需要用到結婚證。

子女方面:辦理生育登記、子女戶口、子女入學等方面需要結婚證。

出境方面:出境旅遊、移民留學也可能需要結婚證。

婚姻關係證明方面:一旦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想要離婚,或者夫妻雙方發生糾紛,想要通過訴訟維權,必須拿結婚證證明原先的婚姻關係存在。如果有侵害到婚姻關係的行為,比如說重婚,也需要用到結婚證來維護合法權益。

小葉子溫馨提醒。

結婚證用處多多。適婚青年裸婚、閃婚可以,但是一定不要不登記結婚,不拿結婚證,謹防以「只要感情好,結婚證不重要」、「難道我們的感橡緩情需要結婚證才能維護嗎」等等理由為藉口的感情**,尤其是已經結婚的**。

3樓:周書玉

不辦結婚悔段證就不行皮會受婚姻法律保護,一旦出現危機,就會對你造成巨大的傷害。

因此最好還是領證才檔前差繼續發展吧!

沒有結婚證算不算事實婚姻

4樓:張秋菊

法律分析:沒領結婚證要根據具體情況構成事實婚姻,構成事實婚姻的條件有:1、男女雙方的同居。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同居雙方。

法餘顫律依據:《中華人鋒毀棚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則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沒有結婚證為什麼算事實婚姻?

5樓:胡志紅

法律分析:沒有結婚證算事實婚姻。這種情況並不屬於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純悄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塵茄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做兄渣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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