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有哪些法律規定,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2025-05-25 03:45:17 字數 4380 閱讀 1299

1樓:王新田

法律分析:1、代通知金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一種通常稱謂,它是指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而選擇額悄晌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支付的乙個月工資通常就被稱為代通知金。

2、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其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償。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和標準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稿巨集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啟敬鋒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點行**

法律分析:代通知金不是法律術語,是人們的一種習慣說法。所謂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提碰彎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應當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以代替通知。

在某些時候解聘其實是建立在雙方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意見_而且企業也會主動支付給被解聘的員工待通知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對支付代通知金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笑或悶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團橡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3樓:上海法和

法律分析】:《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乙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乙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處理: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嫌鬥世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或者不為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芹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銷敗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點行**

法律分析:沒有,代通知金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姿運巖乙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乙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替。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悄猛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跡御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關於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5樓:血魘

一、關於 代通知金 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所謂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未依法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應當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 工資 以代替通知。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對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需要額外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工資。 為了防止「代通知金」的濫用,法律限定以下情形為適用範圍: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正輪容達成協議的。 二、代通知金的分類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是 終止勞動合同 代通知金。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 勞動合同終止 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

具體條文是《 北京 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 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兄清衝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 賠償金 。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羨殲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 過錯責任原則 。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代通知金不是一種法律名詞,而是在用工實際過程中,用人單位因為沒有做到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 解除勞動關係 ,因而支付給勞動者的一種經濟補償。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解除勞動關係都可以享受這一補償,代通知金的適用範圍和法律依據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具體諮詢專業的 律師 。

關於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6樓:陳超鳳

法律分析: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應當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以代替通知。代通知金不備稿稿是法律術語,是人們的一種習慣說法。

為了防止代通知金的濫用,法律限定適用範圍,規範領用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敬謹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仿孝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依據什麼法律規定的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為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勞動者存在非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計算標準按照該勞動者上乙個月的工資確定,無法確定的按照平均工資確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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