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夏夏的文件鋪子
我認為因為家庭犧牲個人發展,是應該納入離婚補償的。雖然有必要納入補償,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需要明確如何補償以及補償的標準。
很多媽媽為了照顧孩子犧牲了個人職業的發展,為家庭犧牲個人發展是否值得,成為很多職場女性不得不面對的選擇。近日,全國政協委員黃綺認為,為了家庭犧牲個人職業發展,也屬於盡到家庭義務的一種方式,離婚補償時應作為考慮因素之一。
很多女性為了家庭選擇做家庭主婦,最後丈夫不但不理解反而嫌棄,付出的再多可能也只會得到一句:你吃我的用我的花我的。離婚後與工作脫離久了,連就業都困難,所以給予離婚補償是非常必要的。
一、據瞭解,民法典第1088條詳細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所以關於夫妻一方為家庭犧牲較多,申請離婚補償是有法律依據的。
但在司法實踐中,受社會觀念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家務勞動亦存在難以量化的難題。這導致在實際判決中,法官在處理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時往往十分慎重,判罰謹慎保守,支援家務勞動給予經濟補償的案件數量不多且金額不高。所以此次為家庭犧牲個人發展建議納入離職補償的提案是好的,但是在具體實操上面還需要更加細化可落地執行的標準。
做雹蔽。二、許多女性因為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負擔了較多甚至全部家務勞動,也在這一過程中犧牲了自我發展機會。一旦離婚,往往會陷入再就業困難、社會適應期較長等困境。所以這種現象是客觀存在的,尤其是犧牲了自身發展機遇來承肆漏擔主要家庭責任的一方,無論男性女性,都理應按照純州法律法規獲得賠償。
三、除此之外,有個問題很重要,那就是如何界定是為家庭犧牲個人發展。有些人不論男女都有喜歡做全職主婦的因為不用去面對職場壓力。有些人不僅能夠在職場打拼也能夠兼顧好家庭,所以到底是主觀的以犧牲個人發展為理由迴歸家庭,還是確實因為家庭原因不得不放棄自己更好的機會,在這個點上如何清晰明確的界定也是乙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婚姻裡沒有任何一方去奔著離婚去的,夫妻雙方都應該為家庭付出,而不是某乙個人的責任。婚姻不應該被物化,但是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需要得到肯定和補償的。
2樓:帳號已登出
當然不納入離婚的補償,因為為家庭犧牲個人的發展,並不是實際的收入,所以不應該納入離婚的補償。每到夜深人靜的時候,總想尋找乙份寧靜,找乙個獨處的空間,然後讓自己的思緒隨風飄蕩,在胡思亂想的寧靜中暫且逃避一下。當靈魂承受不住生活的負載時,只能向天空發出累了的訊號,太累了,這種累的感覺可不是常人能夠想象。
每一天都想讓自己的心靈找到乙份寧靜,然而,真的很難。
人從生下來的那天起,就註定了要伴隨一輩子的情感以及生活的不如意,命運是註定了的,要想改變自己的命運,就得與所有的不幸和坎坷抗衡,選取適當的逃避,那只是無謂的徒勞。逃避有時可能就那麼一分鐘,或者也只能得到了一分鐘的靜謐,或許在寧靜中忽然有所悟,人不能活得太累了。我常常這樣安慰自己。
世上本無事,庸人自擾之。或許我只是乙個庸人罷了。為什麼要去尋找什麼的寧靜呢?
其實是想期望平和,在今年這個不平凡不好過的日子裡。我反思了又反思。大多數的時間裡我根本不明白自己在幹什麼。
生活中的種。種,總是在一些特定的日腔耐子裡牽動人的思緒。說到尋找的寧靜,每個人都期望擁有這一刻。
而對我來講,獨處的時刻中可能這種感覺更重一些,然而那並不是絕對的。有些時候,雖然人在喧鬧嘈雜的環境中,但是心早已經飛到不知什麼樣的境界中去了,經常顏面依笑的我,在內心的恆定已經將一切紛雜伍歷春的事物看穿看透。
人有時會假扮一副世外高人的模樣,其實不然,這一切的外形也緣於無數次摸爬滾打,然後是反思的終結。沒有真正好處上的激動,沒有對生命對自然真正發自內心的崇敬,沒有一種對人生、對世界的感激與欣賞,沒有那種通透的理解,沒有一顆善良爛悶的易感的心靈,也就沒有最後的悟醒,更沒有那種自然而然地流露出來的恬淡與超脫。
許多時候為了尋求寧靜而產生的動力,遠遠大於一切外部事物所引發的某種力量,每乙個人在追尋寧靜的過程中,也可能是一種精益求精的過程。這是為什麼呢?我笑著問自己。
對於乙個真正融入生活中的人來說,會感嘆世界造物的神奇。會對生命和自然發自內心的崇敬與關心,這才是一種真摯的感激與讚歎。
3樓:網友
當夫妻兩個人結婚多年之後,兩個人的感情已經徹底的破裂,但是其中乙個人為了家庭,付出了很多,甚至犧牲了個人事業方面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個人認為還是有必要納入離婚補償的,尤其是對於人到中年的一指檔鉛些婦女,她們很多為了家庭捨棄了自己事業上的發展,在有了小孩之後,往往選擇了辭職,在家帶孩子,操持家務,等到和自己的丈夫感情徹底破裂,離婚的時候自己已經很難在職場中找到適合的工作,面臨很大的經濟壓力,這種情況下,如果是自己的丈夫,經濟條件比較好,毫無疑問,應該給自己的前妻在個人發展方面的犧牲,給予一定的補償,這既是對自己前妻在這些年家庭方面辛苦付出的一種認可和肯定,也是自己應盡的乙份責任和義務。當然,在這種情況下的離婚補償還是應該通過雙方的協商來實現,兩個人的婚姻走到了這一步,雖然無法再成為夫妻了,但是也應該成為朋友,至少唯好不應該成為仇人,彼此之間多一些的包容和理解,多一些的為蠢歲對方考慮,不至於讓雙方今後的關係更加的尷尬,而且這樣合理的離婚補償也會讓自己內心更加的坦然,會讓對方的心裡更加的平衡,彼此在內心深處,對於曾經這段婚姻,都會有乙份美好的回憶。
4樓:網友
為家庭犧牲個人發展不應該納入離婚補償。兩個人組建家庭以後,犧牲個人發展是自己的選擇,沒有人可以主宰另乙個人的思維,即使他們存在著婚姻關係。可能有些人會覺得如果家庭中兩個人都只考慮個人發展的話,這個家庭的穩定性就會很差,但是選擇結婚之前,這些都應該納入考慮的因素,如果不能接受,不結婚才是正確的選擇。
有人結婚以後選擇當家庭主婦,確實因為成為了家庭主婦,她完全沒有了個人事業,整個身心都是家庭的,她的事業就是照顧好家庭,她這家公司的老闆是她的配偶,她的配偶對她不滿意就可能會辭退她,這種離婚就需要給予一定的補償。
如果只是工作中的公升遷因為家庭而放棄,這種犧牲個人發展的情況就不應該納入離婚補償,因為這完全是他自己的選擇,跟另外乙個人是沒有什麼關係的,他完全可以選擇為了個人的發展而放棄家庭的一些利益,但是他沒有。所以說這種應該是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我看來為了家庭犧飢山牲個人發展不應該納入離婚補償,但如果是一些特殊的情況拍肢陵,比如說家庭主婦,這一種可以適當考慮一些離婚補襲戚償。
5樓:斂晗昱
應該。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女性一直以來在家庭中承擔著更重要的角色,養育子女、照顧老人、承擔家務……但在一段婚姻結束後,女性在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問題如何妥善解決,一直是大家關注的話題。
兩會前夕,全國政協委員黃綺就對此提出了建議。她認為,為了家庭犧牲個人的職業發展,這本身也屬於盡到家庭義務的一種方式,建議將犧牲自身發展機遇作為離婚補償時考慮因素之一。這一建議也受到了網友們的熱議。
家務補償判決難!全職太太離婚提出19萬家務補償最終判補萬元。
關於在婚姻中付出更多的一方應在離婚後獲得經濟補償的問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88條中,曾對此作出新規: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碰猜決巨集明。
此前國內就曾有過多起全職太太甚至「家庭煮夫」離婚後向另一方索賠家務勞動賠償的案例。但由於社會傳統觀念固化以及家務勞動難以量化等原因,支援家務勞動給予經濟補償的案件數笑絕型量不多且金額不高。
希望我的對你有幫助!
6樓:一笑生陶伯
因家庭犧牲個人發展。應該納入離婚補償嗎?那當然應當。
這是民法典已經明文規定了的。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為要撫育孩子,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的義務。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提出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功由人民法院判決。
家庭就是乙個整體。婚姻法早就睜悉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每個人的收入,都是家庭的收入。積累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納陵財產。所以,補償是必須的。數量可以商量。
在煙臺市下屬某一洞早戚法院。曾經就碰過這麼乙個案例。
政協委員建議將犧牲個人發展納入離婚補償,這是否會使得婚姻利益化?
7樓:巨集盛巨集盛
我覺得這樣的措施會讓婚姻變得更加利益,而且會讓兩個人的感情越來越差,不利於婚姻的發展。
8樓:雙子小黑嘿
不會的。因為這樣可以保障個人的利益,也可以更加的不公平,而且也會有很多人願意結婚的。
9樓:結婚發的
我認為會的,因州毀為這不利於保障我們的個人利益,也不利於保障我們的個穗橋人權益,並且也會讓我們發生很多矛猜跡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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