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瀦小胖
1、釋出的執政者不同:新經濟政策是列寧執政期間頒佈的政策,而農業集體化是史達林執政期間頒佈的。
2、影響不同:新經濟政策帶扒吸取了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優勢,並將蘇聯的計劃經濟結合起來,它成功發展了蘇聯的經濟,也為之後的工業化奠定了經濟基礎,農業集體化使國家更快地完成工業化,但也讓農民的負擔加重,蘇聯的產業結構也越讓行襪坦激來越不平衡,導致了蘇聯之後的解體。
2樓:甲梅青都益
規範集體收益分配製度。 加強集體資產財務監督管理。 加大政策支援力度,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平等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
引導推動聯合發展,支援地域相鄰純缺、資源相連、產業相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地制宜自主開展合作經營,支援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發揮統籌作用推動抱團聯合發展。 鼓勵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聯合組建混合所有制經營主體。 拓展多元發展念祥路徑,鼓勵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土地資源,公升級改造集體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工商業專案,投資建設農業生產經營設施,鼓勵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物業經濟、股權經濟和服務經濟。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積極穩妥做高辯推進村莊規劃編制,穩妥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申請集體所有的不動產確權登記頒證。 強化人才支援,建立集體經濟獎勵激勵機制,鼓勵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探索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
農業集體化時間
3樓:劉雄
第一階段: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辦互助組為主,同時試辦初級形式的農業合作社。
第二階段: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農業合作化運動的第二階段,初級社在全國普遍建立和發展。
第三階段: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第三個階段,也是農業合作化運動迅猛發展時期。
農業集體化政策
4樓:趙連強
法律分析:把農業所有權從私人改成了集體所有蘇聯領導人史達林,為宣導共產主義,於1930年1月5日所推行的政策。1934年蘇聯**宣佈農業集御灶體化基本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十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期鎮稿扮限、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法管理集體資產,為其成員敬兆提供生產、技術、資訊等服務,組織合理開發、利用集體資源,壯大經濟實力。
農業集體化時間
5樓:叫我社會歷史俠
農業集體化時間,具體如核襲悔下:
在1924年掌權後,便推動了一項急速工業化的計劃,目標在於趕超西方的工業化國家。食物在其計劃中佔有核心地位,當時蘇聯是主要的穀物輸出國,而且它打算增加這類出口產品的數量,藉以籌措資金,向外國購買工業機械。本來由個別農民及其家人經營的小型農場,將被壓縮在一起,形成由國家擁有的集體農場。
農民本身對這項新政策並不熱衷,實際上生產力較高因而也較富有的農民尤其不願接受這種安排。在某些案例中,他們寧可選擇焚燒農作物或宰改正殺牲畜,也不願被迫將它們交給集體農場。史達林下令由於所有的作物、牲畜和農產品如今都屬於國家,任何拒絕交出它們的人,或是摧毀它們的人,都是人民的敵人或陰謀破壞者,應當被驅逐到蘇聯的勞動改造營。
集體土地的好處
一是為城市擴張提供土地資源,解決城市土地資源緊缺的問題和城市擴張與農村集體佔有土地之間的矛盾。二是解決農民收入問題,土地是農民最主要的財富形式,允許集體土地入市可以使得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明顯提公升。無論是一次性收入還是可持續性收入,都將獲得明顯的改善。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入市條件的,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決同意後,土地所有權人或得到土地所有權人授權的實施主體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遞交入市申請書。並提交村民成員或村民代表的表決書等相關材料,入市申請書應當寫明擬入市宗地位置、權禪態屬、地上附著物等基本情況。
農業集體化對小農經濟的影響
6樓:甄善繼
其一:在農業集體化時期的乙個生產隊、乙個生產大隊雖然可以有幾百畝、上千畝的土地,但是不管怎麼說,人均勞動力的土地是很少的。不管生產單位怎樣擴大,但只要從事農業的總勞動力不減少,人均可耕種的土地是不會增加的。
其二:農業集體化下的每乙個生產隊的種植面積,都是受制於計劃經濟的;那時生人民公社產隊的農民不論種糧食、種菜蔬、瓜果其目的並不是為了去市場買賣的。首先是為了滿足本生產隊農民自己的糧食和菜蔬的需求,是落後的自足自給的自然經濟的生產方式。
那時扣除了生產隊自己的口糧需求之外;多餘的糧食按國家包乾,以國家統購的**賣給國家。完成包乾之外,雖然還有少量一部份可以進入自由自場進行自行買賣。但是是每乙個生產隊都是很難追求規模化和專業化的生產效益的。